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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临沧市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临沧市  日期:2023-05-15  点击率:46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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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厉行节约、科学调剂、明确事权、公开公正、管理监督的原则。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职能由办公室承担,明确会计、出纳2名财务工作人员。下设事业单位备灾救灾中心(应急救护培训中心、临沧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财务不单独核算,纳入市红十字会统一管理。各部室、中心不得单立账户,不允许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审批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机构。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红十字会职能任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本着实事求是,以及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经费支出事项。

(一)财政预算编制。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征求各部室、中心意见,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分管领导对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审核,提交执委会审定后,报请党组会研究决定,财政批复后执行。

(二)非财政资金预算编制。赈济救护部根据工作计划,征求各部室、中心意见,编制年度非财政经费预算,分管领导对年度非财政预算进行审核,提交执委会或党组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五条 财政预算批复和公开。严格按照预算公开工作规定的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限等相关要求,办公室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在市财政局要求的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执行

(一)各部室、中心要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编制项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各部室、中心用款进度:一季度末达20%,上半年达55%,三季度末达80%,11月末达95%;

(二)各部室、中心应提前一个月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安排,并在每月的执委会上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公室要按月通报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协调会议,与各部室、中心共同研究制定推进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预算调整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部室、中心不得随意改变经费的用途及支出规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支出的项目,按市财政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决算管理

(一)办公室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决算报表编制,确保预决算信息真实、完整。编制决算前,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与财政进行数据核对,核对一致后按要求编报。

(二)办公室要编报年度部门决算,上报财政;决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决算公开工作。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各部室、中心积极配合。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九条 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相关账户管理。

第十条 有预算外资金入账须提前书面通知办公室出纳进行记账,并按季度核对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采取先审批后支出的方式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一)经费审批权限

1.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支出事项由各部室、中心提出,办公室和赈济救护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审批;

2.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支出事项,由执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3.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1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经执委会会议研究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紧急情况下的资金支出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事后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党组会报告;

5.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愿办理,由分管领导向会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后续支出事宜,在执委会上通报;

6.涉及预算(或项目)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包括:工作方案和详细预算安排),可以分期使用,按支出签批程序办理,不重复上会研究。

(二)经费审批流程

1.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部室、中心填写《临沧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审批单》→会计审核支出项目及相关附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工作会领导签署意见;

2.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支出审批程序:由各部室、中心事前向执委会提交议题,经执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1万元以上支出审批程序:由各部室、中心事前报执委会研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紧急情况下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等情况的资金支出,紧急采购按现行机关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紧急资金下拨(或拨付)由各部室、中心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事后由各部室、中心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党组会报告;

5.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由赈济救护部报请分管业务和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经费请示实行一事一报。

7.拨付非财政预算资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资金由相关部室、中心印发《临沧市红十字会拨款通知书》,并作为经费支出审批附件;1万元以上的资金由相关部室、中心印发正式文件,并作为经费支出审批附件。

(三)可不经申请执行的支出事项

1.按月正常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

2.办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3.按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

4.按国家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临聘人员工资;

5.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6.每月零星开支2000元以下的支出事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坚持“谁开支、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

(一)各部室、中心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票据。

(二)会计负责对经费列支渠道、是否预算内支出和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经费报销凭证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部门经费支出进行把关,并在部室报送的《临沧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审批单》上签批意见,确保经费支出与业务工作计划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流程

经费支出,一般在业务工作开展结束一个月之内结算报销;会议、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收齐所需的各类票据清单,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

(一)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费用报销均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费用报销程序

1.报销金额在申请金额范围内的支出事项,按以下程序报销:经办人整理报销资料(规范票据及相关明细清单、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文件等)→经办人填写《临沧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审批单》→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2.报销金额超出原申请金额的,需重新办理经费审批手续,或者补充申请增加部分。

第十四条 支出报销管理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费应一次性结算,同一事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多次结算的,须由各部室、中心报经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到办公室办理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二)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

1.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办公室提供的经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核定单,呈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

2.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的市直机关有关工资项目含绩效管理奖、综治奖、未休年假报酬、医疗社会保险等由办公室按文件政策,编制相关表格,加盖公章,办理发放和缴交。

(二)公用经费管理

日常办公费、车辆运行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报刊费、物业管理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费用结算,按程序报批后支出。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管理

公务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及购置等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预算。因公出国额度总量控制由赈济救护部负责管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审批管理。

(一)公务出国经费报销管理。出国(境)开展工作交流活动,应按照外事办核定范围支出,出访人员回国办理报销手续应提供有关出国审批文件及外事办任务批件。

(二)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临沧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本单位发出邀请的要增加签到单)、《公务接待审批单》、《捐赠洽谈事项接待审批单位》、《公务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消费清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不予报销。

(三) 公务用车运维经费报销管理。

1.会办公室要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必须通过公车平台进行申请、审批和调度,严禁私自使用公务车辆。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支出运行费用,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管理制度。加油IC卡和高速公路ECT卡做到实名制,杜绝现金加油报销。公车维护保养应先申请后维修,定期结算费用,并按财务规定审核报销。

2.严格控制租车管理。各部室、中心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联系租赁车辆事宜,事后由用车部室、中心按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按照《临沧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前通过公务之家填写出差申请

(二)差旅费报销通过公务之家进行申请时应当上传会议或培训主办单位通知(或内工作通知)文件和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三)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到基层缴纳伙食费的补充规定》。到基层出差如使用接待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须按当地标准缴纳市内交通费,如未缴纳不再报销80元/天的市内交通补贴;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40元/次)。

第十八条 会议费报销管理

(一)举办会议要严格按照《临沧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前向党组会或执委会报会议方案(包括会议类别、经费预算),严控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突破预算。

(二)会议费由牵头部室、中心统一报销,应附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合同等凭证。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报销管理

(一)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按照《临沧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并参照会议费用报销程序报销培训费用。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参加上级机关、级综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与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培训或以会代训,不参加其他与业务无关部门组织的需自行承担食宿费用、培训费用的培训或以会代训。红十字会会、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委党校、直机关等举办的培训,通知有明确要求收取培训费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劳务费报销管理

邀请专家来会授课、评审等工作时,支付的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要严格执行《临沧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经办部室、中心应按规定制表,填写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和卡号,一律从单位账户支付打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临沧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合法凭证申请签批;项目竣工后应报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在职在编人员严格按照《临沧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聘用人员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临沧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的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援助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项目管理部室、中心建立项目资金台账(收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前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负责对所拨付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办公室凭《临沧市红十字会经费使用审批单》拨款。

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付(紧急救援除外),因公务需要借款时,应按批准的预算,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明确借款科目签批办理,不得出现“混账管理”。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办理核销。因公借款未按规定核销的,不得再借。所有借款必须于当年12月10日前结清,以减少跨年度挂账。多次催款未还的,上报分管领导,启动相关问责程序。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购置。红十字会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临沧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得超标或超出工作需要实施采购。

(一)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申报,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原因,规避报批程序,简化采购方式。

(二)对于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规定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实行分散采购的,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承办部室、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规范的采购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采购。

(三)实物购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登记与处置。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临沧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按规定进行资产出租、出借或处置后,要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和表格,送办公室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二)公共实物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室、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实物账,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费支出绩效管理。

(一)各部室、中心要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切实履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将责任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笔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编制下年度预算应填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年中对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和纠偏。办公室在下一年度对照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报经会领导同意后,要求相关部室、中心做出相应调整,部室、中心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三)红十字会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由办公室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后20日内在财政局要求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支出业务分析管理。办公室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各部室、中心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对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单位领导、执委会、党组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各部室、中心的各项经费支出列入年度内审范围,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审查。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办公室、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每年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立即整改。

第三十条 会机关各项财务支出,要合理合法,自觉接受级部门的各项财务检查。检查时,财务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如检查中涉及到各部室、中)支出的票据,由经办部室、中心负责人解释。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三十二条 所有收款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三十三条 票据类型。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十四条 票据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使用完后,由财务会计提出领购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购领新票据,同时交回票据存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五条 票据保管。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财务专用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工作。对应开具电子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应按要求开具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并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办公室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票据。

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存根核销清理登记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票据使用。使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财务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七条 票据销毁。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财务部门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作废核销清理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一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是指会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对已纳入《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九条 公务卡办理。公务卡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申办成功后,经办公室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和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公务卡使用。单次消费额度在0.5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0.5万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应该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各部室、中心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在结算目录和消费额度的范围内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公室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的,须填写《未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结算,并将其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

第四十一条 公务卡报销及还款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10个工作日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原因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说明情况后按程序报销。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要求填写报销单据,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费用报销程序报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室、中心相关人员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五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办公室保管。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四十九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十条 查阅会计档案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由具体的查阅部室、中心填写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凭工作函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三章 财务机构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为市红十字会财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部门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财务岗位。

(一)岗位分离。会计与出纳、会计与复核(或内审)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票章分管。出纳人员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及账簿登记,开具票据;会计人员负责票据申领、保管、使用登记,并按时年检。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付款需双人盖章。

第五十三条 财政资金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捐赠资金、会费等收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会领导监督交接。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到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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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临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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