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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红十字会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会泽县  日期:2023-09-19  点击率:2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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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泽 县 红 十 字 会 文 件

会红发〔2020] 12 号


关于印发《会泽县红十字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红十字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团结协作能力,建立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创社会满意红十字会的工作目标,经 2020315日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中共会泽县红十字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会泽县红十字会执委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泽县红十字会

2020315

会泽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2020315日印发

(共印10份)


中共会泽县红十字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县红十字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党组的意见、决定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股所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研究决定县红十字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红十字事业发展全局的改革方案;红十字会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年度经费预决算、年度行政工作计划,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研究决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人员编制,以及内部岗位的设置与变动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保密等工作,以及理事会及其执委会、监事会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录用、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有关重要的年度综合考核、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九)研究决定县级财政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含物资)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支出事项;政府采购 1 万元(含 1万元) 以上支出事项。

(十)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不是党组成员的执委会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党组可指定与议题有关的部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

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也可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

第七条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所研究议题涉及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必须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前要向县纪委派驻卫健局纪检组报告,请纪检组领导参会指导。

第九条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或相关部室根据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收集、通知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 1-2 天通知出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议题、相关背景材料)送达出席人员,议题汇报人应提前作好准备。各与会人员要事先认真熟悉材料,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会议材料因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十条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几个科室的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凡提交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问题,人事负责人应事先认真考察,撰写考察材料,并提前与纪委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研究议题时,原则上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作主要汇报,分管领导可作扼要补充。与会党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再进行表决。如遇重大问题发生激烈争议,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复议后再提交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和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都需记录在案。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 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 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规范翔实,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 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形式、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基本要素,并详细记录每个与会人员对各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分送各党组成员,必要时印发相关科室执行,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党组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需经会党组书记同意,重新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机关党支部牵头,办公室配合,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凡涉及党组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人事任免、奖惩和重大经济利益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党组会议的内容,除会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违反规则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有关重大事项未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擅自做出决定或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的;

(二)会议进行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议事、逐项表决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事后又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讨论中搞无原则纠缠,破坏班子团结,影响集体表决的;

(五)拒不服从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未遵守保密纪律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七)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恶意篡改、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

第十九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为保证县红十字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提高议事效率,增强团结协作能力,推动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会泽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通过全体执委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单位重要事项,其议事范围是县红十字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包括:

(一)围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会长交办事项、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县红十字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红十字事业发展全局的改革方案等重要工作部署;红十字会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重要项目建设;年度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年度行政工作计划,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灾、救助工作,审定救灾、救助款物分配计划和救灾、救助项目实施意见。

(四)讨论研究报请上级批示的重要行政事项。

(五)定期检查分析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六)听取各科(室)重点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各科(室)和县直团体会员单位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七)评选推荐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研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事宜。

(九)讨论决定授予名誉会员和成立专门委员会等事宜。

(十)研究会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执委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议事原则

执委会议重要问题议事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二)坚持“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的原则。必须根据常务理事会、会党组的决定和会长的要求,集中精力谋划和决策红十字会工作中具有全局意义或重要影响的大事,特别是关系到全县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对事业高度负责的原则。执委会成员在研究讨论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时,要本着对红十字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会议议题一般由科(室)提出,交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领导提意见,呈报执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提请执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即将上会研究的议题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汇总呈报常务副会长,并由常务副会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对重要议题,常务副会长在会前与班子成员先行沟通,如在沟通中出现较大分歧,应继续研究协商,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内容要清楚,分析要到位,重点

要突出;涉及几个科(室)工作的议题,牵头科(室)应事先经  过充分沟通、协商和酝酿,并取得一致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  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诸种方案,并事  先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提交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呈常务副会长,根据常务副会长的要求分送相关人员传阅,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在执委会议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内容,除临时召集外。

四、会议的召开

执委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一)执委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任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执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执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三)除讨论特定议题外,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

(四)执委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与质量。

五、议事和决策程序

执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一)按会议议程逐一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科(室)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科(室) 负责人作补充汇报。执委会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者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二)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讨论仍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报告会长,请求裁决。

(四)执委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

六、会议纪律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其他同志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会议决定  需要向有关科(室)和人员通报的,经常务副会长同意,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通报。

(二)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执委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事项,会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前、事后应及时向会议报告,并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会议的决定为准。

(三)会议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四)实行候会制度。参加专题讨论的列席人员,应按会党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及时到会。

(五)参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参会。为保证与会人员集中精力讨论问题,会议期间除了紧急事务外,不得另行接待处理其他事务。

(六)会议由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以作查考依据。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七、落实、督办和反馈

(一)会议确定的贯彻落实意见或决定,按科(室)分工协作,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

(二)明确由科(室)负责执行的事项,一般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传达和催办,相关科(室)应按会议决定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常务副会长报告。

(三)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会长,由谁报告和以何种方式报告由常务副会长决定。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办事程序若干规定

为加强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理顺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各科(室) 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科(室)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尽职尽责办理,不得扯皮、推诿;如确属于无法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先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凡涉及几个科(室)的事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其他科(室)商量解决。经商量未能解决的,视问题的性质,提交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提交执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对基层会员单位等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是签订过协议、合同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协议、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双方应提前协商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并报告联系的科(室),由联系的科(室)报告、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视情况处置;凡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及时请示、报告分管领导研究解决;凡领导批示落实的事项,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执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视情况由

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科(室),各科(室)按照会议决议抓好落实。

第五条严格实行公文办理制度

(一)以县红十字会名义对外报送的文件、材料,须经分管会领导审阅后再报,特别重要的必须经会长审阅后才能报出,各科(室)不得擅自以县红十字会名义对外报送文件、材料。紧急情况下  须电话请示,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对外宣传(含涉外宣传)性质的文字(图片)材料,由分管宣传负责人审阅把关。

(二)机关各科(室)收到上级机关直接寄来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政策性较强的其他文件,须先交办公室登记、送阅,有关科(室)需要急办的文件,可办理借阅手续或领取复印件(指可复印的文件),先行准备,待会领导批示后及时办理。

(三)机关各科(室)以会名义起草的文件由科(室)负责拟稿后,送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领导签发,重要文件资料由会长签发。以县红十字会名义发文的原件应交办公室存档。

(四)公文收办程序:收文(办公室)→登记(办公室)→提出公文处理意见(办公室主任)→送领导阅处(相关领导)→交办(办公室)→办理(相关领导或科室)→送回存档(办公室)。

第六条 严格实行印章管理制度。单位党组公章由党组书记指定办公室主任管理,行政公章由常务副会长指定办公室主任管理,如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公章由专职副监事长管理,存放公章的柜子原则上锁。公章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县红十字会名义对外发送的文件、材料、信、函、证明、合同等重要材料需要盖公章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领导同意签字用印。因工作需要带公章外出使用,必须进行跟踪管理,原则上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需两人以上同时前往。

第七条 新闻单位和记者来会采访,统一由负责宣传的同志

归口接待、安排,其他科(室)不得随意接待、安排和提供材料。  新闻单位和记者提出采访领导的要求时,事先要及时请示报告,经领导同意后再答复是否接受采访。

第八条 建立会议、活动和培训报批制度。各科(室)牵头组织召开涉及全会的各种会议和举办活动、业务培训班,原则上须有计划安排。若按计划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培训班,应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场地、经费预算、会议和培训及活动的文件资料等),并提前一周向领导报告筹备情况,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凡年初没有计划安排的,一般不得随意组织,特殊情况须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及培训班的,应提前一周时间请示,经领导批准或执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行组织。

第九条 各种会议、培训的会务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按计划牵头召开的会议、培训(含上级红十字会委托承办的会议、培训),实施方案经执委会议研究、党组同意后,及时做好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交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会议和培训场所、安排食宿、经费结算等)。

第十条 严格实行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制度办公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和传真机及其耗材,电话机、办公桌椅、文印室耗材、笔墨纸张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管理。由有需求的科(室)提出申请(说明需求理由)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购买申请单报批。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由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待手续完备后采购。办公用品购买后,所有领用人员需签字确认,由办公室造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印制宣传和培训资料(含会议文件汇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需要在外印制宣传、培训资料,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待手续办结后),将定稿(并校对无误后)的资料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承印企业,并签订合同,办理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机关各科(室) 按资产管理规定,由办公室财务指定专人对本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电脑<含手提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移动硬盘、办公桌椅、保险柜等)进行造册登记,每半年对各科(室)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机关有人员调出、退休时,要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由当事人员移交使用的固定资产;各科(室)如有需要报废的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各科(室)不得随意丢弃已损坏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先经财务人员进行资产登记,再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重要电话记录制度。机关各科(室)对上级红十字会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要认真记录,根据通知事项,提出落实意见或建议,并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出差(下乡)管理制度。干部职工到县内下乡或县外出差、开会,离岗前须填报出差(下乡)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差(下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差旅费(下乡补助),并视同旷工处理。常务副会长出差,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告知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二)上级所发的密级文件,传阅人和办理人必须妥善保管,严防意外泄密和他人窃密,个人必须守口如瓶,事情办理结束后必须及时返还办公室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清退;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指派专人按保密主管部门的销毁程序办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含有密级内容的载体出售或处理。

(三)党组会议、执委会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情况等,在未解密之前,严禁泄密。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内部事务、财务情况等秘密,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密,不得讨论、议论,更不能泄密。

(四)加强计算机应用各个环节的保密。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规定,禁止涉密机器设备连接互联网和无关人员随意使用涉密机器设备。涉密机器设备需要送出维修时,必须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或采取有效防泄密措施后,才能送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建立完善计算机使用制度、启用信息源口令、用户标识管理、信息介质管理等制度,使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有章可循。如发现网络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五)一经发现泄密现象,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责任人属县管干部的按干管权限报请上级严肃处理,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的由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办公室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会泽县红十字会事务办理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事由

事务办理

详细说明

办公室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审批人意见

  

会泽县红十字会出差(下乡)审批单

年  月   日

姓    名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审核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

  

会泽县红十字会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红十字会工作的请示、报告程序和内容,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作高效运转,防止重要事项的延办、漏办和误办,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超越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或越权处理,贻误时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及时进行请示、报告:

(一)县内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红十字基金会、省、市红十字会及其科(室)下达的会议通知或要求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会议通知和要求办理的事项。

(四)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救灾、救助、救护物资设备的采购和分配。

(五)灾后重建项目、扶贫援助项目的选点定点和项目资金的确定。

(六)对外合作引进项目和资金情况,项目实施意见。

(七)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上级红十字会以及国际红十字组织(含国际非政府组织)来会泽考察、检查项目工作。

(九)涉及机关自身建设、业务工作和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各科(室)重要工作进展、办结情况和对某项重要工作的安排、建议

(十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出差、开会, 以及休假。

(十二)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即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 再由科(室)负责人向领导请示、报告。机关重要部署、开展重要活动、重大经费开支、人事调整等必须向会长请示报告。向会长请示、报告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未经常务副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向会长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职责范围的工作,凡属以县红十字会名义报出的或较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涉及重大问题或全局性的工作,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常务副会长请示、报告,由常务副会长决定是否提请执委会议、党组会议讨论。

第五条 对上级红十字会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或口头指  示,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再由分管的会领导向常务副会长请示、报告。

第六条 对领导安排、交办的工作,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由秘书长或办公室督办,并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第七条 请示、报告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因条件限制的一般性请示、报告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及时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情况。各科(室)参加重要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除按规定级别有保密性质外,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学习制度

为保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和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打造学习型班子,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适应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干部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年组织学习不少于4次,每次0.5-2 天。具体学习时间由党建专职负责人拟定后报党组书记确定。

(二)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重要会议文件、重大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重要讲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时事政治、科技、教育、法律法规等知识;上级红十字会重要工作部署及政策法规,具体学习内容由党组按照县委和县委宣传部的要求,结合红十字会实际统筹安排。

(三)学习方法:采取自学和集中学相结合、读书与辅导相结合、专题发言和交流发言相结合、专题研讨与工作调研相结合的方法。

(四)学习组织:集中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或党组书记委

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集中学习篇目由办公室根据县委的要求及党组书记的意见具体安排后,提前3天通知中心组学习成员。参加人员除党组成员外,其他在职党员和非党员干部职工是否列席参加,由党组根据学习内容决定。

(五)监督检查:党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并报办公室;参加学习人员要认真做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党组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学习笔记。

二、党支部学习制度

(一)学习计划:党支部每年制订一次学习计划(含党课教育),每季度作一次学习内容(含党课教育)的具体安排,有序开展个人学习活动。

(二)学习时间:每月至少安排 1 次学习(含党课教育),每

次学习不少于2个学时,一般应安排在周一上午进行。

(三)学习内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时事政治等。具体学习内容由党支部按照党组和县直机关工委的要求统筹安排。

(四)学习方法: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每月组织不少于 1 次的集中学习(含党课教育);每季度安排 1—2 次自学,自学方法由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决定。集中学习和自学,党支部要有记录,党员要做学习笔记。

(五)学习组织:党员学习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入 党积极分子参加。

(六)监督检查:党员集中学习(含党课教育)实行考勤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采取自学等方式进行补课;党支部的学习记录每年调阅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审阅,并提供上级党组织检查;党员学习笔记每半年检查一次,由支部书记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三、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周一上午以例会的形式组织学习。

(二)学习内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时事政治、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有关文件;法律法规、警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网络知识、公文写作等基础知识;宣传筹资、赈济救护、项目管理、救灾物资分配管理、红十字事业发展、灾害心理救援等业务知识;上级红十字会、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领导重要讲话。

(三)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科(室)组织学习相结合,

请进来讲授与走出去参观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采取授课的方式进行,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授课;科(室)主要围绕自身建设相关内容进行学习;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分期分批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参观学习。通过专题学习、专家辅导、参观考察、研讨会、知识竞赛、心得交流等方式促进学习。

(四)学习组织:干部职工的学习统一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考勤考评:学习采取考勤与考核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学习组织实施科(室)请假,并采取自学等方式进行补课;各部(室)的学习记录每年调阅;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每半年检查一次,由各部(室)负责人检查。考勤考评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学习交流:根据学习内容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学习交谈。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公务接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县红十字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 依据《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如有上级红十字会和其他县级红十字会来会泽,确需接待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领导和科(室)人员对口陪同。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予接待,严禁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控制范围,杜绝违规接待。

(五)定点接待原则:根据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办公室要与政府采购的酒店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

第二条 实行清单接待制度

(一)根据来宾职级,实行分级接待。实行清单接待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陪同人员等情况。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完毕后,经办人应提供公务接待刷卡小票、接待餐饮机打发票、公函、接待清单证据等作为报销凭证入账。

(二)中国红十字总会及省、市红会的领导和外宾(相当级别),由领导主持,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并由常务副会长及时向会长及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三)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外宾和县(市)红十字会相当于该级别的领导,由领导主持接待工作,办公室和对口科(室)共同拟定接待方案、负责组织接待。

(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等联系工作,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五)外事接待按本办法执行。审批程序由办公室进行政策把关,并按上级红十字会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六)参加县红十字会组织公益活动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需要接待时,在请示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参照招商引资公务接待的规定执行,由办公室实行单独管理。

第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相关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第四条范公务接待费支出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条 各科(室)接到接待通知后,应及时填报《会泽县接待审批单》(附件 1),注明来人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有关工作内容等,送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分级、对口的原则组织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接待行为纪律。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七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接待纪律。

(一)会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接待工作报告制度,对接待标准要严格把关。

(二)各科(室)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报销程序和标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在接待活动中,勤俭节约,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四)负责后勤管理的同志要严格、认真对报销事宜进行审

核把关;财务负责人要对接待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把关;党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务接待函;

2.曲靖市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3.曲靖市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 1:


xXX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20xx] x x x x 关于xxxxxx 的函


一、考察内容: xxxxxxXxx;二、考察时间: xxxxxxxxx;三、考察行程: xxxxxxxxX;四、考察人员: xxxxxxxxx;五、其他: xxxxxXXXX.

单位(签章)


附件 2:

会泽县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函标题:

来函单位:

来函时间:

经办人:

领导批示:

分管领导意见:

拟办意见:

接待内容摘要:


     附件 3:

会泽县红十字会公务接待清单

编号:                                   年    月   日

来 宾 情 况

来宾单位

总人数

主宾姓名

职务

在曲天数

抵曲时间

航班车次

离曲时间

航班车次

住宿安排

地点:            套间:   单间:   标间

陪 同 人 员

出席领导

陪同人员

工作人员

接 待 费 用

接待用品

餐    费

住宿费

合    计

经办单位及经办人

经办单位

经办人

财务审核意见


会泽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节俭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正常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以及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对财务工作进行把关和指导。

第三条 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财务行为要遵守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指导。

第四条 任何科(室)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六条 经常性支出管理原则: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为维护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二)贯彻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机关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会议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算、审批。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专项经费支出是指按年初预算规定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二)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及报销:

(一)非项目及经常性支出经费:由会计审核票据、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执委会研究、党组会讨论决定,再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项目支出经费(包括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的捐款):以县财政批复的专项用途、捐赠项目协议或捐赠者意愿为依据,由科(室)提出用款意见,分管领导审核, 常务副会长审批,印发拨款通知(执行)。

救灾救助物资分配:根据捐赠者意向、物资使用规定,由赈济救护科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执委会研究,经会党组决定,常务副会长审批,最后下达物资分配通知执行。物资出库审批表、物资分配通知、执委会及党组会研究会议记录或纪要是物资支出的存根票据。

款物临时救助审批:由科(室)提出临时求助申请表,并签署救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临时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物资领取票据、临时救助申请表等为临时救助款物使用票据。

(三)费用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费用报销单,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会计人员审核票据、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差旅费(下乡补助)报销: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下乡)费用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另附出差(下乡)审批单及其他相关单据。

车辆燃修费、维修费报销:由驾驶员填写报销单,另附发票和维修清单。

接待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另附接待发票、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

办公用品购购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另附发票、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审批表、物品明细表,如属政府采购的,还要再附相关的采购审批手续。

其他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另附发票及其他票证。

第九条  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公务活动一般采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或领用支票的,按审批权限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执行。出差返回或公务活动完成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结清账款。公款不得私借。

第十条 会议及培训费用报销:需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通知、参会参训人员签到表。结算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会计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十二条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领导和执委会、党组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

(一)支票与印鉴须由专人分开保管。

(二)库存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办公室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会泽县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单

                                          

费用支出事由

支付金额

大写:

¥

附相关单据

    

收款单位(人)

经办人

财务人员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会泽县红十字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和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 禁令》,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考勤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探亲假等,由公室指定专人填写考勤登记表。

(三)由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适时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同时年末汇总列入人事工作内容备案。

二、请假制度

(一)年休假

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年休假天数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

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全额计发。

(三)其他假期

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陪产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事假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程序

1.职工请假需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按要求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后休假,同时《请假条》交办公室留存。如因故不能事前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补办有关手续。常务副会长请假,按县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办理。

2.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办理延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或延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会党政办公室销假备案。

4.凡无故不到岗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均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补)贴,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补休制度

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事后补休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报领导审批,交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的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主要用于抗震救灾、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搭载固定专业设备,保障特定工作用途等。

第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保障公务,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规范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车辆在保障应急、搭载固定专业设备等用车前提下,还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一)保障本部门重要紧急公务。

(二)本单位牵头组织和科(室)名义集体前往基层调研或检查督查等公务活动。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前往基层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活动。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参加会议等。

(五)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来会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六)本单位组织活动、培训、会议等,需要运送相关材料和设备。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要求,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通过《会泽县公务用车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公务用车,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需提前申请,由办公室审核、派车;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出车的,视为公车私用。

(二)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以外,必须定点停放在固定车位内。如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学校、风景区等门口,不准停放在会所、经营性娱乐场所门口。

(三)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车辆保险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购买。需要维修时,驾驶员要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办公室申请维修,办公室按照申请,向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车辆加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加油卡进行加油,驾驶员在加油时,打印加油小票保存,待下一次续费时,汇总小票到办公室进行核销,杜绝私车使用加油卡加油行为发生。

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换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俩,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保留车辆,不以任何方式为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将车辆带走。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第七条驾驶员管理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驾驶员不遵守驾车人员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

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五承诺、四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改进作风有关要求,推动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创社会满意红十字会,特制订本制度。

一、五项服务承诺

(一)办理红十字会志愿者证的服务承诺

办理红十字会志愿者证由申请办证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表、三张半寸免冠照片,由县红十字会收集齐全资料到市红十字会办理。县红十字会承诺:自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齐全每2个月到市红十字会办理一次。

(二)办理《云南省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员合格证》的服务承

办理《云南省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员合格证》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张半寸免冠照片,到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办理。申请办证人参加县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应急救护培训班学习,学习时间 16 学时(含自学时间),通过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等五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颁发《云南省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员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免费参加下一轮培训班培训考试,考试合格一周内发证。申请办证人数达到 20 人即时开班培训;单位系统临时需要开班培训的,可单独开班培训。如达不到开班人数要求,可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联系市内红十字会组织参加培训和考试。

(三)赈灾募捐管理及服务承诺

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接收任何单位、个人的捐赠。坚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善款的管理使用,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或受益地区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对救灾物资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县政府相关的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媒体或网站主动公开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县红十字会承诺:所接收捐赠款项,将尊重捐赠者意愿,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将每一笔捐款送达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捐赠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告。

(四)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服务承诺

县红十字会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接待热情认真,记录规范,按照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秉公处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咨询类来访当面答复,咨询类信访当天回复或按有关程序转办。一般立案信访一个月内办结,疑难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认真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归口处理及时准确。不属于本科(室)的来访事项,接待人积极引导来访群众到相关科(室)办理,涉及多个科(室)的信访事项,认真搞好协调处理,需要领导决定的及时请示报告。紧急和重要的信访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到现场处理。

(五)在服务中认真履行下列六项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6.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二、四项公开事项

(一)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开制度

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有捐赠款物均向社会公开。包括捐赠者、捐赠数量、捐赠时间、捐赠意向、计划拨付时间、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审计结果。

公开形式:设立公开专栏或依托相关户网站设立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利用《今日会泽》、会泽县融媒体中心的网站、微信、会议及其他形式进行公开。每年召开 1 次理事会议,对财务收支情况例行公开。重大自然灾害捐赠款物做到 10 日一公开。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拨付完毕 10 日内公开,使用执行完毕 10 日内公开。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中可分计划、拨付、执行、验收四个阶段编制执行报告,分期、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公开救助标准、发放规程、受助名单。救灾款物使用中分配公示情况和财务公开实行一项目一公开制度。

(二)财务管理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通过理事会一年一公开,同时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经费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

(三)红十字会救助项目公开

凡涉及各类慈善基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实施的救助项目实行项目申报程序公开、全县申报统计情况公开、标准执行情况公开。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执行全程公开,包括项目招标、建设、 验收、审计结果。

(四)招标采购公开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救灾物资、公用物品的采购、工程发包、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原则进行公开。重大自然灾害物资采购,可向有关部门汇报后,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随后公示。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为转变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增强县红十字会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相关首问首办责任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层干部及群众到本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 本单位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二条  基层干部及群众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本机关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接待人。

第三条 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科(室)人员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四条 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

第五条 机关首问首办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接待服务对象来本单位办理有关业务和投诉举报等事项。

(二)负责接听服务对象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等电

话。

(三)负责对来信来访事项和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直接办理或

转交后督促办理。

(四)负责解答来人(来电人)询问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首办责任人要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做到接待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向来人(来电人)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来电人)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登记和记录。做到办事认真负责,登记和记录字迹工整,记述情况清楚准确。

(三)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给来人(来电人)说明情况或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负责办理。

(四)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 作范围,而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若经办人(业  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五)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 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应予以登记,并向来人(来电人)说明情况,告知来人(来电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第七条  服务对象认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有权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各科(室)、个人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限时办结制度

为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增强县红十字会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本单承办的行政事项。

第二条  本单位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 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三条  本单位将限时办结《云南省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员合格证》、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对《云南省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员合格证》的办证,资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按时到市红十字会办理,及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资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立案信访一个月内办结,疑难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第五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包括应上报的文件、材料, 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 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六条 本单位对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事项,及时办理。对紧急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对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事项,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实行 AB 角制,做到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

第八条 服务对象认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各科(室)、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接受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创社会满意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县委、县政府改进作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依法从事经营、投资的所有企业、个人及其他人员,对县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可向县有关部门或县红十字会办公室投诉。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红十字会创社会满意红十字会投诉事项的受理、查办。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损害红十字会公众形象的。

(二)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履行不到位,给前来办事的有关人员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收费不公开,到基层会员单位等乱检查、乱摊派的。

(四)办事效率低下,有“吃、拿、卡、要、报(销)”等不良行为的。

(五)故意刁难或无正当理由干扰和红十字工作相关的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的。

(六)利用职权要求与红十字相关单位安排人员就业,或在经济往来中为自己配偶、子女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借考察之名要求相关单位安排旅游、无偿占用或借用


其财物、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等方式侵占财物的。

(八)违反单位规定侵害相关单位合法权益的。

(九)对投诉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者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使红十字相关单位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对不属上述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五条  投诉方式

(一)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通 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

(二)投诉可“一事一诉”也可数事并诉。

(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人员、投诉事项、理由、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内容。投诉人应按级投诉,并署真实姓名。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投诉处理

(一)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受理投诉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办理完毕之日

起 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报转办机关。对应

由上级处理的投诉,在 5 个工作日内转上级投诉中心,由上级投

诉中心负责处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人。

(二)对投诉人的投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三)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投诉人申请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能按期答复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方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七条  承办人可要求投诉人提供所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 并配合调查。投诉人拒不配合导致受理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可以中止受理。对于中止受理的投诉,按投诉工作程序报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适当形式通知投诉人。

第八条  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事项终结办理。属于当事人(红十字工作人员)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投诉,告知投诉人通过双方协商或采取其他民事、经济和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属违纪违法和违规案件,由县红十字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分别转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条  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所受理的投诉卷宗材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应当一事一档,材料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设领导小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 转给被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不按规定办理,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设领导小组在投诉事项办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软环境建设投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泽县红十字会问责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红十字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禁止性规定。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贯彻执行单位党组、执委会的决定事项,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报批。

(二)违规决定,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第七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 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

(四)截留、滞留、挤占救灾、救济、募捐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四)对应当由多科(室)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

(五)对涉及爱心人士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又不及时报告科(室)或执委会、党组领导决策,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改进的。

第九条  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组、执委会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

(三)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

(四)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第十条  有下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社会公众。

(三)瞒报、谎报、迟报重特大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情形之一的,应当问

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

织救助,或组织实施救助不力。

(二)对会员单位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三)对群众检举、申诉、投诉等,未按规定接待和受理。

(四)对群众反映不属于本科(室)或本人范围或不能由本科(室)或本人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进行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

第十二条 有下列铺张浪费、 攀比享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

象工程”。

(二)违反规定建盖楼堂馆所、购买商品房和集资建房,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或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暗箱操作、 逃避监督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等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

督。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在所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干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机关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诚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二十条 责任划分。

(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2 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

(五)一年内被问责 2 次以上(含 2 次);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三条 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问责的机关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在党组的领导下,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党支部应当填写《曲靖市红十字会机关干部问责调查审批表》(见附件 1),经党组批准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主要事实、认错态度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向党组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由调查组提出问责建议,报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组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会泽县红十字会干部问责决定书》(见附件 2)。《会泽县红十字会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组织人事办理相关事宜, 或者由党组指定有关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泽县红十字会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干部享有的权利。

作出问责决定后,党组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被问责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组予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组织人事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根据党组批准决定,直接作出同意辞职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本人。

给予免职问责的,由组织人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应当及时将受到第十七条第(四)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党组,回复问责建议部门或个人。

干部问责情况应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

案。

第三十五条  被问责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会泽县红十字会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 15 日内,向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 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  被问责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行。

第三十八条 与被调查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党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会泽县红十字会干部问责调查审批表

被反映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单位职务

线索来源

反映的主要问题

承办部门意见

党组意见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会泽县红十字会干部问责决定书

关于 XXXXXXXXXXX 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印)

年  月  日

作者:
编辑:会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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