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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晋宁县  日期:2024-05-13  点击率:6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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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关键字:

    为进一步完善区红十字会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晋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单位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有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原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3.单位重要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4.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5.涉及单位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6.涉及单位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事变动等事项;

9.单位职工年度评比奖惩等事项;

10.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红十字志愿者招募;

4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安排、部署、制定等内容;

2.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2.涉及救护培训大宗物资采购及资金使用;

3.涉及扶贫救灾和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根据单位人员少且党员少的实际,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制,会前会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通过行政办公会、干部职工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其他涉及全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三重一大”事项,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按照《晋宁县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法》操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行政办公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筹)。出席干部职工会的人员为全体干部职工。同时,向全体党员通报决策事项。

(三)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单位行政办公会、干部职工会议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或者经单位职工讨论提出的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单位主要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研究制定单位工作方案等应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备会上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秘书长或科室负责人负责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干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单位各职工意见或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四)管理与监督

1.研究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联系纪工委,可视情况邀请负责的纪工委人员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经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知联系纪工委,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时向联系纪工委或相关部门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五)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单位干部职工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单位任何干部职工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整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实施办法由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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