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官渡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十字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十字会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管理、接收捐赠款物管理及其他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规则开展财务活动,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财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财务负责人协助常务副会长领导区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分管领导为财务审核人,综合科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综合科作为区红十字会主管财务机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区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做好会计核算。
第七条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审核日常业务开支;
(三)依法设置总账、明细账,并按财务工作规范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资金收支、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等核算;
(四)做好会计稽核工作,根据收支财务计划和财会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核算科目、核对账务,做到账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五)编制单位预决算、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经领导审核,及时报送各相关单位;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纳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款项支付工作;
(二)依法设置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三)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对费用报销凭证进行逐一审核,每笔收付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有完备的审批程序。需要提供附件的,要向报销人索取所有附件;
(四)妥善保管收费票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严格按顺序号签收支票;
(五)月末,应编制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移交会计;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人员要及时做好各项公务费用的收款结算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管理
区红十字会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坚持实事求是、急事优先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一)预算编制。除社会捐款以外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财政预算批复和公开。财务部门在区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栏目公开部门预算。
(三)预算执行。各部门要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编制项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由财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用款进度:一季度末达30%,二季度末达60%,三季度末达80%,11 月末达100%;每季度综合科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通报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四)支出预算根据区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与日常开支状况编制。同时,各科室应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部门支出预算。
(五)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审批,并完善区政府审批流程。
第九条 决算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编报年度部门决算,并审核上报区财政局;决算批复后,并在规定时限做好决算公开工作。
(二)区红十字会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要单独设账核算,不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区红十字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执行区财政局和上级红十字会下达的各项收支计划,完善收支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
(二)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收支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国家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坐支”现金、“收支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为维护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捐赠支出、会费支出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捐赠收入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及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申请及报销程序
区红十字会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经费等资金使用、开支审批管理,一律报经区红十字会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生效。
(一)经费申请。1000元以下支出需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出,填写《官渡区红十字会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支出。开支金额大于5000元(含5000元)除上级部门发放的工资、奖金、补助外,经区红十字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并由“保管验收人”或“证明人”签认后,送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审批签署后方可由财务人员办理报销。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业务开支须在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差旅费、过路(桥)费、长途出差油耗费等特种事务费在事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各种事务费用,当年发生当年办理,不得跨年度报销。同时,报销人必须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财务要按程序给予报销。
(一)综合科应按区红十字会在编工作人员现行工资标准,编制年度工资预算,报区人社局及区财政局审批。
(二)区红十字会在编人员工资、津补贴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严格参照区属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超过个人所得税上缴标准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区红十字会在编人员的社会保障开支按照市、区人社局有关文件进行办理,单位应缴纳部分严格按照其标准执行,个人应缴纳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减。
(四)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经官渡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签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综合科按审批要求核报。
(五)区红十字会临时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的工资,按照区人社局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区红十字会员工外出参加教育学习培训,需由分管领导根据有关部门教育培训通知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训,报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外出参加学习培训。
(二)区红十字会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必须根据考察培训通知所列的费用额度进行报销,经分管领导签认,报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出差返回须在7日内报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应说明理由。
(四)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应坚持“热情周到、有利工作、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二)公务接待应事前填报《官渡区红十字会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500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须报官渡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审批。在外临时性接待应在事前请示主要领导同意,事后补报审批表。
(三)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官渡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务接待费管理的通知》(官财字〔2017〕102号)有关接待费管理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一)区红十字会承办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区相关标准执行,控制和压缩会务保障人员与时间。
(二)区红十字会各科(室)承办的各项会议,应提前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并填写《官渡区红十字会会议开支审批单》报官渡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一)各科(室)日常工作需要印刷的材料,原则上在单位打印,批量大,要求高,确需外送印制的,应当请示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着节约环保的要求,严格控制文件复印的数量和范围,文件的复印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不得复印。
(一)区红十字会办公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执行。
(二)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报有关上级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设备购回后,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律按国家规定管理。区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综合科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非低值易耗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分类入账,建立账、物、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按类登记总账、明细账、实物账和卡片,保证做到各使用部门的卡片与管理人员的实物账相符,管理人员的实物账与会计人员的总账、明细账相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人事调离前需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归还手续,无归还手续不给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末由综合科会同财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核实清楚、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区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各科室不得随意丢弃已损坏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二十八条 所有收款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账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条 区红十字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均须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本单位人员因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应事先征得单位会计人员的同意并协助查阅,不得擅自任意查阅。
第三十二条 档案资料不得外借,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均按相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涉及大额开支项目需上会共同决策。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对经费支出报销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手续完整性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报销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和补办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加强经济核算,对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执行财经政策、财经纪律等方面,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计稽核制度,完善各项审核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事前监督职能,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 把财务监督和检查,全面纳入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财务监督和检查规范化、常态化、深入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按照本单位内审制度进行检查,接受区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