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实现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室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务室负责机关经费年度预算编制汇总、执行监督。结合财政部门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机关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财务室负责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机关各专项业务项目的经费需求,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不能保障经费需求。
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围绕中心目标任务,统筹安排,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专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务室应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编报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代管的下属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设置“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机关经费支出具体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统一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等。
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第九条 机关人员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开支。财务室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审核、审批报销,在机关经费账户中列支。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机关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实行“逐级审核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一般程序:由经手人签字、股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室审核,最后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批。重大资金的支出签批程序,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统一津补贴、奖金、补助费等涉及职工个人的经费开支按财政和人事部门下发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公务接待、会议、培训、通讯等相关专项经费按照市财政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从严从紧管理。
第六章 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注销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的账户管理规定;所有银行账户及其资金收支,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未经财政审批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财务室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机关款项支付渠道为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和现金支付。
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前,经办人须提供与报销凭证一致的收款单位户名、开户行及账号资料,财务室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资金后予以支付。
因经办人员提供错误信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因财务人员填制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财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报销凭证是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经办人报销费用须填制《经费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一)开具日期;
(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人员签字;
(五)审批人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详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
第二十条 报销经济责任。经手人和证明人对报销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审核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借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和办理公务时,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按照审批权限签批后,到财务室办理借款事宜。借款2000元(含)以内由分管领导签批,借款2000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 因公务借用的现金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核销。
第二十三条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第九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统一购买。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需求股室提出申请,填报好政府采购计划表经领导审签后,由财务室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后由财务室组织物资的验收和保管,领用物品时,须在财务室填写领用表后再领用办公物资。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要确定资产保管人员。机关人员调动、退职和退休需要办理所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办公室在办理机关人员调动、离职和退休时需确定对象已经完清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人员申报,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批准后的报废手续报办公室和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室按月编制机关财务报表,上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公开机关经费收支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按照财政要求,财务室按时形成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并做好接受有关部门绩效评价的准备。
第三十条 援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