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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日期:2020-01-10  点击率:71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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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保证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严密、科学、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坚持重大经费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经费开支的审批。财务人员对单位账户和经费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  单位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认可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七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现金;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及时将各类会计账、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每季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按现金管理制度,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聘请工作人员工资;

2.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

3. 慰问和需要现金救助的支出

4. 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职工原则上不再借支现金。若情况特殊需借支现金的,需填写《借款单》,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支。工作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及时报销。不结清借款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四章  财务开支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开支数额单笔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经党组会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手人、证明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财务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账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财务审核人员需对凭证进行稽核,审查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对违规开支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严格按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办理费用报销事宜。

第十六条  差旅费。严格按《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城市间交通费。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城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包含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住宿费。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380元;赴州内县市、乡镇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该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出差地点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指对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伙食补助标准: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赴省内及州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连续扶贫点工作每月在20个工作日以上和派驻农村工作队员,每人每月90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相应的车、船、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自带公车或由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会议或培训期间,原则上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乡镇除外)。

4.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达到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5.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7.赴景洪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景洪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中央城市规划片区(江南片区)、嘎栋城市规划片区、江北城市规划片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城市规划片区(曼弄枫)、嘎洒城市规划片区(嘎洒机场片区、曼飞龙片区、嘎洒雨林片区)。

8.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赴偏远乡村出差,确实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应提供住宿费收据),无住宿发票和住宿收据,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0.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办理费用报销事宜。

第十七条  会议、培训费。严格按照省、州相关会议、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福利费按相关规定计提。对本单位及业务往来单位职工住院、丧事的慰问,由工会提出申请,由财务及分管领导按工会管理制度相关慰问标准审核审批后从工会经费中核销。

第十九条  办公支出。

1.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耗材等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采购结束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

2.日常办公运转所需的开支,如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和用途安排使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一次一结,一事一报制度,各项业务结束后,必须及时报账,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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