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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日期:2025-07-11  点击率:1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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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州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州红十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均属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设备: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办公和事务用途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购置审批、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使用、维护、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单位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综合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成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资产管理培训;

(三)在党组、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机关资产调配、处置、产权纠纷等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科室资产的使用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负责向领导小组报批固定资产的产权变动、报废处置、调配处理等方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调拨调配等,定期和财务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科室进行账实核对

(三)定期组织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四)负责督促科室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指导科室申报资产变更、报废处置等。

财务职责:

(一)负责审核资产预算,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纳入预算编制;

(二)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核对记账,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

(三)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的实施,确保账账、帐卡、账实相符。

科室职责:

(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分离,实行综合办公室统一调配、科室及个人使用保管、逐级监督的固定资产管理原则。科室主要负责人是资产使用和监护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督促做好本科室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二)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三)综合办公室对机关调出、退休、辞退人员固定资产移交不清的,暂缓人事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年度预算编制前,各科室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如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原因)提出申请,填制《怒江州红十字会固定资产配置申请单》,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合理调配使用,确实需要新增资产,应根据资产存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汇总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按预算管理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更换办公设备或资产的,按《怒江州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购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登记。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科室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凭采购清单先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领用、登记手续方可获得使用权。

(一)资产验收。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资产管理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采购人员方可办理报账手续,若使用手续不全,财务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二)资产领用。由资产使用人提出领用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据,经科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三)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登记卡,一人一卡责任到人。财务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

第十条  资产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流失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监护责任人,谁使用谁负责。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本科室固定资产公共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监督责任。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退休、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并出具证明后,监护责任人持证明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退休或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科室派固定资产管理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帐(实物台帐)与实物的核对、帐(实物台帐)与个人帐卡的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清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监护人应向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拨出、出售、报废。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需拨出、出售、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科室、财务联合进行。固定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

(一)科室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的物品都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科室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管理,做好消耗登记。

(二)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保管,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帐,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品时必须登记上账,核算其使用金额。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资产被盗、遗失、损坏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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