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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来源:  作者:  编辑: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日期:2023-11-10  点击率:2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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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部  预算管理内控流程图
第三部  财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部  财务收支管理流程图
第五部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部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部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流程
第八部  政府采购制度及流程图
第九部  合同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图
第十部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第十一部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部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操作细则
第十六部  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第十七部  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八部  内部控制轮岗制度
第十九部  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制度



第一部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4.《关于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由筹资与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各相关部室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和指导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执行委员会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根据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单位年度预算。
(四)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财政部门;
(五)定期向单位执行委员会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遵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要求开展单位预算编报工作。
(一)业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内容,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根据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资金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报财务人员审核汇编。
(三)财务人员对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人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是否符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性支出等政策要求,是否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等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
(四)财务人员将预算草案上报单位执行委员会审核。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执行委员会审核的预算草案提请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门。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业务流程如下图:
预算编制流程图。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人员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业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追加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财政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人员应定期通报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通报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审议预算执行阶段性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第一季度执行力不得低于30%,第二季度执行力不得低于60%,第三季度执行力不得低于80%,年内11月份执行力不得低于95%。


第五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财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五)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经费绩效自评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批。             




第二部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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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提供编制年初预算基础性数据和资料

筹资与财务部编制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经执委会研究,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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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审核经州人大批准后下达部门年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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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指标下达后,除财政规定要进行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其余本部门内部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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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进行预算执行,部室或经办人请示预算开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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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项目开支由部室经办人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预算项目开支由筹资与财务部编制开支计划表报执委会或党组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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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按程序办理费用开支项目,取得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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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将原始凭证送财务人员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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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将初审后的原始凭证送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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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将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送交筹资与财务部,由财务人员审核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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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记账、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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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原因,完成预算各项目标

筹资与财务部进行绩效综合总结、分析、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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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根据报表编制年终决算





第三部  财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单位经费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类经费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导致本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入。
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纳入年度预算依法发生的资金流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经费管理的主要原则是科学(预算)计划、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第四条  单位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确保单位正常开展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筹资与财务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报告,做好财务活动分析,开展年度经费决算。
(三)筹资与财务部应当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预算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跟踪和自评工作。
第二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事项统一归口在筹资与财务部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各部室应当及时把与收入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其他材料及时移交筹资与财务部,便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各项收入事项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七条  筹资与财务部应当把所有的收入事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严禁坐支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严格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归口管理”“分事行权”等支出管理原则,综合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
第三章  费用支出报销程序及流程
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交会计人员审核,报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需要事前审批,直接由经办部室凭相关单据,据实办理报销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人员工资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社保及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二)正常支付的邮电费、水电费和财政业务、银行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工本费等日常办公支出。
(三)经费报销工作的其他规定。
1.实行定期报销制度,每周二、周四为经费报销时间。
2.经办人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经费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自然日(以票据时间为准),若超过,报销人员须写出情况说明,经部室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4.各部室严格执行预算经费支出计划,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经费支出,不得年末集中支出。
5.筹资与财务部每年的12月15日后不再受理当年经费报销。
第十一条  凡是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严格执行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附公务卡刷卡POS小票及复印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当进行情况说明,报经部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一)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等由社保等部门控制的支出事项及其他常规性基本支出事项据实支付。
(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签订合同(协议)的支出事项,严格执行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  凡属政府采购范畴的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采购规定和资产配置标准;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得给予报销。达不到政府采购条件的事项执行自行采购规定。
第十四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挂职锻炼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红河州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议、培训开支范围、标准、结算等严格执行红河州财政局相关规定。各部室、中心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确定的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各类会议、培训须有预算批复和完整的材料后方可报销费用。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凡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会议、培训的往返差旅费。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派车、租车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红河州红十字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部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各部室按业务对口接待。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室凭工作函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中、晚餐接待标准不超过每人每餐80元。
接待费用报销票据包括对方来函、接待审批单、菜单、发票、刷卡POS机单据等相关材料,不得消费烟酒和高档菜肴及山珍野味。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筹资与财务部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做好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预算,不得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或超预算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办理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时,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申报表、出访人员情况表(涉及州级领导提供人员备案表)、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访计划批复、外方邀请函(中英文各一份)、详细行程安排、交通费用、住宿发票等相关材料,筹资与财务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人数、天数等其他信息要与出访计划相一致,确保经费在年初预算范围内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办公用品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筹资与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申报表(领导签字)进行采购,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采购的物资由办公室进行验收、入库及领用,涉及固定资产的要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四章  报销单据审核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报销发票抬头应当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十字会”,经办人员对所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报销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范围的事项时,应当附相应刷卡结算小票。
(三)发票必须由出具发票单位盖章,无签章的发票不予报销。
(四)各种收据(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除外)、白条及罚款等单据不予报销。
(五)报销单填写不规范及不符合经费支出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对于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地区需使用其他方式结算的,在费用报销时应当附情况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六)凡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的经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类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所附票据等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业务等签订合同(协议)的费用报销金额和报销进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报销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合同联审表、委托书、符合规定采购方式认定书、合同(协议)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报销会议、培训、接待、活动、差旅等费用时,由承办部室指定一人负责统一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票据,会计人员应当不予受理:
(一)虚假的发票。
(二)未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票据。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七)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
(八)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九)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
第五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实现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筹资与财务部不再出借干部职工备用金。
第二十六条 筹资与财务部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加强管理,防止呆账和坏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组织人事应及时书面通知筹资与财务部,筹资与财务部应当结清相关人员负责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书面通知组织人事,组织人事方可办理手续。
第六章  收支核算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筹资与财务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筹资与财务部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使用、鉴定、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销毁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单位财务报告、部门决算、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30年;单位月、季度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制度,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相关人员变动,必须在开机状态下核对数据移交,移交完成后,及时修改操作密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部室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全面落实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筹资与财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形成财务收支分析报告,按规定将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依据的相关财政文件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文件执行。现行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部  财务收支管理流程图


预算编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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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或经办人请示预算开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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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与财务部部长审核计划
↓                              ↓
一般预算项目开支由部室经办人根据预算计划和工作需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预算项目开支由筹资与财务部编制开支计划表经执委会或党组会批准后实施
    ↓ ↓
经办人按程序办理费用开支项目,取得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
                     ↓
经办人将原始凭证送财务人员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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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将初审后的原始凭证送领导签字
                      ↓
经办人员将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送交筹资与财务部,由财务人员审核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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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记账、登账、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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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收支管理内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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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管理内控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第五部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各项收费工作和各类财务票据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本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有五种:
1.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范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使用范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上缴国库需开据的票据;
3.云南省行政事业往来款收据;使用范围:用于往来款结算;
4.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使用范围:用于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开据的票据;
5.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使用范围:用于收讫会费时开据的票据。
二、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1.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票据统一由筹资与财务部设专人管理,管理票据的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选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各部室、中心需要使用票据的,须派专人到筹资与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
2.筹资与财务部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购入票据的日期、种类、数量、连续号码;领用时登记领用日期、种类、连续号码、领用部室、领用人签字。
3.各部室、中心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及时交回筹资与财务部,未及时交回存根者,不得再领用新票据,票据专管人员在每年的12月31日必须收回当年部室或中心签领的票据。
4.票据的正确填制
1)票据开据的内容应具备:执收单位、交款单位、交款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收费编码、数量、单价、金额、缴存银行账号等。
2)票据一般为多联,应按顺序使用,如填写错误,必须注明“作废”,应同存根一起保存。
3)填写票据所用阿拉伯数字,应逐一填写,不得连写。合计数字前应加货币符号。金额栏一律填写到角分,不得留有空格。
4)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零”不能用“0”或“另”代替)。
5)票据中已印制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在填写时,大写第一位数字前的空格应填写“X”,之后的空格一律用“零”字补齐,不得留有空格。
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部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及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室与使用人员的职责,结合单位现有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一)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本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食堂、职工宿舍等)、库房等
2)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数码摄照机、投影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3)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电视、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4)其他:一切与单位业务、办公有关的其他物品。
二、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和报废等,由办公室及筹资财务部协调办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一)办公室管理职责
1)审核部室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二)筹资财务部管理职责
1)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手续,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2)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汇同办公室不定期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3)每月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管理,超过计提折旧年限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再提折旧,核实毁损固定资产报废的问题。
(三)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固定资产损坏后,及时上报办公室安排修理或更换。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本单位实行“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的部室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附件1),由部室负责人同办公室共同审核后,将申购单报分管领导签批。
办公室将签批的“申购单”交由筹资财务部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办公室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附件3),验收不合格的资产由采购经办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资产验收入库后,申购人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附件2)到办公室领取申购有相关资产。
四、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职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附件5),由部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办公室具体专管员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固定资产变更后,由办公室通知筹资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一是使用部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申请表”(附件6),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上报会领导签批;二是审核通过后由筹资财务部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物资的仓库管理
本单位仓库物资由备灾救灾中心专人负责,主要工作如下:
(一)物资入库和出库
入库的物资,仓库保管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规格、品种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不符要求的或验收不合格的,联系提供方退换物品。
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会领导。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
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种物资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员要对当月各种物资“入、出、存”情况予于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办公室。
保管员要会同筹资财务部相关人员对库存物资的每半年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缺,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办公室。
(三)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合理有序摆放,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仓库内严禁放置杂物、废品及私人物品;仓库保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仓库房门是否锁好,确保仓库物资安全。
七、固定资产清查
每年对单位固定资产盘点一次,由办公室和筹资财务部共同执行,各使用部室配合执行。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附件7),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单价、数量、总额及购买时间等,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若有盘盈或盘亏,核查其中原因和责任,报会领导审批,并做相应明细登记。
相关表格附后



附表1:
固定资产申购单


申请人 申请部室
资产名称 型号及主要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购置用途


审批意见 部室负责人
  月   日
办公室负责人
  月   日
会领导
  月   日




附表2:
固定资产申领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部室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及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办公室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申领人签字:



附表3:
固定资产入库单

                  年   月    日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供应商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资产管理员(签字):                          采购员(签字):






附表4:
固定资产调拨单
                       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品牌
调拨时间 调拨数量
调出部室 调入部室
原保管人 现保管人
调出部室负责人(签字): 调入部室负责人(签字):






附表5:
固定资产处置单


申请人员 申请部室 申请日期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处置方式 □报损    □报废    □转让    □出售    □捐赠
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 资产净值
出售金额 抵账金额
处置事由
申请部室负责人(签字):
办公室主任(签字):
筹资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附表6:
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


     盘点时期:  年    月   日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购买时间 存放地 保管人签名 盘点人签名



















附表7:
红河州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状况表

金额:元
序号 资产名称 存放地 保管人 单位 入库时期 单价 账面结
存数量 实际结
存数量 盘盈
盘亏
数量 盘盈
盘亏
金额 建议处理对策 审核建议
1
2
3
4
5
6


合计 0 0 0 0
部室负责人: 批准人: 盘点人: 编制单位:红河州红十字会


第七部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流程

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流程图。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固定资产




第八部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任组长,由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单位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是单位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二)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参与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采购委托部室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部室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负责将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办公室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案管室组织,办公室、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办公室组织,办公室、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案管室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采购资料整理、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符合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办公室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政府采购流程图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部  合同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室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所签合同有效。
第五条 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多部室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七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单位负责人临时授权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九条 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第十条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承办部室应当在合同拟签订前,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局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对重大合同,送审部室应根据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或经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一)劳同用工合同等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合同送审部室应根据局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
(二)经济合同或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合同,合同送审部室应根据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
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涉外合同;
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核的权限包括:单位负责委托审查的合同,各部室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办公室及时收集、归档。合同承办部室协助办公室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办公室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合同业务流程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部室、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各合同承办部室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承办部室负责处理。涉及单位内部几个部室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部室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办公室协助解决,有关部室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承办部室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会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办公室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十部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本单位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警示教育基地改版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 “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 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九条 各部室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第十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向分管领导申请,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十二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办公室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务人员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提出建议的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五条 由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部室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评审。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单位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单位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和管理部门是项目业务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各类业务合同的起草,按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签订业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办公室未审核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办公室不得盖章,财务人员不得接收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施工过程按要求需要监理的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督促,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按计划完成。
             第七章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办公室是单位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八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项目负责部门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审阅后,送办公室;
  2、办公室财务根据当月的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3、批准的拨款计划必须保证兑现;
  4、财务人员与项目负责部门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校正。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办公室、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收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九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干部监督室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干部监督室应当对单位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项目负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或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
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一部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州红十字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精神,即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制度,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一把手”坚持末位表态制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实行“本单位执委会或本单位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制度。资金使用责任人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经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由本单位执委会或本单位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
4.凡是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函〔2019〕10号)的规定执行。
5.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制度,大型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经执委会或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6、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四、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筹资财务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筹资财务部有权拒付。筹资财务部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2、对大额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制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州红十字事业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66号)、《中国红十字章程》和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给本单位的专项资金,含事业发展资金和人道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明细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合理。
(二)绩效管理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监控。
(三)依法公开原则。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的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资金范围与分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宣传普及应急救护知识、防灾避险、卫生健康知识等人道相关服务工作;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开展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等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各部室、中心要紧密联系工作职责,根据当年重点工作任务,科学设置项目,做好资金预算。项目设置和资金预算须结合实际,经分管领导同意,筹资财务部进行预算合理性审核把关,提交执委会会议研究后,经会党组会议审定后报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专项资金获得财政部门审批后,业务部室根据财政批复意见,拟定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筹资财务部审核把关,经执委会会议研究,提请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支出。
第九条  在专项资金的支出过程中,若存在物资采购行为,并且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红十字会专项资金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筹资与财务部督促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科学合理制订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依据《红河州州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审计、稽查等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或多付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主要领导追回。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在本单位内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并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红十字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含义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动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意义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系统中,各部室、中心和具体执行者全部参与其中,通过沟通的方式,将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各种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的基本内容确定下来,在持续不断沟通的前提下,各部室、中心之间,上下级之间通过协作、协调,为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共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从而实现单位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目的
1.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统一和规范地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保证和促进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单位绩效的整体改进。通过绩效评估、绩效分析,提出影响绩效的根本性问题,形成绩效改进措施,通过绩效沟通辅导和绩效激励等手段,提高单位决策者的系统思考能力和系统执行能力,推动单位整体绩效的迅速提高。
2.本制度旨在建立单位统一的绩效管理体系。通过设定针对性的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客观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可以充分反映本单位工作业绩,从而促进部室、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配置,并进一步激发各部室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逐步促进单位整体业绩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动用
1.了解本单位各部室、中心当年预算的编制情况;
2.了解本单位各部室、中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3.指导部室、中心合理的配置财力资源;
4.为本单位的决策、规划提供依据;
5.为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基础信息。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目标
1.通过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目标管理,保证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提高整体运行能力。
2.通过绩效考核帮助每个职工提升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力,实现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与辉煌,同时建立适应单位发展战略的人力资源队伍。
3.依靠制度性的规范与约束,建立起自我激励、自我约束、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4.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促进单位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团队氛围,增强凝聚力。
5.通过对各部室、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促进其实现业绩的改善与提升。
第二章  预算管理与编制
第六条  本单位筹资与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1.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2.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3.根据各部室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4.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室配合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1.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财力、科学编制、围绕中心、保障重点、严格依法、约束有力、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2.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安排专项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专项性支出要与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州委、政府工作部署相统一、与州本级财力相适应。
3.将所有项目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大力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对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筹资与财务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和指导本单位各部室编制部门预算、预算绩效说明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上报工作;
3.具体组织本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4.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本单位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5.负责组织、指导各部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6.负责审查各部室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7.组织对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8.负责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部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71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动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的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适用于本单位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部门整体支出预算。
第三条  红河州红十字会是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红河州红十字会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研究审定绩效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包括拟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决算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所有预算项目都应设定绩效目标。
第八条  编制预算时,各部室、中心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下年工作计划,拟定出指向明确,并与预算支出相应匹配、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
第九条  绩效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对部室、中心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
绩效目标审核主要针对绩效目标设定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一并报财政局审核批复,作为预算安排及后续绩效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局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期向财政局归口科室提交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进展情况,保障绩效公用经费能及时下拨到位。
第十二条  及时跟踪把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按照实施计划执行或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绩效目标的,相关部室、中心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建议,按照程序报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依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局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按时向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各部室、中心,作为改进后续年度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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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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