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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曲靖市马龙区  日期:2023-09-21  点击率:35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保证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效率,增强机关团结协作能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通过第五届理事会全体执委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机关重要事项,其议事范围是市红十字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包括:

(一)围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会长交办事项、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红十字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红十字事业发展全局的改革方案等重要工作部署;红十字会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重要项目建设;年度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年度行政工作计划,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灾、救助工作,审定救灾、救助款物分配计划和救灾、救助项目实施意见。

(四)讨论研究报请上级批示的重要行政事项。

(五)定期检查分析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六)听取会机关各部(室)重点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各部(室)、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和市直团体会员单位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七)评选推荐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研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事宜。

(九)讨论决定授予名誉会员和成立专门委员会等事宜。

(十)研究会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执委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议事原则

执委会议重要问题议事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二)坚持“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的原则。必须根据常务理事会、会党组的决定和会长的要求,集中精力谋划和决策红十字会工作中具有全局意义或重要影响的大事,特别是关系到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对事业高度负责的原则。执委会成员在研究讨论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时,要本着对红十字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会议议题一般由部(室)提出,交由秘书长初审,会分管领导提意见,呈报执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提请执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即将上会研究的议题均由秘书长汇总呈报常务副会长,并由常务副会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对重要议题,常务副会长在会前与班子成员先行沟通,如在沟通中出现较大分歧,应继续研究协商,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内容要清楚,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涉及几个部(室)工作的议题,牵头部(室)应事先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和酝酿,并取得一致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诸种方案,并事先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提交秘书长,由秘书长呈常务副会长,根据常务副会长的要求分送相关人员传阅,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在执委会议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内容,除临时召集外。

四、会议的召开

执委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一)执委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任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执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执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三)除讨论特定议题外,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

(四)执委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与质量。

五、议事和决策程序

执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一)按会议议程逐一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部(室)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部(室)负责人作补充汇报。执委会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者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二)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讨论仍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报告会长,请求裁决。

(四)执委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

六、会议纪律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其他同志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会议决定需要向有关部(室)和人员通报的,经常务副会长同意,由秘书长或会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通报。

(二)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执委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事项,会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前、事后应及时向会议报告,并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会议的决定为准。

(三)会议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四)实行候会制度。参加专题讨论的列席人员,应按会党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及时到会。

(五)参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参会。为保证与会人员集中精力讨论问题,会议期间除了紧急事务外,不得另行接待处理其他事务。

(六)会议由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以作查考依据。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七、落实、督办和反馈

(一)会议确定的贯彻落实意见或决定,按部(室)分工协作,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

(二)明确由部(室)负责执行的事项,一般由秘书长负责传达和催办,相关部(室)应按会议决定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常务副会长报告。

(三)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会长,由谁报告和以何种方式报告由常务副会长决定。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由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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