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其税收优惠规定
来源:  作者:  编辑:姚安县  日期:2023-06-08  点击率:13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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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其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关于捐赠的主体向红十字会捐赠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我国境内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海外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及一些外国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从民法的角度去理解。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不仅包括我国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及外国公民;法人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类非法人的社会组织。

二、关于捐赠的款物

(一)捐赠人在向红十字会捐赠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捐赠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财产的来源、取得和占有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必须依法享有处分权。向红十字会的捐赠是对财产的无偿转让,因此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三)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财产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四)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是红十字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捐赠票据是指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用于人道事业的捐赠款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有三个作用,一是表明红十字会收到捐赠款物的收据,是红十字会加强内部监督的举措;二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是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捐赠人收到捐赠票据后可凭此向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三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财政部2012年公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属于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红十字会开具捐赠票据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是合法性,即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不得开具本单位的收据,更不得打白条。二是有效性,即票据应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全部形式要件,并经签字盖章。三是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四、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情况的处理现实中,有些捐赠人以匿名方式进行捐赠,也有一些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明确表示不要开具捐赠票据,遇到这类情形,不能据此追究红十字会的法律责任。但是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和规范使用这一部分捐赠款物,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保证捐赠人合法权益。

五、关于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和支持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进行捐赠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红十字会的自愿、无偿捐赠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待遇,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些国家是在专门法律中对减税、免税的情况作出统一规定,有些国家的规定散见于单行的红十字会法中,总体指导思想是体现国家对于红十字事业的鼓励与支持。由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均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通过红十字会进行的公益性慈善性捐赠,税收优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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