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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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作者:
编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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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