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茅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普洱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思茅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思茅区红十字会接受普洱市红十字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方面的指导,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制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区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书面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行为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五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
第六条 根据募捐工作需要,可制作捐赠证书、匾牌,及时颁发捐赠人,以资鼓励。
第七条 捐赠人通过思茅区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在发生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一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以及募捐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当公布区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和投诉渠道等。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借助互联网公益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推介救灾救助项目;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思茅辖区范围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原则应当在思茅辖区范围内发布,需在辖区范围外发布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的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前,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经双方或各方确认后,捐赠人与红十字会要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对不能履行捐赠承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等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须在捐赠协议中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做好验收和核实工作,捐赠人在捐赠函(协议)注明捐赠价值并提供有关凭据(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或发票)后,再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公允价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上级红会接受的省内外(境外)捐赠物资,其运输、装卸、临时仓储、办理海关入关等费用由捐赠人和红十字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管理和海关总署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通过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捐赠主体资格合法,捐赠设备的质量、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要求,来源正规、合法、有效,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设备。
(二)鼓励面向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捐赠适宜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三)捐赠设备不得附带附加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四)接受医疗设备捐赠须经最终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向红十字会提出接受医疗设备捐赠的申请。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医疗设备、耗材等捐赠,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随后再补办相关捐赠手续。
第四章 捐赠激励
第四十条 对一次性捐赠5-50(不含5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人发放“捐赠证书”,一次性捐赠5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捐赠人推荐上级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思茅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