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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日期:2020-07-27  点击率:10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公务接待制度

 

为了规范办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接待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按规定标准安排食宿、交通,强化接待经费管理,控制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做到 “热情、周到、节俭的接待,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消费观念,禁止铺张浪费。

第三条  接待工作包括联系安排来宾的住宿、用餐、接送、市内交通,陪同宾客参观走访,为宾客预定车票、机票、协调相关部门等。接待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组织到旅游景点、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及土特产。

第四条  接待工作实行对口接待。因公接待上级领导一般由办党组书记、主任负责接待并陪同,综合科负责安排食宿及行程;因公接待上级省各业务处(室)前来指导、检查工作,由分管工作的办领导负责接待并陪同,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安排行程、食宿并负责结算相关费用;各市、县扶贫办领导到办机关办理公务,由办机关相应的科室负责接待及协调有关事宜,对口办领导酌情参与;需要安排住宿的,由主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标准做好接待工作并负责结算相关费用。

第五条 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用餐标准、住宿标准。就餐不上高档菜肴和名贵酒。

从严控制陪同人数。上级和外地州到我州检查、考评、调研工作及学习考察,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由办领导和对口科室相关工作人员陪同。

规范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般安排家常菜,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品,不提供高档酒水、香烟。

合理安排住房。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饭店、酒店或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不超标准,不摆放鲜花、果品。

第六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到县、乡进行监督检查、调研指导等相关公务的,应按出差住宿标准主动交纳住宿费,回单位后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  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除接待单位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或证明,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八条  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出行一般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九条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接待,事先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并要严格执行相关接待标准。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接待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对获得批准且因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超标准部分由陪同人员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和一支笔审批制度。接待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科室或负责接待工作人员,凭发票送办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办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签核报。非因特殊情况,超过10个工作日还未填报相关费用的,办财务人员可以拒绝审核。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原则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照有关财务审批程序结账,凡超出审批规定标准之外的,财务人员不予办理结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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