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为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宣威进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宣威市红十字会实际,研究制定《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一、深刻认识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对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因此,当前开展和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对单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构建和完善制度笼子、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各项党纪国法和法规制度的重要途径,对于防止腐败浪费,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准确把握内部控制的内在要求
(一)制衡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所谓制衡,就是在单位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设计。具体而言,通过梳理单位业务流程,瞄准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实施流程再造,强化机制建设,着重在四个方面形成制衡机制:一是建立议事决策机制,防止资源配置的“一言堂”“一支笔”;二是规定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和强化评价监督,防止贪污、挪用资金资产的现象发生;三是建立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管控合力,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四是建立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财政评价和轮岗机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自觉依法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来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二)流程化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基本途径。内部控制实现流程化既是制衡的基本要求,也是单位实现全面控制的基本途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首要任务就是对各项经济业务现有的流程进行梳理,按照业务实现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将各个业务中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业务流程的每个业务环节,细化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分工,通过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对现有的流程实施再造,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三)“关口前移”是实现内部控制的主要特点。内部控制是“未病先防”,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控制方法引入到控制活动中,通过制衡机制、流程再造和信息化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事后的监督和纠正,实现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将管控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成本小、损失少、效益高,既有利于防止腐败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干部。
三、扎实做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工作
加强对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将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情况作为今后财务会计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督促和检查,全面检查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通过穿行测试,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对没有建立健全相应内控制度,或者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全面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防控机制体制建设,预防和遏止腐败浪费现象,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单位经济活动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宣威市进程。
根据单位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和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实际,在准确把握内部控制内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实施再造,针对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控制制度体系,编制内部控制手册,全面规范和防范经济流动中的各种风险,提高单位经济管理水平。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内部控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内部控制的实施要靠全员参与,但关键在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单位内部控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到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需要单位内部各有关岗位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单位内部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通力合作离不开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的相关职责。单位领导要切实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从“要我内控”到“我要内控”的理念转变,认真履行好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控制牵头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带头执行,全员参与,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从而在单位内部营造起良好的内控氛围,确保顺利实现内部控制的各项目标。
(二)明确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通力合作才能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职能或牵头部门。应当在单位一把手领导下,成立本单位内控委员会,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业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工作,成员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财会、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或牵头协调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三)全面规范各项经济活动。要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级相关精神、构建和完善制度笼子、规范单位权力运行、健全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补充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提高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宣威市红十字会关于
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红十字会工作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经市红十字会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控小组成员
组 长:龙 玉 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副组长:刘冰临 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严胜肖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监事长
成 员:徐弘(会计)、何林英(出纳)、侯赛晴
二、机构职责
1.负责确定红十字会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及规范管理工作。
2.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3.拟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宣威市红十字会
2024年6月14日
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切实提高财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曲靖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并参照《宣威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运行的要求,结合宣威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务工作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红十字会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好宣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宣威市财政局的工作安排。
(二)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做到真实完整。
第四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贯穿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各项决策或业务活动均应做到过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架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对等性原则。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及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等级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三章 制度体系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等构成。
(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导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明确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控制方法、控制内容、监督检查及结果运用等事项。
(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是指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业务风险防控需要制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办法,主要明确财务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等内部控制,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各项业务管理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是指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按照业务管理要求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主要明确内部各项业务的控制要求,每项业务流程的主要控制环节、责任岗位、梳理风险等级,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内部控制组织机构
单位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会长、专职副监事长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任组员。
第八条 内部控制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红十字会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及规范管理工作。
(二)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五章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九条 法律风险是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曲靖市委、市政府及宣威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请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内部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内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单位法律专业毕业人员为主,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处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够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等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宣威市委、宣威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各方面的知识,跟踪研究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政治大局意识、可持续中长期观念,把握发展规律,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区分公共性的层次。
第十七条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各环节的权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政策制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策实施后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完善预算编制规程。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单位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执行率。
第二十三条 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之间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规范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导致预算刚性不足、部分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健全资金支付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各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建立贯穿资金支付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支付中的疑点问题。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提高收文批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照批分意见承办公文,严禁推诿扯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督促按时办结公文。
第三十三条 在公文办理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宣威市委宣威市政府决策部署,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切实可行。对会签、征求意见公文回复意见或表态要统筹考虑,充分说明理由。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存档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加宣威市委宣威市政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宣威市直部门的会议,全面了解情况和有关业务。参加会议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重大事项向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三十六条 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第三十七条 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和落实责任。健全群防群控协调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六节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设制度、规划和标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运行维护不规范,导致系统碎片化、系统故障、数据丢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辅助管理决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协调配合、分工合作、整合资源、实现一体化,发挥信息化建设对财政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四十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分级和等级保护工作,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和灾备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实现信息及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
第七节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回避等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四十三条 明确各自的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同职务层级的交流对象,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单位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 采取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
第八节 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录、培养、选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加强内部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流程和行为,实行采购与购买服务事项审批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加强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等监督。
第六章 方法步骤
第五十一条 操作方法
(一)对不相容岗位(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决策、执行、监督岗位设置清晰,建立起工作人员。
(二)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制订内部授权制度,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单位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
(四)通过规范流程使所有控制节点在流程运行中得到有效解决,把内部控制规范和要求嵌入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和信息化系统的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工作步骤
(一)查找和分析工作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单位对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各项制度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日常检查,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第五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内容由领导小组根据内控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单位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订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促进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经济决策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有关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既要求过程的分离,又要求岗位的分离。
(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建设应当适应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议事决策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二)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方式;
(三)建立审核审批制度;
(四)做好决策纪要的记录、传阅和保存工作;
(五)加强对决策执行的追踪问效,建立可操作性的决策问责制度。
第四条 下列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单位办公联席会议或专题讨论会制度。
(一)研究本单位年度预算、审核年终决算;
(二)5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大宗设备、服务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书刊印刷等项目的开支。
(四)基本建设项目;
(五)重大外包业务;
(六)重要资产处置;
(七)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调整;
(八)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单位资金使用或支出5千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或其他事项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重大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六条 重大经济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三)保密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或决定的有关事项,不宜公布的或领导班子正式通知或传达之前,与会者不得泄露。
第七条 凡是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若有必要,邀请纪检组的同志参加。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可事后传达记录,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单位领导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单位领导应充分尊重表决结果,最终形成会议决定。
第九条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纪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议形成后,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和岗位职责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因领导班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使领导班子集体造成错误决策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会计风险控制,明确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充分发挥会计在单位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不可以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需指定其他副职分管。指定其他副职主管时,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主管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格把关。
(三)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真正起到“把关”作用。
(四)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主管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制度委托,代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单位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本单位各项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核算和监督,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四)汇总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查核定部门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五)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计划,依法对单位各项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六)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单位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七)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申请审核,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负责单位各项专项经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三)接受并配合财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机构和业务实际设置和合并相应岗位。但不相容岗位必须做到分离。
会计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出纳与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稽核与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收支、费用等账目登记等。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五)与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会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财务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单位及本系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单位及本系统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定期分析单位及本系统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拟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控制措施。
(六)审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监督检查、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部门涉及财务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及月份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负责对财务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提请处理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种会计数据和资料。
(八)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严格坚持和执行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三)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或复核非税票据,记录、核对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申请拨回各项事业收入、暂存款等资金。
(四)付款时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审核审批的合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资金收付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等日记账。
(六)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八)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稽核岗位职责
(一)协助审查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责逐笔稽查和复核本单位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抽查核对各类账簿记录。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五)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零余额用款额度日记账、公务卡额度日记账等。
明细账簿可分为货币资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存货(材料)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明细账等。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将相关明细账簿进行合并或者细化。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业务需要,设置备查账簿,包括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收缴等备查账簿。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单位账务处理程序:
(一)记账凭证填制程序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相关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审批的原始凭证制单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后,由业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及时交付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其他与货币资金收支无关的经济事项,由业务会计制单,经稽核人员稽核后,交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二)会计账簿登记程序
每月所有经济事项经制单、复核、稽核无误后,由业务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稽核后,由总账登记人员根据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登记总账,由各明细账登记人员登记相关明细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每日资金收付业务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进行登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填制,并须经稽核人员进行稽核。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数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制单以及总账、明细账登记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包括:制单与凭证复核、稽核人员,出纳与凭证复核、稽核、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财务报告。单位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需要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单位管理需要,确定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其他会计人员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编制完成后,由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报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编制、审核后上报。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及时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会计稽核人员可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也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对未专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兼任。
未经稽核人员稽核签字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相关账簿;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 财务印签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印签,应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程序要求由两人以上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签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应印签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代管,代管人员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资金支付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签字及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银行和财政支付资金时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以及单位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银行和财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据和相关单据,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从银行购入,或从财政部门领用。经会计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后,办理领用手续,交付出纳人员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科室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登记管理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室与其他科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财务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宣威市红十字会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
第三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预算业务是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务室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三)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 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四)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会计、出纳等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室作为单位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部门预算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按批复执行预算。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监事会是本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室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会机关财务室、单位领导班子、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四条 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机关财务室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部署单位的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二)机关财务室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三)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财政主管科室;
(四)财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
(六)财务室对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七)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上报数并上报财政主管科室;
(八)财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
(九)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执行预算。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财政拨款收入应结合本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
非税收入应结合本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三)单位预算草案表中列出共性项目,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四)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条 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一)预算领导工作小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领导班子审议和评估;
(二)红会机关财务室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单位预算、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等,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一)根据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选择的预算执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一)红会机关财务室必须将定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红会机关财务室要随时检查、追踪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二)规范性分析: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本单位制度规定;预算执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定额等执行;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三条 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红会机关财务室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二)红会机关财务室接到经审核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进行金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交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批;
(三)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单位;
(四)红会机关财务室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通知,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机关财务室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红会机关财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机关财务室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是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日常行政运行和业务履职所发生的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人员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公用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单位日常行政事务的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履行其特定职能、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收入管理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管理规定,杜绝账务资金体外循环或形成 “小金库”、防范挪用单位收入、违规使用票据等行为发生;
(二)保证收入公开、透明,加强单位收入管理,持续提髙本单位行政管理水平,为本单位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能提供保障。
第六条 支出管理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统一安排、归口管理。规范经济活动事项的分类、定义、范围及明细,按事项明确统筹管理部门及归口科室和管理职责。
(二)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和“分事行权”原则,综合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单据控制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收入和支出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决策机构:班子会
1.审议、审定年度部门预算;
2.负责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审批;
3.听取收入、支出状况的报告;
4.负责审定单位内部支出范围、支出定额及支出标准。
5.组织本单位收入、支出的监督工作。
(二)收支统筹管理部门:单位财务室
1.分别设置出纳和会计审核岗。会计审核人员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
2.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3.负责收支统筹核算,按照项目用途及预算批复安排各类资金;
4.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5.负责编报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6.负责按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安排计划,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7.对经费支出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工作;
8.结合事项实施情况,提出项目及资金调整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程序
第八条 单位各项收入由单位财务室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机关财务室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备后提交机关财务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机关财务室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条 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定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编制月度用款计划。
财务室每月末25日前上报次月的月度用款计划,提出资金需求,编写资金使用申请,报单位班子会议审定。财务室根据用款需求、项目进度及预算批复数,上报对口资金管理科室。
第十三条 入账确认。
财政集中支付资金:机关财务室取得宣威市财政局国库科出具的《资金拨款通知单》,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单位财务室取得国库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在与《预算单位季度用款计划表》核对,并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及时与宣威市财政局对账,办理记账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分事行权、归口管理的要求,明确单位财务室为本单位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科室,主要负责:
(一)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类及行政运行类公用经费的管理;
(二)项目支出类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明确每个支出业务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业务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
第十六条 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
根据管控关口前移、重视事前控制、提高行政运行效率的原则,本会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分为三种,分别为:直接执行、采购执行和需要事前申请审批执行。
由外部标准控制的事项、常规性基本支出事项采用直接执行方式,如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等。
采购执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和内部采购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限额以上的事项,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执行审批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限额以下需要采购的事项,按照单位规定履行相应的执行审批程序。
需要重点控制的支出、重大支出,采用事前申请审批执行方式,如: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项目资金支出、重大支出等。
第十七条 事前申请执行审批流程
(一)业务分管领导在业务开展前,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单位领导的指示,由经办人填写事前执行申请单(出差审批单、公务接待事前报批单)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工作开展及所需经费情况进行说明;
(二)业务分管领导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有预算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会财务室审核是否有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
(四)业务分管领导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批签字,特殊情况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字。
重大事项和重大经济支出由会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借款管理
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公务消费预支。职工因出差、零星采购、临时公务接待等情况需要借款的,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办理程序为: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所对应的借款项目以及预计报账日期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如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借款事项说明等;经分管业务的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提报给机关财务室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发生后财务应及时登记账务。借款人经济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第十九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
根据宣威市级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单位发生会议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单位召宣威市级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应按程序报宣威市委、宣威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召开,并严格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会议天数、会议规模等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260 |
100 |
40 |
400 |
二类会议 |
180 |
90 |
30 |
300 |
三类会议 |
120 |
80 |
20 |
22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宣威市城内召开的宣威市级会议,城区范围内参加会议的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费。
(四)工作人员控制。各类会议工作人员数,一类会议数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20%以内,二类会议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数的10%以内。
(五)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室一律不予支付。
(六)会议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业务部门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二十条 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根据宣威市级机关培训费相关管理办法,单位发生培训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含资料费、交通费) |
合计 |
120 |
80 |
30 |
260 |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离开时间。
(四)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培训工作人员控制。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加培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
培训所在地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五)培训预算和定点控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定额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单位财务室一律不予支付。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六)培训费报销票据控制。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讲课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培训费结算清单、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培训通知原件和培训安排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
根据宣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发生差旅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差旅费分为宣威市外差旅费和宣威市内差旅费。
宣威市外差旅费是指公职人员到宣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宣威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宣威市城与乡(镇)、街道之间出差往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二)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地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方式变相旅游、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事前必须填写“宣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下乡)审批表”报经单位领导批准,无审批表的不予报销有关差旅费用。
(三)差旅费标准
1.交通费。交通费分为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高铁、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客运部门规定标准支付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每人次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产生的费用必须凭发票报销;出差人员按职务级别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到宣威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不需附票据。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城市间、宣威市内交通费。
2.住宿费。
赴省外出差的,参照宣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赴省内出差的:赴昆明城区出差的,科级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赴省内宣威市外其他地区出差科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赴宣威市域内出差的:市级工作人员赴乡镇(街道)出差的,科级人员每人每天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0元。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理解为包干或者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实际支出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3. 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宣威主城区、宣威市内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当天不往返的,往返当天各按半天计算,其中:到主城区之间往来出差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出差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比例报销。到宣威市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并承担费用的,一律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自行用餐的在限额内包干使用。宣威市内出差(下乡)人员由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村委会或农户安排就餐的必须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凭收据在限额内报销,自行用餐的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接待上级已报销接待费的,一律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 参加会议、培训的费用。
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开常驻地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可按通知要求报销往返于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和就餐并承担费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没有同意安排住宿和就餐或安排了但不承担费用的,住宿费按差旅费标准在限额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种学历提升、职称晋升学习的,每次参加学习可凭票据报销一次往返于学习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组织安排参加各类考察学习的,按规定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组织单位收取的考察学习费和医疗费,学习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宣威市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发生“三公”经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
1.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
2.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公用经费和符合规定专项用于因公出国(境)的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规定要求审批备案而发生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不得借机安排公款旅游项目。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宣威市公车办有关规定执行。
1. 单位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2. 机关领导干部在宣威市城区域内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至宣威市城区域以外因公出差(含下乡)可申请调用车辆。
3.实行车辆统一调派、出差报备两项个制度
(1)车辆统一调派制度。一切公务用车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派遣,驾驶员出车时由综合办公室在公务用车平台统一派车,无派车通知一律不得出车,驾驶员必须服从综合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2)实行出差报备制度。领导干部因公需派遣公车的需提前向综合办公室进行公务出行报备,报备时需说明出差目的地、人数、天数等信息,综合办公室根据报备情况合理进行车辆调派。
4.车辆管理及维修
(1)本单位的车辆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对车辆调度。
(2)“公务出行报备”单应详细说明用车时间、人数、路径、起止目的地。
(3)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公务运行维护自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实行加油卡(定车牌)和ETC过路费管理制度,特殊情况临时需付现款的,报销时发票必须经随车人员(或派车人员)签字时才能报销,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报销费用。
(5)需购买配件、材料和购置车内设施的,需经班子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三)公务接待管理
1.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与红十字工作相关部门到宣威市红十字会检查、指导、帮助工作和从事公务活动需接待的人员。
(2)各乡镇(街道)、各红十字工作站、各村委会到宣威市红十字会汇报工作或办理业务的人员。
(3)宣威市外各红十字相关机构到宣威参观、考察、从事红十工作交流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
2.公务接待应由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告,实行事前报批制度,由单位常务副会长审批。
3.公务接待中,被接待对象应主动按照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公务接待提倡节俭。工作用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
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除重要商务活动等规定允许的以外,宣威市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4.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需有被接待单位发出的公函(文件、通知),有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公函(文件、通知)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单”审批报销制度,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接待结束后,按相关管理办法如实填写规定单据,并按程序审批后随同发票、接待清单、公函(文件、通知)交到财务室报销。
5.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支出控制在预算金额内。会计做账时,公务接待发生的支出必须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如实反映。
6.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列支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支付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应按规定填写项目名称、支出内容、支出金额等,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并附相应单据。经办人对经济业务、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分管业务的单位领导审核。分管业务单位领导对报销单据支出事项事前审批、业务进度与支出匹配等情况审核并签批后交单位财务室审核。
(三)单位财务室审核。会计人员主要复核报销单据是否有资金来源、预算额度;单据填制的正确性,包括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等;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签批手续的合规性。
(四)单位班子会议讨论集体审批。经财务复核后的报销单据,经单位班子会议讨论集体签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总体要求
(一)发票应为单位全称;
(二)定额发票必须有对方单位盖章,无签章的发票不予报销;
(三)收据(财政票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
(四)不合规票据、超开支范围内以及不符合经费支出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办理报销。
(五)批量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后需附办公用品明细清单,清单上有供货单位签章,签章与发票上一致。
第二十五条 支出核算和归档管理
机关财务室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严格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
第二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报告
每月末10日内,单位财务室应将月度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报送单位领导。
第二十七条 收支分析报告应注重支出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及差异分析,通过差异分析及时发现财政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各项收支活动,提髙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单位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宣威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二)采购活动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采购申请审批制度,采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采购过程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可能造成违法违规风险。
(三)采购验收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风险。
(四)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能及时得当处理,可能出现违纪或舞弊行为,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等导致单位声誉损失的风险。
(五)采购业务记录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应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对账不及时、付款不当,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产和名誉损失。
(六)采购项目安全保密风险。政府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不当,出现泄密现象,可能将会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后果,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政府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四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一)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工作的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财务室相关人员组成。
(二)单位综合办公室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应报宣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室备案。主要负责建立、实施本单位和供应商的采购关系,编制和处理请购单、签署采购订单或合同,并执行单位的采购程序,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负责审核采购发票的要素是否完整、合法,最后采购部门要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编制、汇总、实施和监控单位的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单位财务室负责对采购付款活动的资金运行过程进行控制,并确认、计量采购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以及进行采购资金的结算和使用控制,相关支出、资产及应付账款入账控制。
(四)监督机构部门:
宣威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采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市或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程序是: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红会财务室根据年度预算的总体规划,确定全年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申报,并经审批后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
单位的所有采购行为都应纳入采购预算,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采购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综合办公室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并对采购必要性、数量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核采购计划。财务室审核采购申请是否属于年初确定采购计划范围,有无采购预算,是否超出采购预算,资金是否到位,审核后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四)报批采购计划。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采购后,由采购专管员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五)确定采购方式。经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经审批为分散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专管员按规定采购。
(六)制定采购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等需求,以及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并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防止形式和过程合法,而采购货物或工程的质量和成本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风险。
(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应按有关采购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八)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九)签订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 应由采购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采购数量、质量、交货(完工)时间、验收、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前须由单位财务室对资金和款项部分内容进行审核。
(十)分散采购实施与监督。根据规定和授权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在取得分散采购审批后,应合理确定招投标方式,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单位的财会、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应协同采购部门,参与并监督分散采购的全过程,保障分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一)货物(完工)验收。货物或工程完工、服务完成交付使用时,应由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财务室、使用部门、专家代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委托专业技术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十二)付款。验收不合格的,财务室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合格的,财务室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应由供应商或成交商将质量保证金汇入单位账户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方式付款。
(十三)入账。财务室应将采购货物、完工工程等支出及时入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同时进行确认,登记入账。对实际已形成负债的未付采购款项,应在确认固定资产同时,确认应付账款等相关负债。
第八条 单位采购相关人员应对下列事项采取保密措施:
(一)供应商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专家资料、采购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
(二)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等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有关评标事宜。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其他情况。
(四)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谈判活动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
(五)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六)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在项目采购结果公开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第九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宣威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室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各种债权债务,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五条 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财务室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单位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清查盘点各类资产。使用部门有变动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发生遗失或流失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偿;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报请宣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进行处置或核销。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现金控制制度
第八条 单位财务室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现金收支业务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相关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对应总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九条 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和暂存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
第十条 以收费形式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有收费许可。收费收取的现金等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禁止超范围支付现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内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财政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出纳人员可以从单位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会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支出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应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证,附齐应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及金额,按财务支出报销程序经审核、审批签字后,由出纳人员严格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财务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二十条 单位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人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必须清点库存的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若发现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若因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银行账户都必须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设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有单独设账、专设账户核算要求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在银行开设专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
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和核算银行账户收支。经银行办理的取现、转账业务,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务室应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条 除公务卡外,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票据登记簿应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四章 债权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债权是指单位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形成的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债权负责,单位财务室作为债权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债权信息,核实债权单位和个人情况,避免单位债权权益损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财务室要做好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的业务事项,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
第三十六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债权债务资料完整,并对工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账务负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应定期核实债权债务信息,积极与对方沟通,确保到期债权资金及时收回,按期偿还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映相关信息,单位负责人应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处置方案。
对已经发生的呆账、坏账、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明确责任,不得长期挂账,确保债权损失最小化。
第三十九条 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应单独设置备查账,如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五章 存货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物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管理
(一)首先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交单位财务室进行资金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最后由单位采购人员负责实施采购。
(二)物品购回时,由综合办公室同采购人员组织验收,按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填写入库单,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入地、入库时间、交货人、验收人等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并记录库存明细账。
(三)采购人员凭原始发票及验收单(须有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存货的出库管理
(一)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用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并核签有关单据。发现计算有误时要立即通知开票人员更正后发货。
(二)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使用”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
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库存管理
(一)按物品种类、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
(二)存货保管部门建立库存明细账,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机关财务室对帐。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于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品应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每年至少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部门可作减少账务记录;机关财务室可作有关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
(四)确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归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其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单位综合办公室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综合办公室协同使用科室、单位财务室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单位财务室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十一条 单位财务室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对于房屋建筑、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大型设备,使用部门要提交年度保养、维修计划,报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每年12月初,由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清查单位各项资产,由财务室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保管明细账对照实物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三)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批后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本单位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综合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综合办公室汇总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及单位财务室进行资产调拨、核销、报销、转让等处置。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或租金收入计入应缴财政(国库)款,按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无形资产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 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实物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各类单独计价的软件等。
第五十六条 单位通过外购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单位无形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外购应符合单位的需要,并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五十九条 请购审批权限分工:单位决策机构审批无形资产的购置计划和购置方案;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无形资产的购置方案;财务室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最终验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使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聘请专家、出让方等共同参与验收。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六十二条 单位外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调拨单位或对方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入账价值,未提供入账依据无法确定入账价值的,应按评估价值或名义价值入账。
第六十三条 参与验收的各类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验收的责任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和资信,并做好登记,合理收费,对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六十五条 单位财务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回收的金额,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单位拟处置实物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无形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报废:
(一)无形资产的报废是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报废申请单》,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除填制申请表外,还应详细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可回收残值等内容,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废清理。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
(一)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是变更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二)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应按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值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易。
第七十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
(一)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其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应采取集体会议审批,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七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十三条 跨部门无形资产调拨:
(一)与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调拨时,应首先与调入方(调出方)进行协商,就无形资产调拨达成意向并签署意向性协议。
(二)双方就无形资产调拨内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若单位作为无形资产调出方,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无形资产调出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拨的相关文件。
(四)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无形资产调拨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十四条 每年年末要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无形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盘盈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或报损的无形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请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宣威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与合同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是指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即本单位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单位业务特性,所涉及的合同类别主要有:
(一)买卖合同:获取办公设施、设备、专用设备、办公用品等标的物所有权的采购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基本建设相关合同;
(三)租赁合同: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四)委托合同:监督检查、鉴证、法律服务等处理事务相关合同;
(五)技术合同:信息化、管理咨询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相关合同。
(六)其他需要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坚持依法合规、归口管理、程序规范,各负其责、诚信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分级分工协作的管控模式。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合同统一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完善本会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修订及推行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合同的谈判工作;
(四)审核、监督本单位各类合同,建立合同评审台账和分类合同台账;
(五)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因素提出评审意见;
(六)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及问题处理等风险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合同风险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组织合同法律纠纷的处理;
(八)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借阅及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合同相关进人员行培训、指导其合同管理工作。
(十)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客户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信息的收集、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组织评审及具体签订工作;
(十二)具体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及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并对初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登记、管理及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合同资金支付审核等相关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避免经济业务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脱节。
(十五)本单位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监事会、财务、综合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促进合同业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改善。
第三章 合同基本管理要求
第七条 单位合同原则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特殊情况使用传真件订立的,须在合同中注明“传真件有效”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取得原件。杜绝合同履行在先、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
对于数量不多、可及时结清的和同类分批购置的物资设备以及小型维修维护等不满5000元的经济事项,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应当完成必要的购置、支付、审验程序。
第八条 有预算或资金来源保障、履行了采购程序的经济事项,必须签署正式书面合同。
对长期合同(如长期租赁等延续性合同)、预算分年度下达但合同一次性签订的,须明确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续签、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对期限超过三年以上合同,总金额达到“三重一大”事项规定标准的,须通过专家论证会、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必须以单位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行政发文授权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对方单位名称,授权事项范围,有效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等事项,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单位综合办公室审查登记后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综合办公室需将授权委托书进行编号、留底、登记。
第十二条 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拟定各类别合同范本,经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发布使用。同时,定期对合同范本模板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以满足风险管理所需。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以本单位利益为重进行合同的拟订与谈判;合同印鉴人员须对各审核责任人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与待盖章的合同进行对照查验,禁止对未确定审核意见的合同进行盖章。
合同签订后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经过批准或登记后生效;按照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必须进行公证或见证。
第十四条 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技术合同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20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须包含廉政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为两页以上的,各页必须由签订人小签并加盖骑缝章。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一并小签、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严禁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在批准签订前,由综合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签(部门)章并统一编号,无部门签章及编号的合同一律不得签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第十七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项调查。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落实合同计划、预算和资金渠道;
(二)资信调查。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三)业务谈判。进行合同谈判或组织招标、投标;
(四)拟定合同。按规定组织合同审批;
(五)合法性审查。对需要上报审批或授权才能签订的合同,应当履行上报审批或授权手续;
(六)合同审批签定。合同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由单位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对方以下情况备查:
(一)相对方主体资格审查。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相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相对方合同经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第十九条 单位综合办公室应在采购过程中组织人员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谈判,以确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建立合同审核制。
具体合同审核程序:
(一)申报。由经办人填写将合同初稿、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资料、附件等,按审核流程一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合同初审。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逐一审核,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经办人补报材料。每个审核环节时长最长3个工作日,且审核意见必须清晰、明确。
(三)审核意见沟通与合同完善。经办人结合分管领导对审核意见的批示,与相应人员进行沟通并完善合同文本。
(四)合同复审。经办人将完善后的合同文本,依据初审流程再次进行提交审核、征询意见;
(五)合同批准。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综合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实施单位。合同签订后,单位分管领导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的履行,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与合同实施人不一致时,经办人应当在实施人确定后10日内向合同实施人进行合同交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监控,达到合同款支付条件,需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填写《资金支付审批表》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经审批后提请财务室付款。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付款时,经办人应组织研究设计风险保证金限制条款,以保证资金安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相对方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况,分管领导应催促、提示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同时,将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上报单位综合办公室,单位财务室应暂缓支付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人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送综合办公室,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相对方协商、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方发生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事件,合同经办人及时收集证据,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地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十八条 收到经办人反馈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研究应对方案,经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会长或班子会审批后指导经办人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并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做好合同管理成效。
第三十条 合同经办人根据批准的合同风险应对方案和合同履行抽查、分析情况,结合本单位合同业务发展需要,会同综合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或终止,以保证本会权益最大化。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或终止流程参照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三)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六)合同管理员的设置、教育培训情况;
(七)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八)与合同事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办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中包括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姓名和职务,被检查科室(单位)合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人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第三十五条 合同备案与存档
(一)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办人需将签约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副本一份及合同评议审批表、合同登记表原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整理提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事项的,应当同时将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法律文书一并提交备案。
(二)已履行完毕合同,经办人需在每年1月10日前将合同以及一切往来文书、变更记录等所有资料交综合办公室审查后,装订成册、存档。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资料;
2.合同谈判管理过程中的来往函件、数据电文;
3.合同评议审批表(记录)、合同、补充合同及对应记录;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及签收单据、合同管理台账、合同交底纪要、财务结算凭证、合同风险应对方案等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须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因渎职、失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签订合同的;
(四)将合同印章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六)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致使本会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因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对方提供的相关证照、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造成损失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导致合同内容泄露或丢失后造成损失的;
(九)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赔偿、撤职、降级、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为单位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给予表扬、发给奖金、晋级等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外合同、涉密合同,可从其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单位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红十字会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宣威市红十字会预算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提高单位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众行使监督政府权力,促进单位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遏制腐败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都应当公开,全面反映单位当年所有资金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二)统一性原则。公开的时间和内容必须统一。
(三)通俗性原则。公开的内容要通俗,不能太复杂,要让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看得懂,可以有效进行监督。
(四)适宜性原则。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保证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员知情和监督。
第三条 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单位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
(二)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
(三)单位三公经费及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情况,包括年度重要支出事项及金额,与当年预算、上年支出的分析比较情况。
(四)单位重大经济活动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等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部门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部门预算、决算公开中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部门预算
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基本概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应对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1)部门概况。详细叙述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下属单位的构成情况、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等基本信息。
(2)部门预算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基本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支出总表,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附说明。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待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正式编制后,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3)表格数据说明和名词解释。包括部门收入和支出来源、金额、占比等总体情况。需要分别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对表格、文字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预算名词要进行解释。此外,可根据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逐步细化和扩大预算公开的内容。
(二)部门决算
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综合财务收支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1)部门概况。详细叙述本单位的基本职能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下属单位的构成情况,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等基本信息。
(2)部门决算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附说明。决算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并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3)表格数据说明和名词解释:包括部门收入和支出来源、金额、占比等总体情况。需要分别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对表格、文字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预算名词要进行解释,便于公众解读。此外,可根据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逐步细化和扩大决算公开的内容。
(三)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
公开包括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单位的“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数(含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代编的金额,涉密信息除外),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内容应包括表格和相关文字说明。对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第五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一)本单位公开。一是通过单位公告栏及时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二是在单位职工大会上进行公开。通过公开,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
(二)宣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申请在宣威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按规定时限进行公开(长期),接受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集中公开。在宣威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开设的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专栏,集中进行公开。
第六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单位预算应于接到本部门本单位批复预算后20日内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公开。
(二)单位决算应于接到本部门本单位批复决算后20日内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公开。
(三)单位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定期公开单位收支、“三公”经费支出及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现对单位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单位更应侧重于事中的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工作由单位会计负责,相关预算、决算及分析说明材料等内容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由会计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宣威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应要求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九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