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组是党在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核心,其根本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团结带领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交给的任务,指导红十字会党组织的工作。
第二条 党组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四条 党组成员应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讲党性、讲原则,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第五条 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成为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履行县委政府赋予县红十字会党组的职责;
(二)根据党的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县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等工作的部署及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县红十字会干部的任免,讨论决定干部的录用、调入、调出;
(四)讨论决定县红十字会干部的表彰奖励;
(五)讨论决定县红十字会的纪律处分;
(六)对县红十字会党支部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指导;
(七)讨论县红十字会财政预算和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党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要问题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有事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九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确定。
第十条 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的以外,一般应由办公室主任提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议题提纲。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告知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离巍外出,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党组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每人表示的意见、每一事项讨论审议的结果。会议记录于会后送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字。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党组讨论每项议题时,应先由主管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意见及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报告或请示,应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五章 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需要改变党组决议的,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党组成员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应及时听取主管党组成员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作出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 会议的记录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决定,以会议记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党组会的人员(含列席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党组决定没有公布前,不得向外公开决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泄露记录内容。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