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公开,是指各股室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各种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本规定所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各股室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六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相关法规;
(二)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标有“内部资料”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信息的审查意见;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三)被授权人审批。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业务主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依法、准确、规范定密,熟悉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依法、及时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和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