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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管理办法
来源:绥江县红十字会  作者:管理员  编辑:绥江县  日期:2023-05-30  点击率:128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规范人道主义救助程序,增强红十字会救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人道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绥江县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并用于备灾、救灾、救助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主要来源:

  (一)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拨发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获得的资金。

  第四条 接受款物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建立财产调拨台账;接受捐赠的资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救助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扶助孤、病、残、弱、困者的各项社会救助活动的支出;

  (二)对本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区域提供救护救助的支出;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六条对于接受救助灾害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七条 救助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镇政府或县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救助金申请表”,附个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病情诊断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需救助证明等材料;

  (二)基层红十字会及时对申请救助者的身份、困难事实、合理性和经济能力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者应及时上报县红十字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县红十字会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者,经研究给予一次性救助;

  (四)重大疾病和自然灾害申请救助:

  1、须持有本县户籍证明,其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居民,且无其它营利性经营项目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2、经医保报账或减免后,自行承担医疗费5万元以上,或遭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议定救助标准;

  3、疾病救助以白血病、尿毒症、癌症为主;

  4、一种情况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5、在民政及其它慈善机构救助过的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6、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人道救助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内成员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记录、结报后药费发票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或有效的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

  (五)发放手续: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委托联系人持身份证及审批材料到县红十字会领取。

  第八条 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事故)时,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先行批准专项救助金的使用,然后再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正常情况下,救助金每季度审批发放一次。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设立救助金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在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救助金的募集、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救助金收支管理情况和通过网站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救助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救助金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款物的管理。救助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救助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救助金审批权限:

  救助金发放金额视困难情况分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等救助标准。

  (一)救助500--1000元的,可由副会长研究审批;

  (二)救助2000--3000元的,由专职副会长研究审批;

  (三)特殊情况需增加标准救助的,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

  (一)对积极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鸣谢;

  (二)对个人捐赠2000元以上或累计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包括物资折价),经本人同意,可依照章程规定聘请为名誉副会长或名誉理事,并颁发名誉证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贪污、侵占、私分和挪用救助的款物。违反前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救助金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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