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元江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日期:2023-09-26  点击率:13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常务副会不直接分管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经单位研究,授权会长具体管理;所有财务活动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往来资金管理,结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部门年初预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报县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六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七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由财务负责人于当年12月初编制出综合预算,常务副会长审签后送县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单位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财务人员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非税收入返还申请,用于单位特困难人群的救助。

第十三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财务人员应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按照年初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单位经费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发生的支出凭证由经办人在单据上写明事由并签名,经相关人员证明后方可报销。大额资金支出,按照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经职工会研究后附会议纪要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活动资金支出严格《元江县红十字会公用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和《元江县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由财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领导对其审批的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审批。因开展公务活动急需向财务借款,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借款。取得支出凭证后,经领导审批同意支出后及时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往来资金的管理。财务人员对借入资金、暂收、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额。

 

第五章 往来资金管理

二十二  切实加强对往来资金的管理。财务人员对借入资金、暂收、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额。

 

第六章 结算管理

二十三 按财政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杜绝大额现金支付。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实物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因工作需要须添置或更换固定资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交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如果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按照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交职工会研究。如果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资产,报县主要分管领导审批,向县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会办公室统一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工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持有者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办公室负责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使用的,应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十条 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或单内部调动的,离开前必须把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作固定资动态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大型设备或固定资产报废前应邀请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出具报废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 ,由会办公室牵头具体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清查发生盈亏时,要由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报专职副会长办公室。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的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用品的,由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申报县采购中心购买。

第三十四条 采购的部门:采购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办公室具体承办,承办人员必须二人以上。

第三十五条  采购的程序:一是单位需要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用品的,必须由办公室先作出采购预算报告,提交主要领导审批。二是经批准同意采购的物品,由办公室根据要求确定2-3种同类物品进行比较后,将物品的品牌、价格、数量、供货单位和初步采购意见等报告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三十六条 采购的验收和报销:办公室采购人员购置的物品必须有专人验收,入库后,必须建立物品领取账簿,采购人员必须凭正式发票,由两个以上的承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章 财务监督

三十七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十八  财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对手续不全的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2)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要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主要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主要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九  本制度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
编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上一篇: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