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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展募捐活动的相关案例
来源:  作者:转自:宿迁市红十字会  编辑:勐海县红十字会  日期:2023-09-04  点击率:11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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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是否该公开?

【案例】20XX年X月,微博账号“@落魄书生周某某”实名举报嫣然天使基金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嫣然天使基金发起人李亚鹏回应称举报不实。

周某某向北京XX民政局申请公开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财务信息。该局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周某某遂将XX民政局告上法庭。

【解读】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依法公开信息,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可对慈善组织治理能力进行检阅。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既不能完全依靠慈善组织自律,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通过立法一锤定音。只有准确有效地将慈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建立起政府、慈善组织与利益相关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二、捐款能说完不兑现吗?

【案例】近年来,历次震灾、旱灾发生后,几乎都有名人、明星被曝出未能如数兑现所承诺的捐款额度。

【解读】慈善法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其中的一种情形即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承诺捐款却不兑现,今后可是要吃官司的。

三、逼捐是伸张正义?

【案例】在某次灾害发生后,某位互联网企业家的微博被网友围攻:“人家谁谁谁都捐了,你那么有钱,咋不捐呢?”

【解读】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如果人家没有这意愿,却非得逼迫人家捐,这就干涉了人家的自由。逼捐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一种暴力慈善。表面上看是想简单粗暴促使财富流向底层社会,貌似干的是伸张正义,力促“和谐”的善举。然而在诸多个体的无意识推动下,这种逼捐行为所带来的弥漫在网络和社会之间的戾气正撕裂着转型期中国的凝聚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背道而驰。消除这种戾气,为中国公益和慈善事业营造起良好的机制和风气,它才能继续健步往前走。

四、公募够不够资格?

【案例】2016年9月份之前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会,存在理事长和秘书长一人兼职的问题,是否可以按照《慈善法》的规定申领新的公募资格?

【解读】《慈善法》第二十六条对非公募的慈善组织和原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申领新公募资格都做出了规定。其中《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仅仅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申领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法定的理事会成员及利害关系人人数、理事长秘书长兼任情况、监事会组成情况、纳税情况、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诚信和违法情况等。但对于原来的公募基金会申请新公募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条件,仅仅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原公募基金会先获得慈善组织的资格认定后才能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就原公募基金会的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条件。而对于原公募基金会在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申请新公募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作者:转自:宿迁市红十字会
编辑:勐海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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