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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开远市  日期:2023-09-21  点击率: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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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重点,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道救助是党和政府社会救助渠道的补充。本办法针对的人道救助是指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人道救助工作的原则:

(一)遵循救急救难,及时有效;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人道救助。

(二)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优先救助。

(三)人道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实行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进行救助。

第四条人道救助款物的来源:

(一)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的社会捐赠。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专项救助资金。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救助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与救助条件。凡具有开远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患者。因罹患重大疾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已报支部分或其他部门救济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低收入家庭。

(二)突发事件受害者。因自然灾害,火灾,找不到责任人的事故、意外事件突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因家长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困难,不能继续上学的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高中生和大学生。

(四)红十字会认定由于人道因素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一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时,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等人群,个人承担费用30001万元(含1万元),救助资金500元;个人承担费用12万元(含2万元),救助资金1000元。适用于五类人群

个人承担费用50001万元(含1万元),救助资金500元;个人承担费用12万元(含2万元),救助资金1000适用于一般人群

个人承担费用2—4万元(含4万元),救助资金为个人承担部分7%,救助资金1400—2800元。适用于五类人群和一般人群

个人承担费用4—6万元(含5万元),救助资金为个人承担部分9%,救助资金3600-5400元。适用于五类人群和一般人群

个人承担费用6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00元。

救助资金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以元为单位。本年度救助资金不足时,按实际余额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为1000—3000元。

(三)贫困学生根据情况,及时给予救助。普通高中1000/年;大学1000—3000/年;特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救助金额;固定捐赠对象根据捐赠人意愿决定。

(四)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政府临时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五)受捐赠人委托进行定向救助的,救助资金物资和方式方法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捐赠协议执行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开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导致家庭贫困原因以及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救助情况,并由村委会、社区盖章证明情况属实)。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原件、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院病案室盖章)、医疗票据复印件和医保部门报销结算单、医疗救助发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如有低保证、残疾证或困难情况相关的媒体报道可提供复印件。

(六)申请人账户信息(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注明开户人姓名、开户行详细名称、账户号码、联系电话)。

第八条 救助审核。《开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初审后提交至市红十字会。

第九条 救助审批。申请材料经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提交会领导班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条 救助金发放。救助款由市红十字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适时进行电话或入户回访。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本办法由开远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21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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