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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西盟佤族自治县  日期:2024-10-18  点击率:29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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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红十字会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按照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方针和要求,开展红十字工作。

(二)负责开展救灾、备灾工作。根据社会募捐和政府支持救灾资金的情况,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结合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并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三)负责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对农村和社区的困难群众、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贫困家庭儿童和其他重大疾病贫困患者的救助。坚持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做好扶贫济困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救护知识、日常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初学机动车驾驶员和高危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等普及救护常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应急救护意识,提高应急救护技能。

(五)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募捐筹资工作。通过开展向社会专项募捐,争取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在商场、超市、酒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募集筹措爱心款物,不断增强救灾救助实力; 对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协助办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组织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做好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和对人体器官捐献者特困家庭的人道救助工作,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与政府防治艾滋病以及吸毒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与能力。

(八)负责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和管理,发挥红十字志愿者在各项公益活动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弘扬红十字会的人道、奉献、博爱精神。

(九)与国际、国内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友好交流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引进资金项目,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管理理念,促进我县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部署要求,参与完成国内外人道救援任务。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对外联络和机关内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会机关的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来访求助、人事、大事记、应急值守和节日值班安排工作等日常事务。负责单位的微博、微信、邮箱的管理以及政务信息公开。负责县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工作。负责备灾、救助和恢复重建项目工作。做好平时备灾物资和灾时救灾物资的筹措、采购、管理工作,对救灾救助款物和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需求提出使用计划(方案)。负责应急处突工作。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情况,按照程序,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迅速安排部署处突工作。负责对县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救助,并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积极争取上级红会和国际国内的援助。负责应急救护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和救护技能培训,规范开展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高危从业人员的初级应急救护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等普及救护常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应急救护意识,提高应急救护技能。负责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疾病救助项目(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项目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项目)、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相关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援建(援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和重大宣传纪念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负责组织“五.八”世界红十字日等重大宣传纪念活动。负责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新闻媒体发送宣传稿件。积极与省内外、国内外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当地新闻媒体等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援助。重点宣传社会各界的爱心善举,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工作。做好各相关单位宣传工作的联系与协调。负责统筹管理募捐筹资工作。依法组织举办各类募捐筹资活动, 制定募捐筹资工作计划(方案)、表彰、奖励工作方案。负责街头募捐宣传和募捐箱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清点、接收、管理专项募捐、日常募捐和在超市、商场、酒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募捐到的捐赠款。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县内外和省内外人道救助资源。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参与起草会议相关文件。负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专题教育活动、挂钩帮扶、防艾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实,加强禁毒防艾宣传与关怀救助工作。负责起草全县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县红十字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拟定相关请示、报告和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并认真抓好落实和督促检查。负责办理相关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负责抓好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的发展、培训、组织活动、管理工作。负责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负责红十字会会员的发展和会费的收缴、管理、支出(提出使用建议)工作。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西盟县红十字会班子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定红十字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条例开展红十字事业工作,落实班子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领导班子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紧密结合全县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部署,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忠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二、职责要求

(一)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忠诚拥护“两个核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领导班子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县委、县政府和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根据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及其他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结合全工作实际,讨论研究拟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

3.研究拟定全有关红十字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点改革事项和政策规定;

4.审定以班子名义或单位重要发文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审议常务副会长代表班子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以及班子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

5.研究部署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以及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事项;

6.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重要规划及人才管理等重要事项;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议向委推荐干部,讨论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讨论决定班子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交流、年度考核定级、奖惩等事项;

8.审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研究确定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9.其他需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红十字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常务副会长应当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秘书长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专职副监事长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批评和自我批评。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五)常务副会长主持班子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班子会议,组织班子活动,签发红十字会文件。副会长根据班子会议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专职副监事长做好会议监督落实工作。

三、组织原则

(一)领导班子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领导班子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有关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二)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常务副会长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班子成员副会长、专职副监事长应当支持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认真执行班子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班子决定精神。

四、议事决策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大决策,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一般采用班子会议形式。班子会议召开须有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两位班子成员出席,研究干部工作时须共同参与。根据议题也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常务副会长确定。因人员相对较少,一般情况下召开班子会须请办公室人员参与听取意见

(三)领导班子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常务副会长请假,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领导班子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应确保班子成员总数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领导班子会议由专门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办公室主任不在情况下可临时指定办公室人员记录。记录时,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班子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并存档,会后及时印发。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应及时公布。

(五)领导班子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班子成员按照分管权限认真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常务副会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副会长指定办公室督办执行情况,确保班子集体决策有效落实。

(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班子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对班子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班子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要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上级精神、班子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上级精神、班子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6.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西盟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一、遵循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会班子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坚持科学依法。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规范有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决策制度范围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制度意见和措施。

3.研究全年度工作安排、改革措施和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信访、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问题。

5.市红十字会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

2.办公室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

3.人事调动、调资晋级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长远发展规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项目。

2.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项目。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物资)的使用

1.社会捐赠款物、项目款专项使用、执行支出;

2.县财政0.2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具体程序

(一)事项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班子会决策前,管领导及办公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班子会讨论决策。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班子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常务副会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事项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有必要请办公室人员参与决策提意见参考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办公室人员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常务副会长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或由指定办公室人员联系征求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表决顺序为:副会长兼秘书长—专职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指定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梳理后交由班子成员提意见,无意见后签字形成“一事一议”会议纪要备案。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班子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要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班子个人和办公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班子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班子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二)班子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班子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错误决定的。

(二)应当经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班子会决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西盟县红十字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西盟县纪委、西盟县监察局关于印发《西盟县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暂行规定》的通知(西纪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红十字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常务副会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由副会长(秘书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涉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干部的任免、调入、录用、聘任、推荐提拔、评先评优、编制管理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常务副会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由副会长(秘书长分管。财务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红十字会内部相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签批程序:经办人签字—办公室审签—财务室—副会长(秘书长签批。

三、常务副会长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工程建设工作由副会长(秘书长分管。凡涉及项目申报、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副会长(秘书长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管理有关办法和红十字会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实行逐级签批。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按程序依法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杜绝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承包单位。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四、常务副会长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工作由副会长(秘书长分管。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常务副会长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物资采购工作由副会长(秘书长分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小额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提出采购方案,由副会长(秘书长签批;大额采购由办公室提出采购方案后,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方案通过后再由副会长(秘书长签批。

六、常务副会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末位表态”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须经红十字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各项商议决策事项和程序,会前须提前沟通协商,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除紧急事项外)。召开会议须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在讨论研究事项时,常务副会长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办公室人员先后发表意见后,再由副会长(秘书长发言表态,专职副监事长发言表态,最后再由常务副会长表态。对所研究事宜,由常务副会长综合参会人员集体发言意见进行决断。表态时,办公室成员和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要先后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最后由常务副会长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召开“三重一大”会议指定一名办公室人员负责记录,记载内容要细致完善,真实反映集体决策的过程和参与人员的发言意见。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七、常务副会长既负责“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落实,又负责对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监事长的监督,不定期听取五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副会长(秘书长要履行好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做到慎重用权,主动接受常务副会长、专职副监事长和其他办公室成员的监督,定期将分管工作情况在会上进行汇报。

八、常务副会长要按照副会长(秘书长)分管专职副监事长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

九、本暂行规定须经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讨论决定之日起正式施行。

 

 

 

西盟县红十字会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单位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特制定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

如下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一)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干部人事任用、岗位职责、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本单位重大事项安排、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四)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以本单位名义向县委、县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涉及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财务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七)其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二、决策原则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二)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要领导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三)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态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会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四)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论证。

(五)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六)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主持会议的会领导应在充分听取参会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常务副会长确定。班子成员建议提请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领导班子会议议题。

(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

(三)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四)个别酝酿。对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

(五)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会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民主决策,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如遇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六)公布通报。对做出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视情况可将决策有关内容向相关部门、乡镇和社会公布。

四、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不断完善抓落实的机制和办法,大力搞好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一)搞好任务分解。对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可视情况制定分解落实方案,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

(二)强化过程监控。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要强化执行过程的协调、控制和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及时发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实行决策问责。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决策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西盟县红十字会工作学习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办理各项业务要及时、准确、严谨、稳妥。

(二)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条例、准则细则,做到依法履职、做好服务。

(三)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因公外出须告知负责人并上报办公室。

(四)工作时间要高度集中精力,切忌三心二意,没有责任心,行走、坐立要讲究仪表风度,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工作时间穿戴要整洁,切忌衣冠不整,男士头发不盖耳,不留胡须,女士化妆轻淡相宜,不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穿戴装扮要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六)接待来访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主动、热情、大方、笑脸迎送,如遇有咨询者应诚恳作答,详尽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若政策不解无法作答时,也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咨询,尽力做到使来访者满意。

(七)咨询问话要诚恳耐心,要根据部门职能及业务分管的有关规定和原则问答,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部门意见或领导意见,禁止对他人做出自己职务、业务不相称的承诺,注意内外有别。

(八)大力提倡干部职工团结互助、互尊互谅,积极参与文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禁止使用粗俗污秽言语,禁止嘲弄、侮辱以及损害他人,工作期间禁酒、禁、禁毒,维护好公务员良好形象。

(九)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延误公务,禁止聚众聊天,禁止在办公时间内下象棋、打扑克、玩游戏等,严禁在工作时间办私事,杜绝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大声喧哗。

二、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安排。原则上坚持每周安排集中学习1次,因特殊可每两周或一个月开展1次集中学习,其他时间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好办公室人员集体学习和讨论。

(二)学习组织方式。学习一般由副会长牵头组织,办公室协调配合,会前一天征求相关意见后方可上会,涉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业务及工作安排部署,则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监事长沟通后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学习内容范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当前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到云南考察重要讲话和对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相关红十字会法、条例、章程等相关内容;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红十字会业务知识等,以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四)学习方式方法。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办公室日常做会议记录

(五)学习考核检查。建立学习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无故缺席,缺席者按旷工论处。要建立正常有序的学习机制,真正养成自觉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工作健康运转。

 

 

 

 

 

 

 

西盟县红十字会机关考勤制度(试行)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树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良好形象,按照新形势下中央、省、市、县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机关的考勤制度修订如下:

    一、作息时间

    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上下班时间为14:3017:30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

二、考勤制度

(一)凡会机关工作人员均属考勤对象。

(二)机关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公室主任是机关考勤的责任人,对机关考勤负总责。办公室主任要做好各种考勤记录、汇总、上报和痕迹管理,并定期公布。

(三)考勤情况实行月通报制。由办公室于次月初将上月干部职工人员考勤情况通报,并上报财务室。

(四)因公外出登记备案制度。全体干部职工因公外出的,须凭会议通知或领导批示到办公室履行报备。

    三、请销假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按规定时间点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做好手头工作的移交。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具体要求参照《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西办通〔2017〕51号)文件执行。

(二)有关干部职工产假、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请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县级有关请销假规定执行。

(三)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下乡(包括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安排的因公外出)都必须向常务副会长报告,向办公室主任报备

(四)因病不能按时到岗的,须及时请假并提交诊断证明。事假应提前请假,并向领导详细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请假必须提交书面假条,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事后要补交书面假条,请假条由办公室汇总留存。

(六)请假人须在请假时间内返回,并向准假人销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或请假后超假的,事后应及时履行补假或续假手续。

(七)机关干部职工需休假或请假半天以上应经常务副会长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常务副会长外出情况报分管领导签批,常务会长、副会长、专职副监事长请或外出按县委、县政府请销假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既不请假又不上班或请假后超假者按旷工论处上报有关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如因病、因工伤等特殊情况超假,应提前报备履行补假手续。

(九)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汇总经核实无异议后报告领导签字上报和存档备查,并在每个月的月初上报上个月考勤给县人事局年终将职工出勤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进级、绩效发放的主要依据。

    四、节假日值班制度

按照县级节假日放假通知要求,节日值班原则上实行轮值制度,短假期值班领导安排1人带班轮值,长假期安排2人带班轮值,值班人员每人1~2天若有特殊情况,中途可进行轮换值守,值守期间按照县委办要求进行值守。

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对值班责任区的巡查,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五、处罚措施

(一)工作人员应按作息时间及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达6次者,视同旷工1天。

(二)上班期间,不得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情。一经发现视同中途脱岗一次,被县纠风办发现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全体职工会议上检讨或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理的工作人员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减年终发放的目标责任奖金。

(三)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期,机关实行计划休假,年初由职工个人拟定当年休假计划报办公室备案。职工休假计划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避开业务高峰期。每月初由办公室根据职工休假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向休假职工下发休假通知。因公务原因未能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常务副会长批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公休期间的待遇严格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四)事假、病假、旷工期间工资待遇和相关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年度履职考核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除公休假外,所有请假都与年终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五)凡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连续或累计病假6个月及以下的,连续或累计事假在3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因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内的,按单位综合考评等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发放年内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及以上、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按照考核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发放年度考核奖年内连续或累计事假在3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年度考核奖不进行扣发。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考核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发放年度考核奖旷工5天以下的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当日工资,年度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

(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西盟县红十字会带薪休假制度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我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制度

(一)我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7.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条第2、3、4、5、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会领导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七)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

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八)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等。

(九)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 办公室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休假天数上册制度。

二、探亲假制度

关于探亲假的规定统一执行国家的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时间及资格条件。在本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7.休假时间计算按照有关规定,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

三、计划生育假制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产假增加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五)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休假时间计算按照有关规定,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

四、婚丧假制度

(一)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三)婚、丧假及路程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四)休假时间计算按照有关规定,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

五、休假审批制度

(一)干部职工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则口头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常务副会长审批方可开始休假。常务副会长外出情况下,由分管办公室副会长审批,并通报常务副会长。

(二)副会长或专职副监事长休假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副会长签批后,向组织部报备方可开始休假。

(三)常务副会长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签批后,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县委办和组织部备案。

 

 

 

 

 

 

 

 

 

 

 

 

 

 

西盟县红十字会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财务收支活动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我县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二)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三)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室统一规定。

(四)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五)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六)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我单位开支必须经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层层签”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各分管领导批准,打发票回来经办公室主任对事由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后,最后由财务室按计划审核后统一交到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 (单笔资金在0.2万元及以上的,还应由会班子会研究后批准列支。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各项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先在“公务之家”填写出差申请,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提出计划申报,办公室经专人审核后确实有必要购买的,进行政府采购申请,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办理。

4.办公室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事后一周内及时到财务室核销账务。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者提出后,办公室主任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二)办公室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有效保管、合理安排使用,杜绝私自外带或发生浪费现象。

四、财产清查制度

(一)办公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财务室。

(二)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三)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有关人员共同对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账工作。

 

 

 

 

 

 

西盟县红十字会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文的起草、签发,不准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

二、以机关名义制发的所有公文,由拟稿人编写发文稿纸,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稿签字后,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三、文件档案管理包括各种文字、图表、簿册、音像、磁盘、光盘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

四、文件档案管理归档时间要求

(一)文书档案,办公室应随时形成;

(二)会计档案,由财务室整理编目后移交办公室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存档

(三)声像档案,在声像档案形成后一个月内形成,当事人必须写好材料说明后整理交办公室;

(四)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等活动带回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及时交办公室。

(五)各工作人员应于次年4月底移交办公室归档。

五、文件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

(一)班子的文件材料,由各班子负责收集齐全,次年4月底交办公室管理。

(二)制作归档的文件材料,须用纸规格统一,字迹工整,且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修改、审批和签名,以便保护档案。

(三)凡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保存原稿,并附正式文件1份。

六、办公室要建立档案的登记、统计台账,及时记载档案的收进、移出等变动情况,每年核对、检查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七、要保持档案保存柜的清洁、卫生、整齐,严禁在保存柜周围吸烟、生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对破损、褪变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抢救;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要按照规定办理鉴定销毁手续。

九、要对室藏档案划定密级,对秘密以上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借阅手续,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借阅。

十、借阅档案者,不得转借、遗失、拆散或损毁档案,不能在档案原件上划线、圈点、加注、勾抹、涂改、污损。未经批准,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

十一、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写出销毁报告,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三人以上工作人员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名。

十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承办人员应按文件档案管理的归档制度定期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否则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盟县红十字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县内、乡内)交通费。

第三条  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城乡)的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城乡)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执行(见福建附表)。

赴省出差的,每人每天最高标准:北京、上海500元,广东深圳450元,浙江厦门400元,天津、江苏青岛380元,重庆四川贵州370元,山东360元,河北、山西、大连吉林黑龙江宁波安徽江西海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350元,新疆340元,内蒙古320元,其余省份330元。

赴省内(含市内)出差的,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每人每天最高标准380元外,其余最高标准330元。

赴乡(镇)、村组出差的,每人每天最高标准10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住宿费节约部分不再实行奖励。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乡(镇)、村、组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县内、乡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赴乡(镇)村、组出差的,乡内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业务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超过10天),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业务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业务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业务培训及在途期间均按照差旅费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培训学习超过11天,培训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但需出具住宿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培训学习期间差旅费;在途期间均按照差旅费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差驾驶车辆,出差期间驾驶补助每公里0.2元。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机票、船票、车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除出差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外,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刷卡凭条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真实发生住宿,不得乱用发票冲顶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目的地单位负责接待的,不得报销伙食费。

市内(县内、乡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县内、乡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和出差目的地单位开具的出差人员没有转嫁食宿费证明等凭证并填写报销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县出差当天往返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县出差当天往返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目的地单位负责接待的,不得报销伙食费。

赴乡(镇)、村、组出差当天往返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城乡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县内、乡内)交通费。

赴乡(镇)、村、组出差报销差旅费必须提供出差目的地相关单位开具的出差人员没有转嫁食宿费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差旅活动及差旅费审批报销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差旅费审批制度或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参照普洱市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2019 11 1 日起执行《西盟县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盟县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接待工作,提高接待服务水平,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级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审批控制。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九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从严把关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办公室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标准,要按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用,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10//,厅级局160//,处级及其以下140//。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除按规定的陪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食堂就的,经单位会议研究后,可在早20元、中40元、晚40元标准内安排工作餐。

根据《普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基层缴纳伙食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实行一函一餐接待,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缴纳伙食费40/人,并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

第十四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接待餐按照我县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按要求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盟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效2015130日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西盟县红十字会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盟县红十字会计算机、网络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防止计算机、网络涉密信息泄密,切实保障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更好地为机关办公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西盟县红十字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办公所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设备和软件。硬件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和其他网络设备。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辅助软件和业务数据库等。

第三条  计算机网络由分管局领导统一领导,并负责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计算机网络及设备的运行由办公室主任管理,并对设备的更新、维护、调剂和存量进行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内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的使用、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  西盟县红十字会鼓励职工开发和充分利用计算机资源,提高红十字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硬件设备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机关计算机网络交换机、服务器、网络布线点及网络专用设备;管理和维护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供配电设备、通讯设备和外部设备。

第六条  办公室按照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并对设备的更新、调剂、报废、维修进行登记管理。接受上级划拨的设备应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应根据相应情况对设备信息进行修改,并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不得私自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新、购置的,应先填写《西盟县红十字会办公设备更新申请表》,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然后报办公室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办公室主任提出采购建议后,经会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选取须基于广泛的市场调研,在掌握多种计算机硬件产品性能、价格之后选择合理的设备。凡涉及重大计算机设备的选购,须邀请专业公司招标或咨询,确保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功能升级,以及维修服务的承诺。计算机采购过程中,需做好硬件的验机和软件测试工作,确保系统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办公室应将设备的管理使用责任明确到具体使用人员。办公室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及时排除故障。检查、维护、维修设备后,应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保障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和网络重大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非维护人员,不得私自连接或擅自拆卸、改装各种电源及办公电子设备 不得改变上网电缆接入点,上国际互联网、电子政务网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需变更设备及连接位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维护人员处理。

第十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请维护人员及时处理。不得违反操作步骤强行断电关闭系统,不得带电拔插各种接口电缆。要做好设备的防火和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及办公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护,按合同规定由供应商维护;保修期满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维护管理,办公室因技术和配件原因不能维修的,可协调专业公司进行维修,外请人员对计算机进行维修时,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办公室计算机网络及办公设备需要更新、调剂、报废或发生硬件故障(硬件更换),以及软件(办公软件、业务专用软件、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护和维修,需要调剂的应尽快进行调剂,需要进行报废的应按程序进行报废,计算机等设备的报废,不完全按照设备购置年限判定,首先由办公室请相关人员审验是否能满足办公需要,当升级电脑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由办公室提出购置升级配件申请,按流程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购置并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的,及时报办公室处理。因人为因素造成计算机设备遗失、损坏的,责任人应赔偿和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计算机软硬件发生重大损坏事故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按相关制度规定追究使用人责任,并由使用人赔偿和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登记、编号、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有相应的记录;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把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的存储介质必须按密件管理。

第三章  软件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规范全会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减少软件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全会计算机软件由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管理(除县财政指定购买的软件外),并建立计算机软件资料库,对全会计算机上运行的各种系统软件、网络管理软件、防病毒软件、办公软件等统一备份存储,统一进行安装和管理维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自行安装和任意修改、删除计算机软件,杜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光盘和盗版软件。

第十六条  办公室需购买业务软件时,由办公室会同分管领导协商报负责人同意,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开发或采购。办公室购买、县财政下发的专用软件报办公室备份。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软件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分工和权限,对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网管软件、应用软件、安全保密软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诊断和维修,并建立维修档案,保障软件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操作注意事项 

1.不得删除办公室电脑、服务器上与局域网有关的网络配置参数、网络上共享的程序、数据、文档;

2.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有病毒的软件,不随意拷贝和安装盗版软件

3.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和玩电子游戏 

4.不得利用计算机传播、编制、复制反动、淫秽的图片、文字以及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5.不得窃取或冒用他人口令、域名、账号和IP地址上机 

6.不得将自己的网络口令、域名、账号和IP地址提供他人 

7.不得在网络上越权访问保密信息

8.不得在网络服务器和共享设备上传播、复制有害程序和信息;

9.办公室计算机上外网须报经办公室批准未经许可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一经查实由使用人员或股室自行承担,并由办公室和分管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软件使用人员由于操作失误不慎泄漏口令、域名、账号IP地址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及早采取防范和更改措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室人员计算机的使用权限由办公室主任分配,并由办公室主管安全的技术人员划入相应网络和分配相应权限。改变权限和新增操作人员的,需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划网和授权。

第二十一条  密级信息只能在专用保密网络上传送,不得在公共网上传送需要加密传送的信息,办公室不得自行传送,由办公室负责以加密方式统一传送,并进行登记。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必须经过保密技术检查,必须具备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严禁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且不能配置无线网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办公室主任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拷入个人计算机的软盘、硬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中经许可将保密信息转移到磁、纸介质上时,应视同原保密件一样管理,发现毁损时应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人员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或存在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立即向会保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人员每人原则上只用1个外网点。股室内业务因省、市财政要求需要在外网上开展的,应按程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办公室批准后由办公室登记并使用固定计算机设备接入,严禁私自使用无线网卡、交换机和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将计算机接入外网。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除按规定自行在内网发布信息外,应将所发布的信息发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好其他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信息化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人员使用信息化低值易耗品,如U盘、移动硬盘、打印机硒鼓、刻录光碟等,由办公室主任提出购置请求,经会领导批准后,统一按照政府采购价进行采购和登记,便于财务管理和核算,同时规范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会分管领导负责审查机关和全会系统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达到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并批准可否使用涉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办公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检查,提出表扬先进,追究和处理违规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发生安全保密责任事故的,将按《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单位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红十字会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4

西盟县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促进西盟县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红十字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盟县辖区内与公益事业捐赠活动有关的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等。

第三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捐赠行为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四条  募捐分为常规募捐和突发灾害募捐。

(一)募捐类型。常规募捐是指西盟县(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根据日常救助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包括长期募捐项目和短期募捐项目。突发灾害捐赠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起的专项募捐。

(二)募捐时间。常规募捐中的长期募捐项目,一般无时间限制;短期募捐项目,如“5.8人道公益日”“99公益日”募捐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设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突发灾害募捐在灾情发生后,根据灾情确定。

(三)募捐范围。常规救助捐赠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发灾害募捐,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灾情,县红十字会根据省、红十字会的通知,向全社会发布募捐呼吁;县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由县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动募捐呼吁,组织开展募捐。

(四)募捐救助对象。常规救助捐赠主要用于辖区内的救助费用。突发灾害捐赠除定向捐赠外,主要用于灾害紧急救援阶段的开支,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受灾人员的安置慰问,灾害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以及灾后重建等支出。

第五条  募捐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募捐对象方式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募捐呼吁。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可以接受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的捐赠(款、物),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接收人员必须对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逐一清点,认真核对,确认物资具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接收及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大额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经双方或各方确认后,捐赠人与县红十字会要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对不能履行捐赠承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等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须在捐赠协议或捐赠函中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做好验收和核实工作,捐赠人在捐赠函(协议)注明捐赠价值并提供有关凭据(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或发票)后,再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管理和海关总署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十五条  通过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捐赠主体资格合法,捐赠设备的质量、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要求,来源正规、合法、有效,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设备。

(二)鼓励面向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捐赠适宜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三)捐赠设备不得附带附加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四)接受医疗设备捐赠须经最终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向红十字会提出接受医疗设备捐赠的申请。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需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会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经协商确定由捐赠人与最终使用单位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意向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县红十字事业发展和社会救助需要分配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或相关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先办理再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由县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人道救助项目,或者转入红十字会救灾应急储备金或专项公益基金,并向社会公开;受赠方在接收、分配、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以及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争取县财政预算支持,也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适用范围。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制度所称的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重(援)建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重(援)建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物资和设备运输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捐赠款物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款物入账核算工作,完善捐赠和分配使用台账、档案。

第五章  募捐筹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收到捐赠款物后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开形式为官网、新媒体等,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

第二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每年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捐赠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县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对捐赠款物接受使用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主动申请或配合审计部门,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开展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捐赠激励

第二十七条 为褒奖捐赠行为,县红十字会除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和感谢信外,可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牌匾。

第二十八条 对捐赠人资料库中存有人事电话、邮箱或地址的捐赠人,每年通过发手机短信、邮件、信件的形式表达问候和谢意,对重要捐赠人安排上门回访,报告捐赠执行情况。

第二十 县红十字会对捐赠人的激励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时进行命名表彰,对一次性捐赠2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和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情况(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信息)汇总报送省红十字会颁发命名表彰

第七章   则

三十  对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三十一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盟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物资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的捐赠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初步分类入库、保管,并根据需求制定物资分配计划,出库库存盘点

第四条 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核对捐赠方提供的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并对物资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物资的完好和可用性对捐赠物资进行入库验收将物资相关信息录入捐赠物资管理系统,并及时为捐赠方开具接收票据。

第五条 入库的捐赠物资应按照类别、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应的库存台账,记录物资的入库时间、来源、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六条 入库流程:收到物资调拨通知单、捐赠函(附捐赠物资明细单)→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清点、检查接收、入库→办理物资入库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第七条 出库流程:制定分配方案→会领导审批→填写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填写物资分配表→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捐赠方出具物资收据→台账销账→资料存档。

第八条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一般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季度和年度进行大盘点。核对库存台账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捐赠物资保管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整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和措施,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定期对捐赠物资的出入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物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等环节的手续是否完备,台账记录是否准确,物资管理是否规范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确保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盟县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盟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 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红会办公室(财务)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红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票据。县红会办公室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货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为三联,包括存根联、票据联和记账联,各联

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六条 红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 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入账,收据暂缓开具。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红会或受赠地方红会、受赠专项基金管理人员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会计人员是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经红会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领取所需捐赠票据,会计负责捐赠票据的管理与领用,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会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

第九条 出纳人员向会计人员领用空白捐赠票据后,应当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严格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当场开具捐赠票据;接受支票捐赠时,应当待支票入账后按入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备注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募捐箱捐款。

(二)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 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逐笔入账,待获取捐赠人相关信息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及金额。

(三)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捐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清单(含价格和数量)、相应票据,红会主管实物部门接收实物清单等,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人员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 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四)接收二手物资捐赠时,原则上不开具捐赠票据,由主管部门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具捐赠票据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方可开具。

(五)接受文物文化资产(如字画、古董、工艺品等)捐赠时,由红会主管部门向捐赠人提供接收证明、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

(六)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主管税务部门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七)接收服务业(如广告等)捐赠时,要求双方签署相应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方能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不能变更。如根据捐赠人的要求需要变更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捐赠要素的,须由捐赠人本人提供相应的纸质证明,并填写《捐赠信息变更表》,由出纳人员统一办理,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各部门与捐方签署捐赠协议的,需提前向财务人员提供协议、捐赠意向函等资料复印件,以便及时入账。接收机构多笔个人捐款的,可开具一笔捐赠票据后,在机构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笔开具捐赠票据。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整本的手工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填写捐赠票据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红会票据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五条 原则上非财务部门不得领用捐赠票据。如遇特殊情况需领用的,财务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规程, 对使用捐赠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捐赠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须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西盟云》等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红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处理和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办法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7

西盟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县红十字会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第五条  根据县红十字会工作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一)组织信息

1.基本信息

1)成立信息:单位正式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联系信息: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官网网址、微信公众号。

2.治理信息

1)管理层信息: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个人简介;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名单。

2)部门机构:内设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部门职能。

3)理事会重大决策:包含但不限于理事会会议时间、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战略规划、人事变动。

4)组织网络:直属单位、冠名医疗机构名单、县红十字会管理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名单。

5)会员代表大会:包含但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会议基本情况、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

6)法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7)内部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招标采购制度、捐赠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3.财务信息

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和招标采购公告等。

4.业务活动信息

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青少年工作和志愿者活动等方面。

5.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1)社会捐赠接收信息。接收社会捐赠渠道:银行捐赠信息、邮局捐赠信息、互联网捐赠信息、现场捐赠信息等。

2)接收捐赠资金: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

3)接收捐赠物资:捐赠方、捐赠物资名称及数量、捐赠种类或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

6.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1)捐赠资金使用信息: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名称或事由、使用捐赠金额。

(2)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人、使用捐赠物资的项目名称、使用捐赠物资的种类或单位、捐赠物资的数量、价值(或折价)、直接接收捐赠物资的接收(受助)单位或个人。

(3)公开募捐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等。

(4)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统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红十字会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是西盟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权威发布渠道,也可以采取现场咨询、热线电话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  对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责人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  本办法由西盟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西盟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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