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峨山县红十字会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节俭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正常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财政、金融等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财务行为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第四条 任何股室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红十字会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部门核拨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按总会和省、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经常性支出管理原则: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贯彻勤俭办事员,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 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对节约替力大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如预计需召开的会议要在年初做出会议计划和预算,否则不予安排所需经费。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专项经费支出是指按年初预算规定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二)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一)非项目及经常性支出经费:各股室需要开支的经费先拿出计划报会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经费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项目支出经费(包括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的经费):以省、市、县财政批复的专项用途批复的专项用途、捐赠项目协议或捐赠者意愿为依据,由股室提出用款意见,并由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经费开支的使用及报销
(一)经费开支程序:各股室有支出款项时,须由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支付。
(二)费用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费用报销单,股室领导签署意见、会计人员审核票据、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只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股室领导签署意见、会计人员按差旅费报销标准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十一条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会领导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容财务监督
(一)支票与印鉴须分开管理;
(二)库存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