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账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孟连县红十字会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集中核算的范围是孟连县红十字会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往来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预算指标,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督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第六条 认真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会计电算化,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在报账单位提供真实、合法会计资料的基础上,完整、及时地反映各有关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七条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统一核算的单位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等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条 认真执行有关工资政策,严格按人劳部门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工资统发,配合做好工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单位会计档案。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单位财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报账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充分考虑对各项资金的需求,加强预算编制,了解和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办理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手续。
第十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加、减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纳入孟连县红十字会统一核算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财务清理,编制有关移交清册,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财务室办理财务交接。
第四章 报账员职责
第十七条 负责本单位与财务室的业务联系和会计信息的传递。
第十八条 负责向财政和税务部门购领并正确使用各种票证,定期向财政和税务部门缴销票据。
第十九条 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状况,便于单位领导把握支出进度。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二十条 单位报账时,报账员按要求分别填制各类支出审批凭证,审批凭证必须按照用途摆正确的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附件准确,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再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完毕方可进行报销。
第六章 经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统一岗位津贴后,原中央、省文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补)贴,经市财政、人劳部门确认后可继续执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补)贴,一律停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表彰奖励活动。单位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表彰,并有文件要求给予物质奖励的;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奖励的,单位可凭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孟财发【2014】176号《孟连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孟连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孟财发【2016】180号《孟连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细化孟连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组织人事下派的驻村工作队员相关费用按照《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票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印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须凭税务局的代开发票报销。系统内部要求订阅的报刊杂志,其费用可凭正式发票或订购回执单报销。
第二十五条 支付给外聘单位或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时,单位有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物品时应提供购货清单,列明具体数量和单价。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定额支出项目发生追加情况的,单位须提供财政部门的追加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支出、基建支出超预算或动用历年结余的,须提供经批准的项目调整或追加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支付纳入基建招投标范围基建项目工程款时,单位应提供区基建招投标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中标通知书》、《已完工程月报表》;支付未纳入基建招投标范围基建项目工程款时,单位应提供区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孟连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行政事业单位原始票据审核报账标准
一、收入项目 |
提供的原始资料 |
注意事项 |
1、收取其他单位的款项 |
提供印鉴齐全、内容完整的收费收据、内部结算收据或捐赠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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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预算内外拨款和上级部门拨入资金 |
提供拨款通知和银行收款通知 |
用途不明确的款项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二、经费支出(行政事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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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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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编人员 |
首次需提供人事部门的工资批文及附表(平时为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的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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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人员 |
提供临时人员雇佣说明(工资标准、岗位、雇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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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岗位工种行业发放的岗位津贴、外勤补贴 |
首次需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文件,平时提供出勤或外勤考核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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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本单位人员的费用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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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本单位报销 |
(5)发放各种奖励奖金 |
提供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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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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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办公用品及相关用品(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
提供经单位领导审签、有单位名称、日期、地址、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经手人等齐全的税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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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资料、打字复印、印刷 |
提供正式发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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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维修 |
提供单位派修单及单位指定维修点的正式增值税发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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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缮、装饰工程固定资产维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
正式税务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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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 |
提供有关部门文件、会议通知及有关审批意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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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同意召开的会议 |
会议审批表、报到名册、结算清单及正式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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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务接待费 |
根据接待标准,提供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接待通知单、正式发票及清单 |
提供工作联系函,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各种娱乐会所的消费一律不予报销。 |
3、个人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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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销工伤医药费 |
提供医院处方、工伤鉴定、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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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属补助 |
初次需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
人员名单、补助标准应备案 |
(3)抚恤金、丧葬费 |
提供人劳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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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业务中不予报销的事项如下:
1、原始凭证上未写明接受单位或接受单位与核算单位名称不符的外来凭证。
2、原始凭证联次不符的票据。
3、不能有效证明经济业务是否客观真实或已经完成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文件资料。
4、签字权限与报账业务登记表填写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票据。
5、白条及收款收据。
6、发票不规范的。
(1) 无收款单位印章的;
(2) 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3) 有涂改、刮擦、挖补痕迹的;
(4) 项目不全。
7、个人责任(酒后斗殴致伤、致残、致死,不遵守交规等行为)导致的赔款、罚款。
8、出租车票及旅游景点门票、参观券等。
9、出差住宿费超过报销标准的部分。
10、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市内公交车票。
11、费用开支不符合政策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1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津贴、实物、加班费、补助费等其他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