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红十字会
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以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重点,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芒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是党和政府社会救助渠道的补充。本办法所称的人道救助是指受助人由于各种突发原因,造成人员或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基本生存境况的一种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方式。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极度困难需进行专项(特殊)人道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必要时,红十字会应与民政、卫健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
第三条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四条 芒市红十字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德宏州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芒市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每年度只给予1次人道救助,情况特殊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审批,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救灾救助金;
(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网络募集或定向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八条 常住在本市的居民(有户籍或1年以上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一)因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且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芒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九条 人道救助标准根据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及筹资规模动态调整,同时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人道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人道救助标准1000元—3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上浮。具体救助档次暂定如下:
(一)一次性生活救助按每户1000元核定发放;
(二)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自付部分的10%进行核定,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核定部分不足下一个档次的按上一个档次确定;
(三)因就学、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导致生活困难的,按2000元的标准核定;
(四)其它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确定。
第十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人向乡镇(街道)基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芒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申请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县级医院以上的病情证明、治疗费用报销单据、困难情况、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救助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收到救助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查阅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并由基层红十字会(会长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芒市红十字会审批。
(三)审批:芒市红十字会收到申请后,赈灾救护股应当及时入户(电话)家访,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核后提出救助建议,按批提请芒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二条 芒市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付款发票、救助群众签收册、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冒领款物需在30日内全额退还,逾期未退的依法追缴,建议相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芒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