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红十字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国内公务接待
第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在履行公务职责中,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接待事项。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事前审批、对口接待的原则。
(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领导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含相当职务人员),由主要领导主持接待,综合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后做好接待工作;
(二)国家、省有关单位和州红十字会处级领导,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面接待,综合办公室牵头、对口的科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三)红十字会系统及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由单位领导视情出面接待,对口的科室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范围、经费开支标准等规定。综合办公室严格把关禁止违规接待,凡是违规接待的,财务室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市红十字会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科室应当按照公函内容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筹资工作接待中确实无法取得公函的,可以凭我方邀请函、筹资工作方案及有关书面报批件等作为接待依据安排接待。
第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清单》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室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用车安排、接待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条 接待住宿安排在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酒店。接待对象自行结算住宿费用,回单位凭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用。
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
(一)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禁止提供烟酒。消费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接待对象按照规定向财务室交纳伙食费,财务室开具收据。
第二章 对外联络接待
第八条 接待外国红十字组织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的有关人员等,遵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238号)执行。
第九条 外宾接待由综合办公室、有关科室共同负责,有关领导出席。
第十条 外宾接待中仅涉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聘用的中方工作人员的,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单位领导视情出席。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经办人如实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按程序完成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严禁将多次公务接待费用打包合并报销或将一次接待费用拆分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餐饮发票、原始菜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卡刷卡凭条等。
第十三条 财务室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接待经费审核报销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
第十四条 财务室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审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审批地点外安排用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审批金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严禁无单接待或先接待后补单的行为,凡未按程序审批的接待一律视为私人行为,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需要出行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到达或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公务用车前往。
第十七条 凡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不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