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会班子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2.坚持科学依法。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规范有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决策制度范围
1.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全会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3)研究全会年度工作安排、改革措施和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信访、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问题。
(5)向省、市红十字会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1)会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
(2)办公室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
(3)人事调动、调资晋级等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长远发展规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项目。
(2)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项目。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物资)的使用
(1)社会捐赠款物、项目款专项使用、执行支出;
(2)县财政0.2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具体程序
1.事项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班子会决策前,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班子会讨论决策。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班子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常务副会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事项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有必要请办公室人员参与决策提意见作参考。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办公室人员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常务副会长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或由指定办公室人员联系征求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表决顺序为:副会长兼秘书长—专职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指定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梳理后交由班子成员提意见,无意见后签字形成“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作备案。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3.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班子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要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班子个人和办公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班子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班子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四、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2.班子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1.班子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错误决定的。
2.应当经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班子会决策的。
6.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