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州红十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均属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办公和事务用途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购置审批、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使用、维护、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单位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综合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成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资产管理培训;
(三)在党组、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机关资产调配、处置、产权纠纷等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科室资产的使用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负责向领导小组报批固定资产的产权变动、报废处置、调配处理等方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放、调拨调配等,定期和财务室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科室进行账实核对;
(三)定期组织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四)负责督促科室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指导科室申报资产变更、报废处置等。
财务室职责:
(一)负责审核资产预算,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纳入预算编制;
(二)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核对记账,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
(三)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的实施,确保账账、帐卡、账实相符。
科室职责:
(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分离,实行综合办公室统一调配、科室及个人使用保管、逐级监督的固定资产管理原则。科室主要负责人是资产使用和监护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督促做好本科室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二)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三)综合办公室对机关调出、退休、辞退人员固定资产移交不清的,暂缓人事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年度预算编制前,各科室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如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原因)提出申请,填制《怒江州红十字会固定资产配置申请单》,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合理调配使用,确实需要新增资产,应根据资产存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汇总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按预算管理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更换办公设备或资产的,按《怒江州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购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登记。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科室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凭采购清单先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领用、登记手续方可获得使用权。
(一)资产验收。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资产管理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采购人员方可办理报账手续,若使用手续不全,财务室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二)资产领用。由资产使用人提出领用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据,经科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三)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和登记卡,一人一卡责任到人。财务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
第十条 资产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流失或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监护责任人,谁使用谁负责。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本科室固定资产公共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监督责任。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退休、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并出具证明后,监护责任人持证明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退休或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科室派固定资产管理员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帐(实物台帐)与实物的核对、帐(实物台帐)与个人帐卡的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清点过程中若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监护人应向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拨出、出售、报废。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需拨出、出售、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科室、财务室联合进行。固定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
(一)科室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的物品都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科室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管理,做好消耗登记。
(二)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保管,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帐,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品时必须登记上账,核算其使用金额。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资产被盗、遗失、损坏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