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红十字会白血病资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元谋县红十字白血病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助金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突出帮助元谋县患白血病的家庭贫困人员,助其度过难关。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任务是保证白血病救助金运用的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白血病资助金主要来源
本资助金主要来源为社会募捐资金,共计218701.40元。
第五条 白血病资助金的资助对象
本资助金资助对象为元谋县患白血病的家庭贫困人员,其中儿童白血病贫困家庭优先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者每人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万元;患者在获得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再资助1万元。每户家庭限资助一次;
第七条 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元谋县委、县红十字会利用各类渠道,广泛宣传,动员患白血病的贫困家庭人员申请资助。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提供资助对象名单,帮助其申请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须由申请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向元谋县红十字会领取“元谋县红十字会白血病患者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申请人的疾病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同时附当年度二级以上医院的最新病情诊断证明、治疗情况材料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元谋县红十字会。
第九条 本项资助金审批,由基层初审,逐级审核、分级审定的审批办法。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由单位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县红十字会审批;属于普通居民的经由村委会(社区)初审,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红十字会。
县红十字会牵头组织成立由县妇联、团县委、县卫健局、县红十字会相关人员组成的白血病资助评审小组,对白血病资助金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条 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由申请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向元谋县红十字会领取“元谋县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移植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附“造血干细胞配型报告”报元谋县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助款须全部用于受助人的治疗,不得用于偿还借、贷款或家庭其他生产、生活支出;
第十二条 资助金的发放,一律经由银行转账到本人或者监护人账户,严格履行财务规定,有关申请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申报审批按照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该笔募捐剩余资金使用完后本资助活动即终止;
第十四条 已获得受助资格的患者,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
1.患者在获得资助前,死亡或痊愈,则终止资助;
2.提交资料中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患者及监护人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资助,将追索全部资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和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的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本办法规定资助的范围,或超越规定范围的求助者应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红十字红会应加强对本项资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定期向县红十字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红十字会适时组织对资助对象进行回访,跟踪问效资助金作用发挥情况、资助对象治疗情况及当前身体状况,并将回访情况及时向县妇联、团县委反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元谋县红十字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元谋县红十字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印发之日起试行。
元谋县红十字会
2023年11月8日