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华坪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核算、监管职能,确保财务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资金捐赠指南》《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等实际工作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物资(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上明确),捐赠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县红十字会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款物入账核算工作;完善捐赠和分配使用台账、档案(包括:捐赠文书、公示资料、分配审批记录、款物收据、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开设募捐专用账户,接受捐赠的资金一律通过募捐专户核算,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总会有关规定,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将募捐款物及会费等资金与财政拨款分开核算,并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资金应及时向捐赠方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并登记造册,及时入账。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公允价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接收捐赠物资后,会计根据开票金额入财务账,仓管人员根据《华坪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仓储管理制度》把捐赠物资明细清单入仓库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认真核对,进行检查验收,填写《物资验收入库单》,经仓库管理员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开具捐赠票据,据实入账入库。
第六条 符合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入账,财务会计应及时与赈济救护科仓库管理人员实行“一月一清点”、“一季一核查”、“一年一盘点”,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分配使用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确需变更捐赠物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县红十字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资金归入备灾基金统筹分配使用,物资经县红十字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分配执行。
第八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红十字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或相关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定。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对救助资金和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所开展的救助活动主动接受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者反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