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红十字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在本单位内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并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红十字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含义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动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意义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系统中,各部室、中心和具体执行者全部参与其中,通过沟通的方式,将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各种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的基本内容确定下来,在持续不断沟通的前提下,各部室、中心之间,上下级之间通过协作、协调,为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共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从而实现单位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目的
1.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统一和规范地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保证和促进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单位绩效的整体改进。通过绩效评估、绩效分析,提出影响绩效的根本性问题,形成绩效改进措施,通过绩效沟通辅导和绩效激励等手段,提高单位决策者的系统思考能力和系统执行能力,推动单位整体绩效的迅速提高。
2.本制度旨在建立单位统一的绩效管理体系。通过设定针对性的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客观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可以充分反映本单位工作业绩,从而促进部室、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配置,并进一步激发各部室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逐步促进单位整体业绩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动用
1.了解本单位各部室、中心当年预算的编制情况;
2.了解本单位各部室、中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3.指导部室、中心合理的配置财力资源;
4.为本单位的决策、规划提供依据;
5.为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基础信息。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目标
1.通过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目标管理,保证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提高整体运行能力。
2.通过绩效考核帮助每个职工提升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力,实现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与辉煌,同时建立适应单位发展战略的人力资源队伍。
3.依靠制度性的规范与约束,建立起自我激励、自我约束、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4.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促进单位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团队氛围,增强凝聚力。
5.通过对各部室、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促进其实现业绩的改善与提升。
第二章 预算管理与编制
第六条 本单位筹资与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1.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2.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3.根据各部室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4.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室配合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1.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财力、科学编制、围绕中心、保障重点、严格依法、约束有力、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2.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安排专项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专项性支出要与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州委、政府工作部署相统一、与州本级财力相适应。
3.将所有项目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大力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对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筹资与财务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和指导本单位各部室编制部门预算、预算绩效说明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上报工作;
3.具体组织本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4.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本单位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5.负责组织、指导各部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6.负责审查各部室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7.组织对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8.负责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