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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个旧市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个旧市  日期:2023-09-14  点击率:2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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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红十字会内部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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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政府采购制度及流程图
第二部  捐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部捐赠管理流程

第四部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部项目管理管理制度
第六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先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办公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的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办公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领导派人一同采购,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 物品管理

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大件的要在办公会上通报。

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办公室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因个人原目,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二部  捐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根据个旧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接受款物的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向捐赠,捐赠款物由捐赠方提出捐赠意向,经红十字会移交给受赠方。

    第五条 捐赠方通过个旧市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医疗设备给医疗机构的。在医疗机构确认有需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发同意接受捐赠公函,公函附医院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材料提交红十字会申请办理捐赠,定向医疗设备捐赠工作流程如下:

(1)捐赠方与拟接受捐赠医疗机构协商,确认该医疗机构需要捐赠的医疗设备。

(2) 拟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确认有需求,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出具同意接受捐赠的公函,公函附医疗机构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3)捐赠方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函,表明捐赠意向,并承诺其定向捐赠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不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的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4)捐赠方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书同时,需提交捐赠方资质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购买医疗设备发票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捐赠方公章。捐赠方为捐赠医疗设备生厂商,需提供证明医疗设备价格的有效文件资料,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5)红十字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捐赠意向书组织捐赠。捐赠医疗设备可由设备供应商直接运至医疗机构并进行安装调试,但需告知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并提供图片资料。

   6)医疗机构收到捐赠医疗设备,并验收合格后,向红十字会提交验收报告。

   7)捐赠程序结束,红十字会为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并做好捐赠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捐赠方通过个旧市红十字会定向捐赠资金援建学校教学楼或其他硬件设施的。在学校确认有需求的前提下,学校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发同意接受捐赠公函,公函附学校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材料提交红十字会方可按照捐赠程序办理。定向援建教学楼或其他硬件设施捐赠工作流程如下:

   1)捐赠方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函,表明捐赠意向。

2)拟接受援建的学校确认有需求,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出具同意其接受捐赠的公函,公函附学校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3)捐赠方、红十字会、受援建学校签署协议,约定援建内容、金额、职责等有关内容。

   4)学校按协议实施援建内容并上报有关援建项目资料。

   5)红十字会为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

    第七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八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的捐赠资金有剩余的,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九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依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红十字会接收捐赠工作制度》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个旧市红十字会。

第三部  捐赠流程

1、有主管部门的捐赠流程:

捐赠方向红十字会发出捐赠意向函→红十字按捐赠方意向通知受助方是否愿意接收捐赠→受助方同意捐赠后需向主管部门提出请示→主管部门经研究同意下级部门接收捐赠的→向红十字会发出同意办理捐赠手续函→红十字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意向函→捐赠方采购设备→设备送达受助方并帮助安装调试→合格后由接受方出具“接收捐赠收讫证明”给红十字会→捐赠方持购买设备发票到红十字会开据“捐赠发票”→捐赠结束。

2、没有主管部门的捐赠流程:

捐赠方向红十字会发出捐赠意向→经双方同意→签订捐赠意向函→捐赠方提供所捐赠的款物→红十字收到款物经验收合格后→开据“捐赠收据”→捐赠结束。

第四部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红十字会财务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

(二)财务审批

1.接待费、差旅费由相关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审批单后报领导签批后方可执行。

2.日常办公开支1千元以下由会领导直接审批;超过1千元以上的,由涉及部、室提交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凡大项经费开支或专项经费分配,由相关业务部、室提出方案,经领导审核后,提交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3.严格加强支出管理,执行先审批后开支(审批手续齐全,经手人、审批人、开支项目、审批日期等齐全,票据正规)。

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要及时向常务副会长报告,并有权拒绝支付。

(三)财务报销

财务报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耗材购置等由常务副会长审核签字,财务方可予以报销。

2.差旅费中的交通、住宿、途中伙食和城市间交通费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个旧市市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个政办发〔2016〕63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个政办发〔201712号)规定报销。严格执行下基层交纳伙食费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并开具相关票据。

3.会议和培训费。本单位的会议、培训必须经会领导研究同意。费用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个政办发〔2014〕108号)、《个旧市财政局 中共个旧市委组织部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个旧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行发〔2018〕53号)规定执行。

4.其他大额经费报销,必须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相关部(室)按批准的内容办理,经费支付严格按批准金额报销。

(四)财务管理

1.凡属市红十字会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分类造册登记,财务做账,部(室)保管使用。每年由办公室和筹资与财务部安排专人核对一次,损坏遗失的要写出书面说明。

2.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家具等办公设备由使用部(室)提出配置方案报办公室,经支委会研究后,按相关采购程序办理;部(室)领用人保管,实行领用登记。办公用笔、纸张、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性物品由办公室统计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筹资与财务部根据审批表统一购置。未经会领导批准,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部()一律不得私自购买办公用品,否则筹资与财务部不予报销。

3.不得擅自购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

4.配发给各部(室)使用的家具、物品、音像设备、照像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要指定专人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遗失的,酌情予以原价10%-100%赔偿。

5.本单位干部职工退休、调动、轮岗和离任时,除了移交业务工作,还必须移交个人手中管理使用的公物。

6.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或要求下级返还专款,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7.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年度或专项经费开支进行检查和审计。

8.筹资与财务部每月要向分管领导报送一份财务报表。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本单位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警示教育基地改版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 “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 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九条 各部室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第十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向分管领导申请,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十二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办公室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务人员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提出建议的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五条 由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部室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评审。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单位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单位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和管理部门是项目业务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各类业务合同的起草,按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签订业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办公室未审核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办公室不得盖章,财务人员不得接收合同。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施工过程按要求需要监理的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督促,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按计划完成。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办公室是单位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项目负责部门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审阅后,送办公室;
  2、办公室财务根据当月的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3、批准的拨款计划必须保证兑现;
  4、财务人员与项目负责部门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校正。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办公室、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收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干部监督室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干部监督室应当对单位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项目负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汇报。
   

第六部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及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室与使用人员的职责,结合单位现有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一)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本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食堂、职工宿舍等)、库房等
  2)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数码摄照机、投影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3)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电视、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4)其他:一切与单位业务、办公有关的其他物品。
二、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和报废等,由办公室及筹资财务部协调办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一)办公室管理职责
1)审核部室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二)筹资财务部管理职责
1)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手续,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2)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汇同办公室不定期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3)每月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管理,超过计提折旧年限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再提折旧,核实毁损固定资产报废的问题。
(三)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固定资产损坏后,及时上报办公室安排修理或更换。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本单位实行“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的部室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附件1),由部室负责人同办公室共同审核后,将申购单报分管领导签批。
办公室将签批的“申购单”交由筹资财务部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办公室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附件3),验收不合格的资产由采购经办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资产验收入库后,申购人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附件2)到办公室领取申购有相关资产。
四、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职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由部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办公室具体专管员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固定资产变更后,由办公室通知筹资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一是使用部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申请表”,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上报会领导签批;二是审核通过后由筹资财务部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物资仓库管理
   本单位仓库物资由备灾救灾中心专人负责,主要工作如下:
(一)物资入库和出库
   入库的物资,仓库保管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规格、品种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不符要求的或验收不合格的,联系提供方退换物品。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会领导。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
    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种物资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员要对当月各种物资“入、出、存”情况予于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办公室。
    保管员要会同筹资财务部相关人员对库存物资的每半年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缺,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办公室。
(三)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合理有序摆放,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仓库内严禁放置杂物、废品及私人物品;仓库保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仓库房门是否锁好,确保仓库物资安全。
七、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单价、数量、总额及购买时间等,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若有盘盈或盘亏,核查其中原因和责任,报会领导审批,并做相应明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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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个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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