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公务卡消费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概念
公务卡是指本会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也可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以个人名义开立,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干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的申领和保管
1、公务卡申领的范围是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必须在离岗之前,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卡手续。
三、公务卡的使用和报销
1、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时,只是作为个人消费的信用卡,持卡人可自行支付。
2、公务卡消费在财务履行核准报销手续,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才能视为公务消费行为。
3、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原来使用现金结算和转账支付的小额公务支出,比如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零星费用。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凡具备刷卡条件,必须使用公务卡,其中购买飞机票、定点饭店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4、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可按现行财务制度报销还款。具体程序如下:
(1)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正规发票。
(2)持卡人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按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报销。
(3)财务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办理报销手续,将报销金额及时转入个人公务卡帐户进行还款。
(4)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时,应坚持先报告,后支出的原则,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仍按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5)因公外出、学习、开会、培训、考察等活动,事前应明确人员、行程、路线、乘坐交通工具、经费支出额度,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份;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规定日期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四、现金垫款支出
1、不能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和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支付。
2、干部职工垫付现金消费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送财务部门予以报销,财务部门将报销资金划到个人公务卡帐户,干部职工可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五、公务卡结算报销中应注意的事项
1、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2、干部职工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六、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和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劳务费、会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