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筹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是曲靖市红十字会设立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专项基金,旨在开展市内困境人群救助援助等工作。
第三条 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多方募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专业化运作,项目化操作,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来源
(一)捐赠收入,包含但不限于零星捐赠;
(二)本基金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本市域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的紧急救援和救助;
(二)用于本市域内人道公益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项目支持;
(三)用于开展困境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的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社会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事项;
(四)用于其他困境特殊人群的社会公益救助;
(五)用于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开展与社会公益救助相关的活动;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曲靖市红十字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的预算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基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决定或批准本基金重大事项,赈济救护部负责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执行和报告等工作;财务室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审计、财务监督、财务报告等工作,向执委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条 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按照国家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资金账户设在曲靖市红十字会捐赠专用账户下,专款专账专户管理。
第八条 曲靖市红十字人道基金遵循安全原则,坚持合法、精准、高效运转。
第九条 基金项目执行成本从项目经费中据实列支,项目执行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培训、审计、回访、评估与检查督导等相关费用,需报执委会批准,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使用基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按照项目化管理,项目体现合规性、公益性、公众性、可操作性,基金需求部室按照项目目标、任务、对象、数额、时限等要素申请基金支持,科学制定项目执行方案一并申报,本基金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基金按项目预算。由具体业务部室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文本,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赈济救护部送达项目申报文本,赈济救护部商财务室审议并提请执委会讨论审批,报党组会决定。
(二)追加项目预算,视同新项目按流程审批。预算内调整资金使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执委会审批,报党组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项目执行期限。各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年;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延期项目申报文本。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捐赠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以及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赈济救护部每年向执委会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聘请第三方审计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若执委会认为,需要对单个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委托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曲靖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和党组会通过后施行,向社会公告,报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