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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宣传案例:为好人撑腰
来源:  作者:转自:长安喀什  编辑:勐海县红十字会  日期:2023-09-11  点击率:20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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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都时常通过手机关注社会热点新闻,网上出现的“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话题,一直是网友热议的,很多人做了好事反被讹,让人心寒!一天,阿布都骑电动车去县城,在公路旁发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上。“扶不扶?扶起来,要是哪根骨头经不住动弹,受伤更严重怎么办?要是救助不力,会不会让我赔?要是扶了,人家赖上我,要我负责怎么办?扶啊!当然要扶!尊老爱幼可是传统美德,不扶你良心过得去吗?”尽管阿布都内心充满矛盾,最终还是战胜自己怕招事的不良心态,上前扶起老人,赶紧把他送到县医院。


 亮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和“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又被称为“好人条款”。“好人条款”是给好人撑腰的,决不允许“农夫和蛇”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上演,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且勇敢地去做好事,营造崇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良社会风气。

 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要回去。
 3.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处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直通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转自:长安喀什
编辑:勐海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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