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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红十字会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宣威市  日期:2023-09-26  点击率:1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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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会干部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行为,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好市委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宣威市红十字会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红会全体干部无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正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含节假日调休周末上班),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上班时间每天签到二次(即:上午8:30以前;下午2:30以前)。班子成员带头率先垂范,严格落实上下班制度。
第四条 办公场所要保持干净整洁,上班期间干部职工着装要得体、仪容仪表整洁、言谈举止文明、接待办事人员热情和蔼。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上级临时安排必须紧急任务加班的,经主要领导安排,加班占用的时间可根据实际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费。
第六条 干部职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事先披露、泄露工作秘密,否则,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干部职工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在上班期间不得进行玩游戏、打扑克、上网购物聊天等娱乐活动,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无论在上班或下班期间,均不得在办公室内开展娱乐活动。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学习。
第九条  学习形式分集中统一学习和自学。每月1日定为机关干部学习日、党员活动日、支部主题党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学要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并在集中统一学习时作交流发言。
第十条  干部不得以考察、出差、学习为由公款外出旅游。上级业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外出学习培训的,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干部外出在职培训、理论培训、晋级(晋职)培训、轮训、复训、脱产或函授学习,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参观、学习的,外出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的学习以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的形式开展,每季度至少开展两次。

第四章  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自律的生活作风,严禁铺张浪费和奢腐之风。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提倡婚丧嫁娶一律从简,严禁借婚丧嫁娶大肆请客,聚敛钱财。严格执行《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干部职工办理红白喜事实行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严禁向上级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请客送礼。严禁参加涉黄、涉赌、涉毒活动,如有发现,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提倡少抽烟、不抽烟,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公款消费香烟。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提倡少饮酒、不饮酒,严禁在上班时间饮酒。严禁劝酒、酗酒,因饮酒贻误工作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因饮酒造成重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增强家庭观念,注重家庭建设,培养家庭美德,构建和谐家庭,不让家庭问题影响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与人交往注重礼节礼仪、仪容仪表、言谈举止等行为方式,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在生活中给本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在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和重大事件,自行解决,影响到本人正常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对单位工作整体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有重要事项需在上班期间外出办理的,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认真填写统一制作的请假条,假条审批完后一律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要办理销假登记。电话请假、事后请假要及时补假条,不补假条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请假次数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病假和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婚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干部出差、下乡工作不记作请假,但须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向综合办公室告知去向。
第二十八条  因病、因事、出差事前不请假或不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勤实行领导带班督查制度。由党组班子成员轮流轮班负责抽查考勤登记情况和工作日志,并由抽查党组班子成员签字认可后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按月公布。

第六章 接待制度

  第三十条  按相关要求,同城的工作不予接待用餐。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有工作函的,由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明确陪餐人员按用餐标准予以接待,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没有工作函的,接待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接待用餐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并索要规范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三条  接待用餐票据报销流程:接待人员签字→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报账员交单位财务报销。 
 
第七章 公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公车严禁公车私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使用、检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公车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节假日封存在指定地点。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七条   单位实行报账制,设报账员1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相关票据报销流程:经办人员签字→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报账员交单位财务报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共财物登记制度,公共财物的登记、使用、保管、维护;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共财物损毁的,照价赔偿;私自占用公共财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干部职工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将工作完成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干部职工参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处突制度

第四十三条  参与的抗震救灾、防洪抢险、森林防火、重大疫情防控、群体性事件等处置规范统称为处突制度。
第四十四条  处突的通知、信息发布、人员、车辆、物资的调度和后勤保障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十五条  干部职工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到指定地点集中,快速投入处突工作中。属上班期间,接到通知拒不参与的,除处突期间记作旷工外,另按一次200元予以惩罚;属休息期间,接到通知能够参与而又不参与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按一次200元予以惩罚。
第四十六条  处突工作中,一切行动听指挥,需要调用车辆、物资无条件服从。
第四十七条  处突任务完成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撤出现场,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二章  慰问制度

第四十八条  慰问对象:在职的机关正式干部职工、退休干部职工。
第四十九条  慰问范围:干部职工(含退休职工)因病或意外事故等情况在家休养、住院或亡故,可统一组织慰问。
第五十条  慰问标准:党组按“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研定慰问金额。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试行)从讨论之日起实施,原《宣威市红十字会干部考勤制度》(宣红通〔2019〕02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试行期八个月,修改完善后长期实施。


                                宣威市红十字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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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宣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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