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红十字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保证红十字会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转,提高机关的综合服务水平,根据《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节 副会长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单位的全面工作,监督检查各内设股室工作任务的落实。重大问题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紧急重要事项,专职副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经研究后及时向会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常务副会长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受常务副会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对常务副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外出期间,由专职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节 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汇总、起草综合性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公文,拟定单位工作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性会议及活动组织协调、会领导的活动安排和重要文稿起草;负责会领导决定事项以及布置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单位公文运转和综合性公文质量把关,机要文件、电报的传阅与保管,文件档案室的管理,印信的使用与保管,群众综合性来信来访处理等。
第四条 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密、统计工作、值班安排和后勤工作。
第五条 负责开展红十字宣传活动,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负责红十字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负责本会新闻报道、简报编发和大事记收整理等宣传工作。
第六条 负责县红十字会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队、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省、州、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培训,根据应急救护“五进”要求,组织开展全县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第七条 指导乡(镇)、部门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会员和志愿工作者队伍发展,负责志愿者管理、社区服务、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负责日常募捐和筹资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和各类人道主义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做好工作;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推动工作,负责造血肝细胞捐献、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推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 度
第一节 学习制度
第一条 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干部职工集体学习,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安排,如有紧急会议或重要文件精神需要传达的,可随时召集学习。
第二条 学习内容:政治理论,党的理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州、县的重要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市场经济、国家法律法规、科技文化知识、红十字会业务知识等。
第三条 每次集体学习前,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前收集有关学习资料,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组织学习,参加学习人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除统一组织的集体学习外,每名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利用协同办公平台、报刊、杂志和网络,认真进行自学,不断充实自己。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条 加强请示汇报,在工作过程中,对政策把握不准或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必须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得擅自表态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六条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既要职责分明,又要密切协作,办事不得拖拉,相互推诿。
第七条 干部职工要服从分工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有特殊、紧急任务需要加班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坚持到完成任务时方可休息。
第八条 办公室认真做好电话、传真和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登记和报告,积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若因报告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对照与州红十字会、县委签订的年度各项目标管理责任书,科学谋划,抓好落实。
第三节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纪律
(一)召开会议和组织集体活动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会议和活动的人员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
(二)会议期间严禁吸烟,手机关机或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
(三)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专心听讲,认真记录,不得交头接耳,私开小会,不得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四节 文件收发制度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发文件由办公室收发人员具体负责接收、登记、分发、传阅和归档。
第十三条 中央、省、州、县上级机关的来文要认真分类登记,各级秘密文件要认真清点、核对份数后,做好登记,送领导阅批。
第十四条 所有领导阅批的文件,按处理意见由收发人员分类后二次传送有关人员阅读。一般文件领导传阅完后归档;急件随送随阅随取,特急件直接送领导本人,如领导不在单位时,要用电话等通讯形式联系,按领导的需求办理,不准将特、急件随意放在领导办公室,以免耽误时间,贻误工作。
第十五条 健全纸质文件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对领导批示需由有关人员办理的文件、材料,要督促办理结果。对传出去的文件要及时收回,防止丢失。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平时要分类存放,定期转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装档。
第十六条 加强中央和省、州、县文件的保密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因文件收发不及时,给工作造成影响,或者保管不妥当,造成文件丢失,甚至发生失泄密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收发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节 廉政制度
第十八条 自觉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记党的宗旨,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遵纪守法,依法秉公办事,坚决杜绝办事拖拉、虚报浮夸、欺上瞒下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大操大办。
第二十二条 公务活动要轻车简从,尽量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不准接受馈赠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第六节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规范管理,体现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科级领导外出按照县委相关规定请假、报备,干部职工外出必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批准。外出时间及地点须向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节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工作日上、下班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登记,超过国家规定上下班时间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无请假手续未上班者视为旷工。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每月考勤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次月5日前在机关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年休假按规定严格执行,科级领导休假根据工作情况,按照县委相关规定报批,其他工作人员休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机关负责考勤登记的工作人员备案。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事假。干部职工因身体原因确需请病假的,3天以上的原则上提供医院证明及病历单等进行报批。干部职工因事确需请假的,有年休假的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年休假用完确需请假的按照规定提前报批,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干部职工下乡、出差、外出开会、学习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和按要求返回,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并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请(休)假,应由本人填写《马关县红十字会请(休)假条》,按照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备案后方为有效;除确有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不准事后请(补)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请假期满要销假,尚需再续假者,须向有关领导请示后续假。干部职工请(休)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副会长审批报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3天(含3天)以上由常务副会长审批报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按照干管权限,副会长因事因病请(休)假的,7天以内(含7天)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超过7天的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常务副会长请(休)假按照县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勤累计以一年为周期计算,干部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再进行考核,不再计发年终奖;工伤除外。干部职工一个月内事假超过3天(含3天)的,取消发放当月基础奖奖金;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年内公务员职级晋升;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进行考核。干部职工年内有旷工行为的,月旷工达2天(含2天)以上的,取消发放当月基础奖奖金;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足15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正确行使职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票据或报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有关重要活动的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 公务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原则上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财务票据经经办人核实后,由财务人员审核把关,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签列支。2000至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须事先请示分管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方可列支; 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事先经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列支,支出情况在班子会议上通报。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需通过对公账号支出。
第三十六条 在城区内产生的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直接结帐后按程序报销,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财务人员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差旅费严格按《马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马关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财行〔2017〕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出差须事先填写《马关县红十字会出差(下乡)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出差,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报《出差(下乡)审批表》的,出差结束的次日及时填报(节假日顺延)。审签好的《出差(下乡)审批表》由出差人员自行留存,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差旅费按季度填报,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送财务人员审核后报领导审批(节假日顺延),财务人员要根据财务情况予以兑现。机关干部职工到基层出差要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副会长、分管副会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本机关职工的工资、调资、年报等工作。
第九节 公务接待制度
第四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必须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一是严禁同城接待。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严禁接受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二是严禁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禁到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娱乐场所接待;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三是严禁超范围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四是严禁违规报销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将吃喝费用“化整为零”,一次超标准吃喝开多张发票,分次报销;严禁报销没有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接待费用。
第四十一条 凡因工作需要接待,事先须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方可落实接待。公务接待时,分管领导要安排人员认真落实就餐人员和就餐地点,并搞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接待费用实行财务人员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批列支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进行接待的,不予报销。
第十节 值班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县委值班规定,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人不到不走,情况不清不接,值班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安全防火防盗,做到勤检查、早预防、早发现、早汇报,处理好值班期间的事项,若玩忽职守,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节 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处理当班期间的有关事项,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紧急事件,知情者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领导要求、指示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知情者必须端正态度,积极主动,严格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者将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节 印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印章,由办公室文书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按程序用印,未经领导同意的,不得擅自用印。
第四十九条 县红十字会印章使用范围:县红十字会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发出的电报和函件,以县红十字会名义命名、表彰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奖状、荣誉证书;领导外出的介绍信以及经领导批准需用印章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用印审批手续
(一)县红十字会印章由分管领导签批使用。
(二)县红十字会干部职工对外联系有关事宜,需使用便函,以及签订有关合同、外发函件、报表等用印时,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印章,但要保留存根,以备查阅。
第五十一条 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公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未按以上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节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红十字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涉及红十字会工作的各种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按时间顺序保存并分类归案。
第五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档案室要随时保持清洁,要防火、防潮、防虫蛀,档案室内要有专用的档案柜,所有档案分类归档后要及时如柜。
第五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手续。
第十四节 救灾物资管理发放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县红十字会在县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灾物资,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
第六十四条 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灾区的灾情及需求,突出在第一时间向受灾中的易受损害群体实施无偿救助。
第六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应建立和完善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上报灾情及需求报告(表1)必须及时准确,应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当地救助情况,灾情报告要与县政府、县民政局的灾情统计核实并附媒体报道或影像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上报,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首期灾情报告不超过24小时。
第六十六条 物资救助包括实物调拨救助和拨款采购救助,拨款采购救助又包括上级采购救助和本级采购救助两种形式。
第六十七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发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六十八条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以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十九条 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印制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捐赠方名称。
第六十二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须两人以上,责任到人。供货单位要提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县红十字会应向县政府申请补助,也可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应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受益者选择标准以及救助标准,对所接收的物资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物资发放前,应将受益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张榜公示,分发时受益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
第七十二条 在特别紧急阶段,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可以特事特办,经指挥部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在发放群众急需物资时,如难以做到每位领取人签字,则其发放情况登记表至少应包含物资来源、发放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受益人数等基本信息,并至少有两名发放人员签字。
第七十三条 对于紧急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救灾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储备物资用于其他人道救助之用。
第七十四条 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对救灾物资在接收、发放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接收、分配救灾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所接收捐赠的物资,在物资分配/发放管理使用上,实行物资使用反馈机制,要求对捐赠物资分配/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反馈,进一步提高物资发放使用的透明度。
第七十七条 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物资,不得违犯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干部职工若有违反以上各项制度造成工作失误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年底按照《马关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马关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