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严从简,严格按程序办事;围绕服务单位工作,坚持预算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收支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完善绩效考评;坚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一)预算管理。合理编制单位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项资金,保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年度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单位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三)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指导监督。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指导和监督,规范单位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五)财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第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做好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为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主动接受财务监督,自觉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捐赠资金和物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条 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单位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单位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集中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单位会计事务。第七条 单位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单位分管领
导分管财务工作。红十字会班子会是单位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单位日常财务管理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第八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单位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办公室。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为:会计岗、出纳岗。单位会计岗和出纳岗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任、银行印鉴一人管理的现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工作岗位人员配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第九条 财务人员基本岗位职责(一)会计岗1. 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1)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单位内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按要求进行监督和审核;(2)财务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编报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牵头完成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3)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健全账目、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4)财务资料保管:妥善保管印鉴、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5)其他: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监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及存货。2. 工资审核及发放工作负责日常工资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单位人员职务(职级)、职称变动后相关工资及津补贴的变动申报工作。 3.负责档案保管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存和归档工作。(二)出纳岗1. 根据银行结算制度、财政局相关规定及单位报销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准确、及时完成收付工作及报销工作,对收付款项开具或索取相关正式票据;2.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及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与银行进行对账,将审核完整的原始凭证传递给会计;3. 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政(银行)核定的限额。如发生长短情况,不得自行以长补短,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理;4. 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登记和注销支票,熟练掌握财政一体化支付系统。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如有特殊需要时,需经领导同意并写清签发日期、
用途和限额。领用支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销账;5.负责单位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使用、保管票据。管理单位票据的发放、稽核、收回、销毁工作,负责与财政局综合科做好票据协调工作。6. 税费清缴工作:负责清缴每月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利息收入,每月按时申报缴纳,不得迟缴、漏缴,影响职工权益;负责沟通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第十条 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工作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履行职能、人才队伍管理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遵循“全面完整、规划约束、讲求绩效、科学配置、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要求(一)根据县财政局安排,财务人员牵头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向全体工作人员传达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人人参与,形成分工合作。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根据财政局当年标准进行核定预算;项目经费支出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由各项目负责人编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进行项目汇总,提交红十字会班子会议通过后上报县财政局。各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年度计划、任务细化项目,尽可能将履行其职能和工作正常运转的支出列入预算,减少和避免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资金的情况,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同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财务人员要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编制的预算要健全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绩效目标,提供充分的预算资料依据。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单位预算编制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编制。(一)预算收入编制。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编制。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应全盘统筹安排。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应遵循的原则(一)掌握进度,保证用款。各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务人员按时支付并及时掌握进度;(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将项目预算支出的责任落实到人;(三)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严肃性。年度预算核定后,部门年初未申报列入预算的专项费用不予支出。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单位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决定是否报县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编制决算,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并加强对决算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单位取得的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包括项目类资金、人员经费资金等。第二十二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支出是指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一)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二)接受捐赠支出包括捐赠支出、专项基金支出;(三)其他支出包括红十字会的会费支出、动产不动产支出
等。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单位制定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第二十五条 单位各项支出应坚持“先有预算和计划、后有支出”的原则;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开支必须按照预算批复做到专款专用,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须按照捐赠函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支持用途,如有调整需原渠道审批。第二十六条 加强支出管理,严格财务审批。财务审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支出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支出人、审批人、审核人和经办人,对经办、验收、审核、审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事前审批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制定的工作方案需经过单位会议研究审议,并附资金预算表,预测需要的资金,无工作计划或方案的大额资金支出需上报事前审批表,由单位报账员签署资金来源等意见,由科室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务人员备案(涉及差旅费报销事项的需在公务之家上提交出差申请等事前审
批)。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得支出。确需支出的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新增项目的经费开支,项目实施负责人需提供上级单位要求该项目实施的正式文件等经费开支依据,并根据文件的内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财务人员统筹安排调剂资金。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支出事项主要分为直接执行类、先申请再执行类、按照采购方式执行三类。直接执行类不需履行事前申请审批程序,由经办人按照预算执行后,项目完结后填制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主要包括单位3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公务接待费、差旅费除外);先申请再执行类需要进行事前的申请审批程序,再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填制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包括单位的3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采购方式执行类如满足政府采购集采条件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如不满足则采用三方询价执行。第三十条 支出事项按照不同执行方式完成项目后要及时进行经费报销,财务人员要重点审核支出单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事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方面。第三十一条 支出岗位的职责权限要求,不得由一人办理支出业务的全过程;对于大额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石林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报销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不完整的,必须返回原出票单位重开或将欠缺的要素补充填制完整;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要求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后应当在出错处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第三十三条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报账需按要求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必须注明用途、分项金额、汇总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报销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报销。下述几类费用除以上报销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购入性支出发票等报销凭证上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其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交由仓库管理的物资需同时提供验收单及入库单,直接发放的物资需提供验收单及发放明细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需提供验收单及固定资产卡片;(二)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石办发【2022】18号),报销时需附
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金额、来客人数、接待人数等事项;(三)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严格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2】55号),报销时需附会议、培训通知。本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严格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2】56号)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昆办发〔2015〕4 号),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培训方案、培训通知、预算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及简报等附件;(四)签订有合同的支出,报账时需附合同;第三十四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做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三十五条 单位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局或者其他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项目承担部门应按项目预算批复执行,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建立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等。第三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明确单位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并控制开户数量。(一)库存现金的管理1. 根据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财务人员在需要提取备用金时,按银行要求办理备用金提取相关手续;2. 单位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严格现金的收支手续。出纳在办结现金收付业务后,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同时负有保管库存现金的责任,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要及时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3. 单位每半年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是否账实相符。(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 银行账户由财务人员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开设和管理。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2.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3. 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项内容、未达日期、未达金额等主要信息。如涉及账务调整,按未达账项性质和相关附件进行账务处理;4. 银行账户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银行账户。第四十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第四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第七章 财务收支结余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支结余是指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四十四条 当年的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处理。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将每季度的收支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报送会领导。收支分析报告应注重支出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及差异分析,通过差异分析及时发现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各项收支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各项目负责人应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推进支出进度。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资金调整安排。第九章 财务监督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日常财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收、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还应同时接受社会及捐赠人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第四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出具财务报表。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的决算报告。红十字会的捐赠资金独立进行核算的,不纳入财政部门的决算编报范围,但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审计后形成年度财务报告。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公开,捐赠资金及物资按照每季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和捐赠人监督。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石林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收入、支出管理流程图
收入、支出管理流程图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单位票据(包括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结算票据和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设专人进行管理。票据专管员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分会和其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第二章 票据分类第二条 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两大类。银行票据主要指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非银行票据主要指财政票据(包括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三条 单位所有银行票据和财政票据均由出纳开具并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根据票据的使用情况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领购、领出、稽核、销毁、保管由票据专管员根据县财政局要求负责办理。第四条 票据和印鉴管理银行票据和印鉴严格分开管理,不得相互代为用印。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财务专用印鉴由会计管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银行票据开具和作废管理单位设支票登记薄,按照支票号码进行连续登记,记录支票的使用及作废等情况。开具支票时,出纳依据经过审批的经费报销单,按照支票填制要求开具票据,加盖财务印鉴。开具支票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中对支票号码、用途、金额进行登记,并提请票据经办人在支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支票,应在支票原件加盖“作废”戳记,并及时记录于支票登记簿中。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管理(一)领用票据专管员负责向财政局领取财政票据,票据领回单位后,票据专管员负责票据办理入库同时登记领用、保管、稽核、销毁等工作。具体程序:票据专管员在财政票据电子管理系统中办理入库手续,登记领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等事项。出纳使用财政票据必须按照填制要求开具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二)票据的作废票据作废的规定:纸质作废票据必须每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且要求一式三联齐全;电子作废票据应当写明作废原因进行红冲,不得私自销毁。(三)票据的稽核票据专管员负责稽核以及监督管理票据。出纳将使用完毕的票据交回票据专管员处。
稽核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方式:票据专管员根据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等,稽核账实是否一致。票据专管员一旦发现票据使用不规范或者其他违纪的情况,须及时上报财务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出纳整改。(四)票据的销毁票据稽核无误后,由票据专管员根据财政局要求,填制《石林县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报财政局进行核销,并根据财政局要求进行销毁。第七条 不得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捐赠票据遗失捐赠人遗失票据不予补开,可以为捐赠人提供原存档联盖章复印件。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九条 本制度由石林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票据管理流程图
物资捐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石林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第二条 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第二章 接受捐赠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按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发出募捐呼吁;如不发出呼吁,也可以对外宣布接受捐赠物资。
第六条 捐赠人向县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意向,捐赠方需与我会签署物资移交清单。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数量、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县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第七条 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一)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二)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三)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县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第九条 以下捐赠,县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一)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二)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三)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四)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五)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六)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第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第十一条 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接收人员必须对入
库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逐一清点,认真核对,确认物资具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接收及入库手续。第三章 物资分配第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第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捐赠人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第十四条 对于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之用。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方。受助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或接收清单等。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或收到大批量的物资捐物,仓库无法存放时,可以由捐赠人、受捐赠人与红十字工作人员三方人员进行现场移交、转运。第四章 物资发运第十六条 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红十
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和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第十七条 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第十八条 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红十字会可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保管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保管(一)严格执行仓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害等各类仓库保管工作;(二)捐赠物资入库后,需结合工作安排开展,加快捐赠物资周转周期,避免存放过久而导致物资受损;(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若发现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错发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处理。第六章捐赠反馈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第七章 捐赠褒扬第二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第二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第二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审计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捐赠款物的监督与审计(一)接受捐赠物资以及开展相关救助活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二)对救助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我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三)受赠方在接收、分配、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石林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物资捐赠须知 物资捐赠须知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1. 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2. 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等内容;3. 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4. 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5. 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 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7. 红十字会将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附件2:《石林县红十字会物资入库出库月度登记表(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