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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红十字会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晋宁区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晋宁县  日期:2026-06-30  点击率:1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晋宁区红十字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防范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本单位行政公章、党组织印章;

(二)其他经本单位认定需要管理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遵循“严格审批、规范使用、安全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办公室是印章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公章、党组印章的统一刻制、发放、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一)因机构设立或变更需刻制印章的,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凭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统一办理。

(二)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私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新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日期、保管部门及保管人。旧印章同时作废。

第七条 因机构撤销、名称变更或因磨损等原因需要废止的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由办公室负责收回、登记造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废止的印章应严格封存或按有关规定销毁,销毁工作须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科室共同执行,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与交接

第八条 印章必须指定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正式在编人员专人保管。原则上:

(一)本单位行政公章、党组织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二)领导签名章由领导指定办公室人员或本人保管。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将印章存放于保险柜或带锁的牢固柜屉中,随用随取,用毕立即收回锁好。

(二)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经主要领导批准,由保管人全程监印。

(三)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或空白合同上用印。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外出时,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将印章移交指定的代管人。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或长期离职时,必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并经相关领导监交。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与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所有用印均需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上详细登记,包括用印日期、事由、文件名称、用印单位(科室)、用印人、批准人、批准时间等。

第十二条 用印审批权限:

(一)使用本单位印章:

1. 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决定,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等,须经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2. 一般性业务公文、报表、介绍信、证明等日常事务,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3. 常规性、格式化的报表等,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用印。

(二)使用领导签名章:须经该领导本人书面同意或授权。

   

第十三条 用印流程:

1. 申请: 用印科室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并附上需用印的文件材料,按审批权限报请领导审批。

2. 审核: 印章保管人核对《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签字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内容与《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事由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规定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3. 用印: 审核无误后,用印人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上登记,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印章,要求清晰、端正、骑年盖月。

4. 归档: 用印完毕后,《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由办公室统一留存,定期归档。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用印人对印章的使用和安全负直接责任。相关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刻制、更换印章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印章或为他人提供印章的;

(三)在空白凭证上用印,或丢失印章、泄露用印内容的;

(四)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印章被盗用、伪造的;

(五)其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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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晋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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