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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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中外人士,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审批机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按专业、分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
(六)不得以红十字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作者:
编辑:华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