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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预防食物中毒告知书
来源:禄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编辑:禄丰县  日期:2024-06-26  点击率:75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防范食物中毒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草乌、附子、附片等是毒性中药材,加工食用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擅自食用。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加工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个人不得聚众、邀约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及自制泡酒。
  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举办农村自办宴席10桌以上要在举办聚餐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村委会(社区)申报备案。采购食品原料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使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散装储藏酒等酒品,并且不得与甲醇、外用药酒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放,防止错提误饮。积极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风尚,不要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对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举办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各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提供、谁销售、谁负责”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农村自办宴席等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和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采用固态法生产加工白酒,不得采用固液法和液态法生产加工白酒。白酒生产经营者严禁购买、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专人专位管理存放,标贴明显标识,做好领用登记,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六、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不熟悉或有毒、霉烂、难以识别种类的野生菌类。对自己熟悉并确定为无毒的野生菌不得混合或凉拌食用,加工时一定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以避免所含成分与乙醇发生不良反应引起食物中毒。没有吃过的一定不要吃,不认识的一定不要吃,没有把握的一定不要吃。
  七、不食用野生动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谨防禽畜肉类食物中毒。
  八、消费者食用食物后,如果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
  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禄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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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禄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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