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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  作者: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  编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日期:2024-01-10  点击率:121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正常的工作秩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云政发〔1981〕318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作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全体干部职工。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干部职工日常考勤结果将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

第四条 考勤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休假、探亲假等。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考勤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各股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认定为迟到、早退、旷工:

超过上班时间到岗的为迟到,提前离岗30分钟为早退。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满1小时的,认定为旷工1天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迟到、早退、旷工的,将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平时的考勤情况,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以上或无故旷工2天的,由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被分管领导约谈三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发现脱岗并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按旷工1天处理;工作时间从事无关活动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年内两次书面检查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若在上级部门明察暗访或检查督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 发生紧急情况,接到立即到岗到位通知后无故不到岗到位的,除认定旷工1天进行相应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原则上优先申请审批年休假,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原则上不批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意。年休假不能与其他假互抵。

第九条 干部职工的年休假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干部职工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鼓励干部职工按照规定进行年休假。各股室于每年年初对本股室干部职工年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并送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按照所确定的计划时间安排休假。

第十条 干部职工的探亲假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探亲的干部职工,原则上一次使用探亲假。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次使用。

(三)根据探亲的直线路程适当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期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事假、病假、丧假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婚假。登记结婚的,一次性给予婚假18天。

(二)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生育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护理假。生育子女,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父母患病住院,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四)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五)事假。事假应从严控制,原则上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工资待遇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的,应当及时请假3天以上的病假需有就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规定执行。

(七)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休假、探亲假时,按照要求填写《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表1),由办公室提供政策性意见,经分管会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办公室负责备案。请假1天由分管会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由分管会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假期结束后报办公室销假。科级干部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报备。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需要利用年休假期从事出国(境)旅游、探亲等因私活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备执行,填写《因私出国(境)承诺书》,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行前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各股室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干部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值)班,另行安排补休。

 

第四章  办文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文件及时办理,承办股室应当严格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办理。未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或涉及复杂事项的文件,做好上会准备,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确实不能按照时限办理完毕的,承办股室应向来文单位做好解释和说明。对既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未向来文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文件办理完毕应及时交回办公室,办公室对办理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  坚持和落实文责自负原则,股室负责人要对本股室所出文稿质量负责,对因文稿审核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首问首办管理

第十  基层干部及群众到单位或者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单位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接待人。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股室和人员;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十  来人(电)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说明情况或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负责办理;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引荐相关人员办理;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向来人(电)说明情况,告知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十九  对首问首办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档案查阅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人事、财务档案资料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查阅人事、财务档案,应持有公函,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其它任何单位查阅,应持有效证明和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律师代理诉讼查阅,查阅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资格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  凡查阅人事、财务档案,不准对案卷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添加、更换和擅自抄。损坏档案的,应追究查阅者的责任。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拍照。对违反档案查阅规定的,从严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  参会人员提前5-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批。未经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第二十  进入会场后,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按座签有序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签位置。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随意发表意见;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必须接听电话,应到会议室外接听。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议题汇报原则上由股室主要负责人汇报,需其他人汇报的需报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  凡违反会场纪律的,会议主持人应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对无故不按要求或不参加会议、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个人,责成向会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  涉密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第八章  

第二十  凡在工作中遇到上级有关部门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事项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或越权处理。

第二十  在上级有关部门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牵头的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要全程陪同,对工作开展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排相关责任人及时答复,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九  在上级有关部门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汇报重大问题和不太了解的问题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向股室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情重要程度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对重大问题和不太了解的问题,作了不负责任汇报,或工作态度不好等事项反馈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作者: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
编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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