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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通海县  日期:2026-06-02  点击率: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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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是通海县红十字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资募捐并管理实施的人道救助项目。目的在于及时救助遭遇突发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帮助其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

第二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管理坚持救急救难、量入为出、尊重捐赠人意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玉溪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流程》《玉溪市红十字会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接受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款以及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和非货币形式捐赠。无捐赠资金来源支持的情况下,救助项目终止。

第五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通海县红十字会在经捐赠人同意后,可依法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项目资金。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事件、重大疾病、入学困难困难残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个人或家庭。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或受管制性药品影响致伤、故意挑衅打架斗殴致伤等情形除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通海县红十字会为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接受的所有捐款和物资,由通海县红十字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通海县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对捐赠人的善举给予宣传报道。

    第十条 通海县红十字会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设专账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救助原则

1、及时性:根据申请人和救助事项的实际情况,给予及时的回应。

2、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3、一次性救助:本项目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向通海县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  项目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家庭人口数每人500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特殊困难家庭,经会务会讨论通过,向上级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申请填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了解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按要求认真填写《求助申请审核表》,表格内容须填写完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填写的《求助申请审核表》;

    3.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求助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成后,由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红十字会。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审核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和贫困程度进行核实。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有救助能力的按程序实施救助,本级无力救助的由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按程序红十字会申报并递交求助人申请资料红十字会在接到乡镇街道)递交的申请资料后,要对资料进行审核把关,资料程序不全的应退回补齐,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审批

通海县红十字会在收到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申请材料后,应召开会务会进行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第十七条  公示

通海县红十字会决定实施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接到救助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发放救助金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由红十字会将救助资金汇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监督和反馈

第十九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通海县红十字会在救助前对拟救助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举报,县(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析研判回应。救助对象如出现有不据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材料、各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取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经查实,及时取消相应救助。县(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对申请人受助后的情况进行回访,便于向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礼乐博爱救急救助项目实行公开救助,由通海县红十字会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项目资料保存年限按照档案管理年限要求进行管理,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通海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情况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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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通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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