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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 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普洱市  日期:2023-09-27  点击率:4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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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关键字:

普洱市红十字会


2021022

关于印发《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

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中心):

现将《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普洱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表

3.普洱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请示单

4.普洱市红十字会经费报销单

普洱市红十字会

2021525

附件1

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红十字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普办发〔201932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普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普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国内公务接待

第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在履行公务职责中,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接待事项。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事前审批、对口接待的原则。

(一)中国红十字会领导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含相当职务人员),由会主要领导主持接待,会办公室应拟定接待方案,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后做好接待工作;

(二)红十字会系统及国家有关单位和省、州(市)红十字会厅级领导,一般由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面接待,会办公室牵头、涉及的科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三)红十字会系统及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由会领导视情出面接待,对口的科室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条 接待部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范围、经费开支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于违规接待,办公室严格把关、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市红十字会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会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来函内容,填写《普洱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筹资工作接待中确实无法取得公函的,可以凭我方邀请函、筹资工作方案及有关书面报批件等作为接待依据安排接待。

第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会机关各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普洱市红十字会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条 接待住宿由接待部门安排在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酒店,住宿标准遵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接待对象应自行结算住宿费用,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用。

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 1 次。

(一)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二)工作餐标准。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380元、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100元标准安排。同时接待多人的,用餐标准按用餐人员职务级别分别计算。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上酒、提供香烟。消费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接待对象按照规定交纳的伙食费,交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章 对外联络接待

第八条 接待外国红十字组织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的有关人员等外宾接待事项,遵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238号)执行。

第九条 外宾接待由会办公室及有关业务科室共同负责,会领导出席。

第十条 外宾接待中仅涉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聘用的中方工作人员的,由对口业务部(室)负责接待,会领导视情出席,按每人不超过 100 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捐赠工作接待

第十一条 捐赠工作接待是指捐赠者对所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回访、询查,拟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开展的捐赠洽谈等相关捐赠工作中的接待事项。

第十二条 捐赠工作接待由筹资财务部、赈济救护部对口负责,会领导根据筹资工作需要视情出席。

第十三条 捐赠工作具有明显的商务活动特征的,接待标准参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云接办发〔201935 号)执行。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室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严禁将多次公务接待费用打包合并报销或将一次接待费用拆分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餐饮发票、原始菜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卡刷卡凭条等。

第十六条 会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接待经费审核报销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审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在审批地点外安排用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审批金额的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严禁无单自行招待或先招待后补单的行为,凡未按程序审批的招待,一律视为私人行为,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需要出行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到达或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公 务用车前往。

第二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要对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于每年 1 31日前牵头汇总机关、直属单位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普办发〔201932号)《普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普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普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普洱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对

象情况

单位

领队

职级

随行

人数

来访

事由

姓名及

职务

对口部

室意见

接待

时间

接待

部室

经办人

接待

人员

  

                    

                       签字:                   

办公室

意见

接待

次数

陪餐

人数

接待

标准

经费预算         

                       签字:                    日 

财务部门

意见

经费来源

                   

                       签字:                   

分管业务

领导意见

                       签字:                    日 

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签字:                   

注:此表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原始附件之一,报销时,还需提供接待公函、接待清单、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菜单等原始凭证。

附件3

普洱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请示单

拟办部室

拟办人

拟办时间

标题

申请事由及经费预算

部室负责人

意见

签 字:                      

财务部门

意见

经费来源

预算会计

财务负责人

签 字:                      

分管业务

领导意见

签 字:                      

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签 字:                      

主要领导

意见

签 字:                      

备 注

附件4

普洱市红十字会经费报销单

部室名称

经办人

时 间

附件

张数

事由

报销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支付方式

þ   银行转账       ¨   公务卡结算      ¨   现金付讫

经办部

室意见

                                

            签 字:                          

财务会计

审核意见

 

                                

           签字:                   月    

财务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分管财务领导意见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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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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