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办公设备、系统建设、购买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以本年度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诚信的原则,坚持“三同三批”即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和“三家报,实现以质为本、廉洁高效。
第二十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度主要有计划采购、执行采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档资料等环节。
计划采购:由各部室(中心)根据工作需求,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会长同意后确定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数量后,由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室按相关要求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政采云报批。
执行采购:财政局门审批同意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室负责人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资质的中价机构办理。
签订合同: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与成交商签订合同,合同应主要包括:方名称、地址、电话;收款人名称、银行信息;采购金额;付款条件;质量标准;履约期限等。
合同备案: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及时归档、筹资财务及时入账,采购合同和发票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行为。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密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