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怒江州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与管理,规范救灾救助物资的组织、接收、分发、保管、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怒江州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储备物资包括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物资、接受社会捐赠物资和用社会捐赠资金采购的物资。
第二条 怒江州红十字会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由赈济救护科负责。备灾救灾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下拔、捐赠、自购的备灾救灾物资须凭物资通知书和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出库,确认无误后,由备灾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员按要求填写物资单据。
第三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物资必须凭物资分配通知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储备,仓库管理员必须对物资储备通知所列物资品质、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填写物资收据。紧急救灾物资要随到随发,一般救灾物资根据救灾需求进行分发,并及时将分配计划、收据、执行结果反馈给上级红十字会。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物资必须凭捐赠清单入库储备。备灾救灾物资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注明标签,堆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济,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物资台帐,标明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物资来源、经办人等信息,做到实物、账目相符。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报送一次物资库存情况。备灾救灾物资仓库实物入库、出库核对工作由仓库管理员负责。
第六条 仓库存放物资应做到布局合理,堆放整洁,保证过道畅通,防火标志醒目。
第七条 物资出库必须凭物资调拨通知单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方可出库。仓库保管员必须对物资储备通知所列物资品质、规格、数量、质量等项进行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发放物资。
第八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要及时回收、入库,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备灾物资使用。
第九条 储备的救灾物资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仓库管理员每月向赈济救护科负责人汇报物资储存及安全情况,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查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已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信息,以便备查。
第十条 开展定期巡查检查,仓库管理员应对外加强防范,对内加强管理,认真学习仓库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每星期对仓库进行一次清点、通风、清扫,保证物资安全、整洁,雨季期间每个星期进行1次检查,及时消除霉变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赈济救护科负责人每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分管领导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检查,会主要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检查巡查登记表
时 间 |
检查巡查情况 |
检查巡查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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