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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来源:  作者:  编辑:石屏县  日期:2023-04-27  点击率:28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部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部收支业务控制流程图
第三部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部公务卡管理流程图
第五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部采购业务控制流程图
第七部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部资产业务控制流程图
第九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流程图

第一部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三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八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收支业务控制流程图

一、收入业务

二、支出业务

三、债务业务

第三部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石屏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参照《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县各预算单位公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详见附件1:“石屏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公务卡由建设银行石屏支行、农业银行石屏支行代理发放。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支出,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支付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到指定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超出额度外存款提现免收手续费。存款(建行公务卡在全国范围内、农行公务卡在全省范围内)免收手续费。

第九条公务卡具有在发卡行授信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功能,具体额度和期限按照各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免息优惠;额度超期还款的则不享受免息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按银行的相关规定由持卡人承担;额度内提取现金的按银行规定支付费用;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预算单位发生公务卡业务报销时,公职人员、外单位借用公职人员直接由发卡行打在个人公务卡上,长期临时工直接打在个人工资卡上。

第十一条  公务卡报销流程: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等法定票据)和经本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按报销的相关规定,报请单位领导审批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二)个人垫付资金的,由职工持发票按报销的相关规定,报请单位领导审批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单位财务人员根据报销公职人员提供的公务消费审批发票以及交易凭条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期之前,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提交发卡行,附还款清单(附件2:“石屏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公职人员报销清单”)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四)预算单位报账时,资金转入公务卡开户行指定账户,由公务卡开户行按照明细清单实时将报销资金打入公务卡。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后,须及时向单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利息、罚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公职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财务人员应在30日内填制石屏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公职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三份(附件3:“石屏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公职人员增减变动表”),财政局国库股、发卡行与预算单位各持一份,并附相关文件,办理公务卡变更手续。

第三章职 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各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石屏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的代理银行。

(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助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卡行免费为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三)加强对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及培训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五)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划转业务完成后,应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信息。

(六)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信息。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确定公务卡的发卡行,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增减变动公职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部公务卡管理流程图

第五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条单位应当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单位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组织部门要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内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七)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八)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五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进口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政策;是否按时发布了采购信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采购业务控制流程图

一、工作步骤示意图

二、工作流程图

第七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应当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四)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第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专项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物资被盗、过期变质、毁损和流失。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物资保管与领用控制。除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或领用物资时,应当由授权部门和授权人批准;大批物资和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资,应当单独制定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接触限制条件。

第七条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的记录和核算控制。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资台账,保持完整的物资动态记录,并定期对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统计分析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资产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明确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等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合同副本应当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保持完整的固定资产动态记录,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九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不定期抽查盘点报告并实地盘点实物资产,查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核算不实、入账不及时的情形,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是否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结合资产、收支等账簿记录和资产保险记录、资产租赁经济合同等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少计资产或账外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擅自借给外单位使用等情形;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资产业务控制流程图

一、货币资金业务

二、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业务

第九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设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事宜统一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条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策报告等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条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指定档案管理专员,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部建设项目业务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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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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