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红十字会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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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红十字会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各项收费工作和各类财务票据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本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有五种:
1.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范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使用范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上缴国库需开据的票据;
3.云南省行政事业往来款收据;使用范围:用于往来款结算;
4.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使用范围:用于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开据的票据;
5.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使用范围:用于收讫会费时开据的票据。
二、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1.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票据统一由单位出纳管理和开具,管理票据的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选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
2.票据的正确填制
(1)票据开据的内容应具备:执收单位、交款单位、交款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收费编码、数量、单价、金额、缴存银行账号等。
(2)票据一般为多联,应按顺序使用,如填写错误,必须注明“作废”,应同存根一起保存。
(3)填写票据所用阿拉伯数字,应逐一填写,不得连写。合计数字前应加货币符号。金额栏一律填写到角分,不得留有空格。
(4)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零”不能用“0”或“另”代替)。
(5)票据中已印制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在填写时,大写第一位数字前的空格应填写“X”,之后的空格一律用“零”字补齐,不得留有空格。
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作者:红河县红十字会
编辑:红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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