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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仓储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4-05-24  点击率:4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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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救助物资仓储管理,促进物资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普洱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由上级红十字会分配、本级红十字会采购、社会各界捐赠或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分配的用于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的各种物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城县各级红十字会。

第四条物资接收依据为上级红十字会物资分配通知、本级红十字会物资采购合同、捐赠协议(捐赠意向函)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物资分配通知。接收社会捐赠物资时,要由捐赠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采购发票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收到物资接收信息并报分管领导确认后,及时联系供货方,了解物资生产、质量、包装、物流等情况,初步核对有关单据。根据物资特性和仓库情况合理规划储存场地和货位。物资到达后,由仓库管理员接引卸车,物资要按品名、规格、批次分别堆放,并做好标记。未能及时入库的物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物资卸车后,由仓库管理、财务人员与物资承运方(送货人员)共同检验物资。

(一)物资数量检验。根据物资接收依据清点物资数量,以包(箱)计件的物资,应清查每包(箱)内物资件数,件数短少的,按实收数量验收。县红会原则上只接收成件、成套、批量的物资,对于不能提供价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的物资,不开具捐赠发票、不纳入募捐专用会计账目管理,但纳入仓库台账管理。

(二)物资外观检验。对物资外观、规格尺寸、包装质量和标志标识等进行检验。

(三)物资质量检验。结合厂家提供的物资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检查包装箱内物资是否与单据相符,有无损坏、霉变、受潮、漏装、错装、以次充好、过期等质量问题。接收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规定,要保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半年以上保质期,食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保质期。

第六条仓库管理员应认真验核物资有关单据、凭证等资料,保证资料和实物相符后填写《物资验收入库单》(附件1)并编号。《物资验收入库单》需经仓库管理员、财务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依次签字确认后,物资方可入库。

第七条仓库管理员要保持仓库整洁,仓储设施设备摆放整齐,做到不渗不漏,门窗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满足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日常使用需求。仓库内放置《物资出入库登记簿》(附件4)等物资管理台账。

第八条仓库管理员应按时对库存物资进行盘存清点,实行“一季一清点”“半年一核查”“一年一盘点”的要求,分别填写《物资季度清点表》(附件5)、《物资半年核查表》(附件6)、《物资年度清查核算表》(附件7),经仓库管理员、财务人员、单位分管领导依次签字后存档,对储存年限较长、质量下降、影响正常使用和受损的物资,应提出预警或更新建议。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物资出库以物资调拨通知单为依据。如有必要,可视情况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可先行出库,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十条物资出库时,仓库管理员根据物资出库依据填写《物资出库单》(附件2)并编号。《物资出库单》需经仓库管理员、财务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依次签字确认后,物资方可出库。仓库管理员需与物资接收人(承运人员)共同清点物资数量,当面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仓储物资出现非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变质、损毁、污染、过期等现象,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若物资确属无法使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报损处理,填写《物资报损处置出库单》(附件3)并编号。

第十二条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仓库管理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收回《物资收据》,30个工作日内收回《物资发放登记表》(或《药品使用登记表》)和《物资执行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定期对有关物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发生,工作人员应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切实保障人身、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对仓库日常运行、物资储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状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日常检查由仓库管理员负责,每月检查一次仓库和物资情况,重点检查仓库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门窗、门锁是否严密完好,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质要求,物资外表、包装情况是否完好,有无受潮、虫蛀、鼠咬、损坏等情况,填写《物资仓库月度检查登记表》(附件8)。

(二)定期检查由财务负责,每季度对物资保管和仓储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仓库、物资、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仓库保管员日常工作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填写《物资仓库季度检查登记表》(附件9)。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江城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物资验收入库单

2.物资出库单

3.物资报损处置出库单

4.物资出入库登记簿

5.物资季度清点表

6.物资半年核查表

7.物资年度清查核算表

8.物资仓库月度检查登记表

9.物资仓库季度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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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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