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红十字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七项基本原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和各县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款物是指州、县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的捐赠资金和物资,主要包括:
(一)国内各级各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单位、团体、个人向灾区无偿捐赠的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其他地区红十字会拨付的救灾资金和物资;
(三)州、县市红十字会储备的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
(四)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五)其他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账户为公开法定的募捐账户,统一接收国内外救灾、救助捐款。
帐户应当做到财务制度严格,账目清楚,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二章 募捐及接受
第五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工作,州红十字会可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响应级别情况,确定是否发出募捐倡议或接受捐赠的公告。
第六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筹资机制,积极开展日常募捐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的募捐工作。
第七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由州、县市红十字会牵头,应急、发改、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物资检验入库。
第八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州、县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统一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登记捐赠方信息,建立捐赠方数据库,以便联系和信息反馈,并颁发捐赠证书或致感谢信。
有捐赠意向的款物,捐赠方可出具捐赠意向书,说明捐赠意愿,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如实注明。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州、县市红十字会进行救灾救助捐赠。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价格确定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与其公允价值相符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 为彰显捐赠方的爱心善意,州、县市红十字会应向捐赠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和l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博爱捐助”匾牌或证书,必要时可按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捐款数额较大的,在使用其捐款援建项目时,经同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予以冠名或设置纪念标志。
第十一条 捐赠救灾款物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接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及公共秩序的;
(三)影响社会秩序和破坏灾区稳定的;
(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不应作为救灾款物或不宜作为救灾款物的;
(六)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并对受灾地筹集资金、物资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受灾地区实施援助。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无灾害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拨付和调运灾区,并严格救灾捐赠款物的交接手续,由红十字会、工会、妇联、共青团招募志愿者配合物流仓储,做到盘点准确、质量安全、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拨付、调运快速。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因灾损失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物资,优先安排重灾区。
第十六条 定向捐赠的款物,遵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原则上按州县红十字会决策程序研究后使用。特殊情况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使用。
第十七条 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下列情形:
(一)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疗救助和抢险转移、灾民安置等方面的必要性支出;
(二)捐赠款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根据规划用于倒损民房重建和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和公共设施建设配套,以及城乡困难群众安置和其他民生类项目;
(三)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项目。
第十八条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做好公示。
接受捐赠款物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发放方案、领取花名册以及影像资料等及时交县市红十字会,县市红十字会统一汇总后报州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救灾捐赠款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条件,严禁变相收费。
第二十条 州内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受灾地所在县市红十字会可以使用本级募捐的救灾款物,其他县市募捐的救灾款物应在一个月内汇集上缴州红十字会,由州红十字会统筹安排使用。
州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县市红十字会募集的款物,也应在一个月内上缴州红十字会,州红十字会统一上缴省红十字会或转至灾区。
第四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州红十字会负责统一指导各县市红十字会,州、县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组织募捐、款物接受和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红十字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三)州、县红十字会应加强物资接受、管理、使用等工作,经特定程序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捐赠款物分配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把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明细材料收集、汇总并上报县级红十字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救灾款物用途,有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款物接受、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同级理事会报告并进行审议,同时通过媒体和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方主动反馈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并认真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捐赠者通过州、县市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