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和《昆明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区红十字会登记注册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公益活动。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区红十字会登记注册,热心红十字事业,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是指在区红十字会登记注册,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在区红十字会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红十字志愿服务场所和服务对象,并能长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单位、社区街道、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红十字七项原则及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应积极向区人民政府协调,将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应与区文明办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区红十字会应当在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成立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十字志工委”),在区红十字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激励。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负责人承担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组织、行业红十字会要明确红十字工作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同时,积极参与区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1),在区红十字会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申请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的,应当征得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通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具有以下基本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等条件,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或保障;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可以要求红十字组织对其个人资料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具有以下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无偿志愿提供人道服务;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的公信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志、标识,妥善保管志愿服务的设备、物资、信息平台账号和密码;不得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其它危害公信力的行为;学习和掌握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知识与技能,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可向区红十字会申请办理志愿者转出(入)手续,以及服务时间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
第十二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区红十字会将注销其红十字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
(三)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四)非法使用红十字标志(标识);
(五)其不当行为损害红十字形象和声誉;
(六)向区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成立的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红十字志愿者;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四)有明确的志愿服务项目或志愿服务领域。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的注册
(一)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附件2)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负责人登记表》(附件3),提交团队志愿者名单、团队管理章程;
(二)区红十字会对申请团队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文件形式确认志愿服务团队成立、服务领域、负责人等,纳入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注册记录,并报上级红十字志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通过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时、服务效果和表彰奖励情况;
(四)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策划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五)妥善筹备、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和物资;
(六)宣传红十字精神,倡导志愿服务理念;
(七)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的管理
(一)区红十字会适时指导成立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心理救援、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健康关怀、社区服务、人道精神传播、人道服务等领域的,具有红十字特征和晋宁特色的志愿服务团队。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实行队长负责制,由队内推选产生;区红十字会业务负责人任指导员,共同负责团队志愿服务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运行。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红十字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处分,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
(四)志愿者人数不足以致不能开展正常服务活动;
(五)连续一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六)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标识);
(七)从事有损红十字形象和声誉活动。
第五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成立的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宣传阵地,能够传播红十字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
(二)支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三)能够吸引一批红十字志愿者或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长期有组织地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的注册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注册申请表》(附件4),向区红十字会申报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
(二)区红十字会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红十字会以文件形式确认志愿服务基地成立、负责人等,发给志愿服务基地标牌,纳入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注册记录。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的职责
(一)招募、登记未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的红十字志愿者;
(二)对前来服务的红十字志愿者进行红十字知识基础培训和志愿服务所需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通过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红十字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时、服务效果和表彰奖励情况;
(四)妥善管理和使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和物资;
(五)宣传红十字精神,倡导志愿服务理念。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的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二)区红十字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每三年复核一次,对符合志愿服务基地条件的继续确认,对不符合志愿服务基地条件的,撤销称号,收回授牌。
第六章 活动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可以向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基地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基地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及服务内容等,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
(三)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志愿服务;
(四)为应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境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应在每次活动开展5个工作日前,向区红十字会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备案。参与临时或紧急救援等志愿服务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可事后按有关程序补报备案。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应用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志愿者服务记录的管理,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信息化。
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方案准备、图片、总结等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每年底将本年度志愿服务总结和次年志愿服务计划报区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应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筹措志愿服务经费,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推行志愿服务项目化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公开征集志愿服务项目,吸引社会募集资金支持,确定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逐步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和常态化水平。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九条 区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基础培训是指所有红十字志愿者都必须接受的培训,其内容包括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知识技能和志愿者安全基础培训等。区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开展基础培训。
专业培训是根据志愿者选择参与的服务领域对志愿者进行专项培训。区红十字会根据需求不定期的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志愿者团队也可开展培训。
骨干培训是为了培训骨干,提升志愿者的素质和技能进行的一系列培训。骨干培训由区红十字会组织或推荐参加上级举办的骨干培训。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星级志愿者、终身志愿者的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
区红十字会每年10月份开展推荐评选星级志愿者活动。每5年表彰一次优秀志愿服务集体与个人。
第三十一条 探索红十字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得到红十字会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红十字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据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的志愿服务记录,为红十字志愿者出具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的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纠纷,参照《昆明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2.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
3.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负责人登记表
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注册申请表
附件1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登记号:
姓名: |
国籍: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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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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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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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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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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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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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教育程度: |
志愿服务项目
□应急救援 □遗体捐献 □筹资劝募 □乡村 |
□卫生关怀 □宣传无偿献血 □红十字青少年 □其他 |
□人道救助 □宣传预防艾滋病 □社区服务 |
□捐献造血干细胞 □红十字精神传播 □海外服务 |
志愿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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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
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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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
周六 |
周日 |
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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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志愿者誓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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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志愿者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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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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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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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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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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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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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队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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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项目或服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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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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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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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红十字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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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负责人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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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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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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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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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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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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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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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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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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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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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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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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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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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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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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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复印件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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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注册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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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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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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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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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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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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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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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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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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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红十字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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