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
关于印发《绿春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
《绿春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2024年第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红十字会
2024年2月9日
绿春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云南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业务工作信息、公开募捐信息、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益项目信息等八类。
(一)基本信息
包括单位正式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治理信息
1.组织领导:包括党组领导班子,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
2.内设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名称、负责人、职能等。
3.会员代表大会:包含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会议基本情况、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等。
4.理事会:包含理事会会议时间、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人事变动等。
5.监事会:包括监事会会议时间、监事会工作报告、人事变动等。
6.组织网络:包括直属团体会员单位、学校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名单等。
7.法规政策: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8.内控制度:包含招标采购制度、捐赠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三)财务信息
包括年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和招标采购公告等。
(四)业务活动信息
包括备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等。
(五)公开募捐信息
包括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公开募捐活动方案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统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1.社会捐赠接收信息:包括银行捐赠信息、邮局捐赠信息、互联网捐赠信息、现场捐赠信息等。
2.接收捐赠资金:包括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等。
3.接收捐赠物资:包括捐赠方、捐赠物资名称、捐赠物资单位、捐赠物资数量、捐赠物资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捐款项目名称等。
(七)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1.捐赠资金使用信息:包括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名称或事由、使用捐赠金额。
2.捐赠物资使用信息:包括捐赠人、使用捐赠物资的项目名称、使用捐赠物资的单位、使用捐赠物资的数量、使用捐赠物资价值(或折价)、接收(受助)单位或个人等。
(八)公益项目信息
包括项目背景、实施方式、资金使用、受益对象、项目绩效等。
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
(一)公开的形式
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项目报告书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二)公开的途径
主要通过“博爱中国”平台、省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州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县红十字会网站、县政府政务公开网、县融媒体公众号、县电视台,以及向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的时限
(一)基本信息。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治理信息。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财务信息。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业务工作信息。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公开募捐信息。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取得7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对于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募捐信息,应当每3个月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六)捐赠款物接收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
(七)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公开,视情况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八)公益项目信息。对于运行周期在6个月以内的公益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公开项目管理、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对于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公益项目,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公益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进行全面公开。捐赠协议有约定或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的,按约定(规定)执行。
五、公开的程序
(一)基本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二)治理信息。由相关职能部室(中心)负责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贵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三)财务信息。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相关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四)业务工作信息。由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五)公开募捐信息。由赈济救护部负责相关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六)捐赠款物接收信息。由赈济救护部负责相关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七)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相关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
(八)公益项目信息。由赈济救护部负责相关信息编写,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依职责交相关部室对外公开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